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情况
1.吉林省外资来源地情况
1982-2006年间,按实际到资数在吉林省投资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对吉林省的投资占全部外商对吉林省投资的比重为95.60%。在吉林省投资总量排名前三位(实际投资额所占比重超过10%)的是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和德国,实际投资金额占吉林省实际吸收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4.7%、16.89%和11.49%,合计达53.08%(表6.5.8)。
2006年吉林省新签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387个,同比上升10.57%;合同外资金额16.82亿美元,同比上升137.00%;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金额2.30亿美元,同比下降30.72%。
2006年,按实际到资在吉林省投资排名前十五位的国家/地区对吉林省的投资占当年全部外商对吉林省投资的比重为99.03%,表现出外资来源地高度集中的特点。在吉林省实际投资额占该省当年实际吸收外资金额的比重超过10%的国家/地区共4个,依次为英属维尔京群岛、香港、意大利和德国,实际投资金额占吉林省当年吸收外资金额的比重分别为25.64%、20.73%、12.04%、11.33%,合计达69.74%(表6.5.9)。
2.吉林省外商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1997-2006年间,吉林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这五大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占该年段吉林省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为78.10%、5.34%、4.41%、3.23%和3.14%,合计高达94.22%。外商投资在制造业领域高度集中是吉林省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特征;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领域也吸收了相对较多的外商投资,表明老工业基地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凸现出一定的资源优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的比重仅仅为0.1%,远远低于东北地区其他两省,反映了吉林省整个商贸服务领域的欠发达状况(表6.5.10)。
2.吉林省外商投资行业分布情况
1997-2006年间,吉林省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主要集中在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居民服务及其他服务业,这五大行业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占该年段吉林省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比重分别为78.10%、5.34%、4.41%、3.23%和3.14%,合计高达94.22%。外商投资在制造业领域高度集中是吉林省利用外资的一个重要特征;而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与供应业领域也吸收了相对较多的外商投资,表明老工业基地在吸收外商直接投资方面凸现出一定的资源优势。租赁和商务服务业领域实际吸收外商投资的比重仅仅为0.1%,远远低于东北地区其他两省,反映了吉林省整个商贸服务领域的欠发达状况(表6.5.10)。
3.吉林省外商投资方式情况
1998-2006年间,吉林省累计批准设立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5.60%、38.76%和59.61%;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9.02%、17.98%和9.27%;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5.26%、42.50%和30.69%;以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13%、0.77%和0.43%。以累计统计数据来看,吉林省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的比重高于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的比重,此外,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的比重也相对较高(表6.5.11)。
2006年,吉林省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数、合同外资金额和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中,以中外合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34.63%、25.58%和41.59%;以中外合作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6.98%、16.38%和3.07%;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58.14%、56.03%和55.33%;以外商股份制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分别为0.26%、2%和0%。吉林省2006年度单独统计数据表明,以外商独资企业方式进行的投资所占的比重已经显示出相对于中外合资企业方式投资的优势(表6.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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