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制有待完善 应加快实现承包地流转

2011年03月14日14:52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 土地入股 农村土地 土地规模经营 土地使用 土地承包权 土地流转 城乡统筹发展 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 农村家庭

2011年《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指出----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呼唤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加快实现农民承包地的流转

2011年3月13日,由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和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 “‘走向城乡一体化’高层研讨会暨《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发布会”在北京举行。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等出席会议。会议分析了城乡统筹发展的内涵、特征和对中国未来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对我国城乡统筹所面临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产业结构升级、财政金融体系完善、非农就业增长、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一体化等方面详细探讨了城乡统筹的体制机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会议正式发布了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城乡统筹发展报告(蓝皮书)》。

蓝皮书指出,随着新时期农村形势的发展,现行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已有一些不适应的地方。问题主要是把土地等生产要素分散在一家一户,制约了土地规模经营和土地使用效率,影响对土地加大投入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农业生产率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上升。加之,在农民有可能进城务工的情况下,不少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家庭承包的耕地或者撂荒,生产资料闲置,或者只剩下老弱劳动力耕种,使土地使用效率大大降低。这在耕地流转有限的广大农村形成了极不合理的状况。因此,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没有规模经营,不能有效地利用土地资源,农业生产效率就很难提高。当前土地承包办法急需根据情况的变化调整完善,急需合理科学地配置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探索土地承包权的多种有效流转方式。

蓝皮书分析了转包、出租、土地入股、土地信用合作社和农村土地交易市场等多种土地流转形式,指出各地应根据实际进行探索。关于土地入股,蓝皮书指出,如果农民把承包地直接入股到大公司,可能会导致农民失去发言权、经营不善时难以退股、大公司将资金挪往外省等问题。因此,农民把承包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较好的选择。在重庆一些区县调查,以前流行的“公司+农户”模式已经发展为“大公司+小公司+农户”的模式。大公司是指大型的龙头企业,小公司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把承包的土地入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样,不仅农民放心,而且便于监督土地的使用状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小公司)与龙头企业(大公司)之间则以供应生产资料和农产品运销或加工方式订立合同,建立市场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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