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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1233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765个),二级医院6523个,一级医院5110个,未定级医院7425个。医院按床位数分
: 100张床位以下医院12083个,100-199张医院3479个,200-499张医院3133个,500-799张医院1008个,800张及以上医院588个。2009年末,全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36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94个、县(区、县级市)级2787个。疾控中心比上年增加2个。
2009年末,全国卫生监督所(中心)2809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4个、县区级2325个。卫生监督所(中心)比上年增加134个。
(二)医疗机构床位数。2009年末,全国医疗机构床位441.6万张,其中:医院床位312.1万张(占70.7%),卫生院床位96.0万张(占21.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床位13.1万张(占3.0%),妇幼保健院(所、站)12.6万张(占2.9%)。与上年比较,医疗机构床位增加37.9万张,其中:医院床位增加23.8万张,卫生院床位增加9.5万张。每千人口医疗机构床位数由2008年3.05张增加到2009年3.31张。
(三)卫生人员总数。2009年末,全国卫生人员总数(含村卫生室)达784.4万人,比上年增加61.3万人(增长8.5%)。
2009年末卫生人员总数中,卫生技术人员(不含村卫生室,下同)539.7万人,其他技术人员27.5万人,管理人员36.3万人,工勤技能人员55.8万人,村卫生室人员数125.1万人。卫生技术人员中,执业(助理)医师220.5万人(内:执业医师182.5万人),注册护士184.1万人。与上年比较,卫生技术人员增加36.7万人(增长7.3%),其他人员数见表2。
2009年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1.75人,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1.39人。
表2 卫生人员数(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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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
2008 |
卫生人员总计 |
784.4 |
723.1 |
1.卫生技术人员(不含村卫生室) |
539.7 |
503.0 |
其中:执业(助理)医师 |
220.5 |
208.2 |
内: 执业医师 |
182.5 |
171.5 |
注册护士 |
184.1 |
165.3 |
药师(士) |
34.2 |
33.1 |
技师(士) |
32.3 |
30.5 |
2.其他技术人员 |
27.5 |
25.5 |
3.管理人员 |
36.3 |
35.7 |
4.工勤技能人员 |
55.8 |
52.7 |
5.村卫生室人员数 |
125.1 |
106.2 |
执业(助理)医师 |
12.4 |
10.6 |
注册护士 |
1.4 |
1.8 |
乡村医生 |
104.2 |
89.4 |
卫生员 |
7.1 |
4.5 |
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 |
1.75 |
1.66 |
每千人口注册护士 |
1.39 |
1.26 |
注:①卫生人员总计包括村卫生室人员数;②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和注册护士包括村卫生室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