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明确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有效衔接

发布时间: 2016-07-19 15:21:46 | 来源: 广西日报 | 作者: 贾经纬 | 责任编辑: 石璐

关键词: 农村低保,扶贫开发,加快推进,政策对象,农村居民

2016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将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统筹纳入产业扶持、异地搬迁社会扶贫等政策覆盖范围,进一步提高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合率,更好地发挥相关政策的惠民作用。

政策对象衔接过渡保障期可享政策

《意见》首先提到,对于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按政策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于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政策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并根据致贫原因予以精准帮扶。对于依靠扶贫开发暂时无法脱贫或脱贫后再返贫的家庭和人员,符合救助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救助保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申请农村低保时,要以户为单位进行精准认定。值得注意,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对于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在6-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相关政策。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相关部门将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城乡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

保障标准衔接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意见》中提出,2016年底前,各设区市中,农村低保平均保障标准低于2500元的,必须提高到2500元以上;平均保障标准已经达到2500元但低于2855元的,力争提高到2855元以上;平均保障标准已经超过扶贫线的,要按照高于6%的增幅提高标准。

《意见》提出,列入今年脱贫摘帽的南宁市邕宁区、上思县、梧州市龙圩区、陆川县、百色市右江区、田东县、贺州市八步区、合山市等8个贫困县(市、区),要把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2700元以上。2017年至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通过逐年提高农村低保标准,缩小其与扶贫标准的差距,实现低保政策性兜底保障。

据了解,2016年至2020年,自治区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年提高全区农村低保人均补助水平。通过逐年提高全区农村低保平均标准和补助水平,确保到2019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

补助水平衔接分类施保鼓励退出

我区将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施保: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常年陷入困难的特别困难家庭,列为重点保障户(A类);因年老、残疾、患重特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等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比较困难家庭,列为基本保障户(B类);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符合有关规定的一般困难家庭,列为一般保障户(C类)。

对于纳入低保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视其家庭困难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对于A类和B类农村低保对象,以低保救助为主;对于C类低保对象,将以扶贫帮扶和就业扶持为主,鼓励其通过发展产业、自主就业和扶持就业,逐步退出农村低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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