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央财政下拨2008年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取暖费)补助资金20.6亿元,专项用于北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冬季取暖支出。此次冬季取暖费调整的适用范围为秦岭——淮河以北的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河北、山西、山东、青岛、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3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全部地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江苏、安徽、河南、陕西省的部分地区,以及高海拔的西藏自治区。
财政部要求,有关地方财政部门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政策确定的公用经费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应由地方财政承担的取暖费增支所需资金,尽快将补助资金预算分解下达,并适当向高寒地区和规模较小学校倾斜。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节约支出,采取太阳能、保温墙等多种方式,做好学校冬季取暖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过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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