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为了巩固我国由工人阶级领导的全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巩固我国安定团结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充分发扬全体人民在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并且努力保证我国在政治制度上再不存在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可以利用来进行反革命复辟的严重漏洞,迫切要求我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民主问题首先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制度问题。社会主义民主,或人民民主,就是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的不同形式的所有权、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对于这个根本政治原则的背离,就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的破坏。我们把四个现代化叫做社会主义现代化,这就是说,我们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而不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实行农业、工业、国防、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的,因而我们的现代化,作为一种社会过程,它的目标、道路、步骤和方法,将必然具有社会主义的特点,首先具有社会主义民主的特点。这就是说,我们不能离开广大人民的需要和利益、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奋斗来实现现代化。中共中央号召全国人民在实现现代化的事业中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即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原则都不能离开社会主义民主。在我国,没有政治上的高度民主化,不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群策群力,并在这个基础上实行必要的高度集中,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主义经济持久的按比例的高速度发展,就不可能实现四个现代化。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使全国人民思想解放,心情舒畅,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积极性、首创精神和奋不顾身的自我牺牲精神,勇于研究和解决国民经济各方面的问题,勇于提出各种切合实际的创造性建议并百折不挠地加以实现,勇于进行各种需要顽强努力的重大的创造、发明和发现,从而推动各项经济事业和文化事业日新月异地发展。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实现广大群众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批评监督,克服官僚主义和保守习气,及时揭露可能出现的蜕化变质分子、贪污盗窃分子、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巩固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和社会主义国家。总之,社会主义民主愈发展,实现现代化就愈顺利,而现代化事业愈前进,社会经济文化水平和人民政治觉悟水平愈提高,社会主义民主也愈健全。
五届人大一次会议以来,我们在加强民主和法制的建设方面已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我们不但基本上清除了那些骑在人民头上的“四人帮”帮派骨干分子,而且开始实行了由群众选举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领导人员的办法,使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的民主权利逐步扩大。我们在各项工作中努力实行群众路线,努力发展人民群众的言论自由,努力听取并且支持在报刊上发表各方面的建议和负责任的、有真凭实据的批评,加强对群众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增强人民对政府工作和各级干部的民主监督。大家知道,全国人民关心的立法工作已经开始在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加紧进行,这次代表大会将讨论通过几项重要的法律。这些法律颁布以后,我们的各级政府工作人员要切实维护,坚决执行。同时,执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也颁布了并将继续颁布一些规章条例。
但是,应该承认,我国封建主义的历史很长,经济文化比较落后,加上我们过去对民主的正确宣传和正确实行不够,制度上也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专制主义、官僚主义、特权思想、家长作风以及无政府主义很容易滋长。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我们的国家才被林彪、“四人帮”一类阴谋家钻了空子。林彪、“四人帮”打倒了,但是他们的流毒,特别是派性和无政府主义的流毒,还不容低估。我们的管理体制、管理方法还存在很大缺陷。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还受到不同程度的压抑,人民的民主权利、人身自由和合法的经济权益有时还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危害社会主义政治和经济、危害人民民主权利和民主集中制的行为有时还受不到有效的制止和追究。这一切表明,要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要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秩序化、纪律化、还需要我们进行巨大的努力。既然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同时实现政治民主化,那么在发展生产、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同时,继续不断地扩大和发扬民主,健全民主集中制,就是我们各级政府和各级干部今后长时期内应该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的方针。
就政府工作来说,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首先应该使各级政府的负责干部真正认识到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而自己只是人民的公仆,任务只是把人民授予自己的权力努力运用来为人民谋利益。四个现代化是一项崭新的事业,为了少犯错误,少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到损失,我们尤其需要坚决实行毛泽东同志的教导:“放下臭架子、甘当小学生”。各级政府要坚决尊重群众,信任群众,依靠群众,从政治上和物质上保证人民群众拥有各种渠道和手段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利。要真正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认真听取人民代表的批评和建议,对人民代表提出的各种质询作出负责的说明和答复。为了保证人民代表有效地执行自己的职务,例如视察工作,听取选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各级政府要尽量提供便利条件,决不允许对人民代表进行封锁和欺骗。在日常工作中,政府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单位的重要决策和重要工作,都要注意集思广益,广泛征求合理化建议,特别要注意充分发挥熟悉业务和技术的专家的作用。
在这次会议上将要审议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实行这个组织法是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大措施。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不但将大大提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而且将大大加强人民对各级地方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这个改变将使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独立工作得到重要改进。在这项组织法经过会议审议通过以后,各地方政府应该遵照会议的决定,迅速完成改组的工作,在改组中间一定要坚决做到机构精简,人人职责权限明确,使工作效率显著提高。
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各级政府必须十分重视提高我国少数民族的地位,维护和实现各少数民族的民主权利。林彪、“四人帮”对少数民族犯了不少的严重罪行,制造了不少骇人听闻的冤案、假案、错案,这些现在虽然大都已经获得了平反,但是我们仍然要用极大的努力来迅速医治各种遗留的创伤,普遍深入地进行民族政策的再教育,切实加强各民族间的团结。各少数民族地区的领导干部,特别是汉族干部,一定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努力培养和提拔各民族自己的干部,尽一切力量使各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得到迅速的恢复和发展。
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各级政府还必须十分重视提高妇女和青年的地位,维护和实现他们的权利,特别是同工同酬的权利。要十分注意从妇女中间和从青年中间不断提拔优秀的人才到各级领导职位上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我们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多少不等地存在着青黄不接的现象,因此特别注意培养和提拔青年和中年干部是各级政府的紧迫任务之一。
要扩大和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各级政府还要十分重视加强各级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民主生活。我们要在各企业中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负责人要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并听取大会的意见。我们要推广和改善干部的选举制度,不仅农村人民公社的各级领导人员要实行群众选举,工矿企业、商店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基层领导人员,也要逐步实行群众选举,并且按照需要和可能,逐步扩大选举的范围。在不宜于实行选举的单位,也可以试行定期(例如每年年终)的民意投票,借以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群众性的评定和考核。采取这些措施,有利于把大公无私、精通业务、办事效率高和有组织才能的优秀分子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而把那些严重脱离群众、严重失职甚至违法乱纪的领导人员,及时加以调动或处理。我们要广泛研究国内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对干部的考试制度、考核制度、监督制度、奖惩制度、罢免制度、轮换制度、退休制度,坚决改变那种工作好坏无人考核、赏罚不明、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的“铁饭碗”办法,严格防止我们的干部从人民公仆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老爷。各级政府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一定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关心群众的疾苦,亲自审理群众的来信来访。我们要继续鼓励广大群众揭露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的错误和违法乱纪现象,伸张正气,打击邪气。
民主的原意就是多数人的统治,社会主义民主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绝大多数人有名有实的统治。如果少数人、个别人可以不服从大多数人的决定,不服从忠实地代表大多数人的组织所规定的纪律,下级可以不服从上级,那就根本不是社会主义民主,而是社会主义民主所必须纠正和制止的反民主行为、反社会行为。鉴于在我们的国家中还存在阶级斗争,林彪、“四人帮”所传播的派性和无政府主义的流毒还没有肃清,当前在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各级政府要注意教育干部和群众,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等方面的关系。
必须坚持对人民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统一,这两个方面不允许混淆和颠倒,也不允许割裂。各级政府任何时候都要坚定不移地保护人民,决不允许对人民实行专政。在人民内部要坚决实行毛泽东同志一再宣布的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的“三不主义”方针,广开言路,严禁给发表不同意见的群众“穿小鞋”和实行其他的压制打击。
事实上,只有坚持人民民主,才能团结人民有效地打击敌人,巩固我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对于各种反社会主义分子的阴谋破坏,必须坚决镇压,否则就不能保障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建设。当然,打击敌人一定要准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制,要尽量避免犯错误,发现了错误要迅速纠正。
在人民内部,在上级和下级、领导和群众的关系上,必须坚持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坚持反对官僚主义和无政府主义。
按照民主集中制,各级负责干部在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的基础上作出各种决定,包括日常工作中的个人负责的决定,这是完全必要的。人民把各种职责委托给我们,就是要求我们坚守岗位,勇于负责,敢于同各种无纪律、无效率的现象作斗争,努力克服各种困难,任劳任怨、废寝忘食地为人民做好工作。这样的干部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忠诚战士,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栋梁。这样的干部愈多,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就愈发展,四个现代化就愈有希望。相反,遇事不负责任,怕得罪人,互相推诿,饱食终日,无所作为,或者借口民主,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把一切淹没在政治空谈和公文旅行之中,那只能给人民的事业带来无穷的祸害。这种现象同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是根本不相容的,它是对人民严重失职的官僚主义的一种形式。官僚主义的另一种形式是凌驾于组织之上,独断专行,不按客观规律办事,主观主义地瞎指挥。不同这两种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社会主义民主就发扬不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发挥不出来,人民群众从事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就要受到压抑。为了扫除官僚主义这个障碍,我们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坚决改变各级机构层次重叠、办事拖拉的严重现象,从上至下地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不允许重大问题一个人说了算,不允许任何人称王称霸,也不允许任何人不负责任。对于那些严重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损失的官僚主义分子,一定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社会主义民主要求我们坚决维护人民政府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体现人民意志的政策、法令,维护执行人民意志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权威,维护人民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生活秩序。没有这一切,社会主义民主就不可能实现。“四人帮”竭力煽动无政府主义思潮,反对任何必要的集中和权威,把危害国家利益和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当作个人的所谓“自由”,曾经在我们国家许多地方实行打砸抢、冲击机关、破坏生产和交通,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灾难。这种无政府主义的流毒仍然是当前破坏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不容忽视的大敌。为了巩固安定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必须同形形色色的无政府主义祸害继续进行坚决的斗争。
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自由与纪律的统一。公民在享受和行使人身、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项自由权利的时候,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专门法律的规定,都应该受到政府的保护,不得限制。这种个人自由的充分实现同遵守必要的纪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一定的秩序,一定的纪律,任何个人的自由都得不到保障。自由与纪律的一致实质上也就是权利与义务的一致。马克思说得好,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很清楚,谁要享受自己的人身自由,他就必须尊重别人的人身自由;谁要享受言论自由的权利,他就必须遵守不诽谤别人,不造谣惑众的义务;谁要享受劳动的权利、从社会领取工资的权利,他就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执行操作规程的规定。一个享受自由权利的公民,必须是一个对社会、对别人负责任的公民。正是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因此,我们的各级政府一方面保障公民的权利,一方面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工作的纪律,这正是正确地执行了政府的职责,因而也得到了全国人民的拥护。
我们的政府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好的和比较好的,他们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努力为人民服务。但是也有某些人认为,义务和纪律只是为老百姓规定的,而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却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可以不守纪律。这是完全错误的。这是一种封建秩序,而绝不是社会主义秩序。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任何普通劳动者都有他不可侵犯的权利,任何领导干部都有他必须遵守的义务和纪律。事实上,如果我们允许某些领导干部不遵守义务和纪律,那我们也就不可能要求人民普遍地遵守义务和纪律。我们虽然早已彻底消灭了封建阶级的统治,但是主要是封建秩序所遗留的特殊化、走后门、压制民主等歪风邪气,至今还相当严重地存在着。这些歪风邪气严重地腐蚀着我们国家机关的健康肌体,损害着政府同人民的血肉联系,挫伤着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因此,我们一定要对所有的政府工作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大力表扬好人好事,并且对各种歪风邪气进行严肃的持久的斗争。
为了有效地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迫切需要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尽快完备起来。除了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各种法律、法令以外,各级政府要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种必要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条例,使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遇事有章可循,尽可能严密各项制度、标准和手续,而且各级政府要把这些制度、标准和手续向群众广为宣传,以便在群众的监督和支持下加以严格遵守。只有我们的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以身作则地遵守法律和制度,我们才能真正发动和带领广大群众,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坏人坏事进行坚决斗争。
我们加强了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加强了同官僚主义、派性、无政府主义和各种歪风邪气的斗争,我们就一定能够进一步发展我国的安定团结、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进一步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爱国者心情舒畅、干劲十足地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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