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荣海)昨日,《湖北省扶贫开发条例》(征求意见稿)在省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缺乏基本生产和生活条件的特困地区,可由当地政府组织搬迁实行异地开发。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财政每年安排的扶贫资金额度:省财政不低于中央财政的50%;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扶贫工作重点县(市),不低于上级下拨资金的20%;非扶贫工作重点县(市),不低于上级下拨资金的额度。各级政府财政安排用于扶贫开发的资金要逐年增加。
扶贫资金用于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高寒地区、湖(库)区改变落后面貌,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人口素质的项目建设。扶贫项目应覆盖到贫困户,效益应落实到贫困户。扶贫资金不得用于规定以外的地区,不得用于地方其他建设,不得用于与扶贫无关的项目。
征求意见稿鼓励向贫困地区捐款捐物及其他扶贫活动,鼓励吸引和利用境外资金和项目参与扶贫开发。
征求意见时间:2月9日—3月31日
通讯地址:省政府法制办法制一处
邮 编:43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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