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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和《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市环保局应当每年发布本市年度环境状况公报” 的规定,现发布2009年度《上海市环境状况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