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解读
- 经济发展
- 社会发展
- 减贫救灾
- 法治中国
- 天下人物
- 发展报告
- 项目中心
视频播放位置
下载安装Flash播放器燕赵都市网讯(记者任学光)11月15日,记者从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了解到,从今年起,石家庄市农村扶贫标准将提至1500元,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1500元、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人口及农村低保户全部列为扶贫对象。
根据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今后石市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将实现有效衔接,农村低保户将纳入扶贫对象。
按照《意见》,石市将明确扶持对象。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指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扶贫对象是指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新定扶贫标准1500元以下、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居民,包括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意愿的农村低保对象。据悉,2008年以来,石市一直执行国家确定的1196元的农村扶贫标准。“今年起,我省新定了扶贫标准,从原来的1196元提高到1500元。”据石市扶贫办有关负责人介绍。
按照《意见》,对农村低保对象,要力争做到应保尽保,按照政策规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扶贫对象,要根据不同情况,享受专项扶贫和行业扶贫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采取产业开发、扶贫异地搬迁、危房改造等形式进行帮扶。扶贫和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扶贫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收入达到或超过农村低保标准的,要按照规定办理退保手续;对实现脱贫致富的,经过民主评议和公示后,要停止相关到户扶贫开发政策。对收入下降到农村低保标准以下的,要适时将其纳入低保范围;对返贫的,要适时将其纳入扶贫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