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 要闻 发展观察 新闻跟踪 经济发展 减贫救灾 社会发展 全球招标投标 商务资讯 观察思考 发展报告 数字报告 白皮书 中国之窗 世行在中国
专家专栏 政策解读 宏观经济 区域发展
行业动向
行业规划 金融证券
金融法规
贸易发展 工程项目 企业发展
国情公报 经济数据 经济名词 采购商
发展要闻  -越南经济通膨波及中国多家A股公司 金融危机阴影再次笼罩亚洲 -"声波武器"流入? 美拟扩大对华出口管制 东莞家具企业举步维艰 -中国A股12年以来最大周跌幅真实原因曝光 建行回应H股贱卖论 -发改委:择机理顺成品油天然气价格 三季度成品油或仍进口退税 -报告称房企卖地卖楼亦难回笼资金 今年资金缺口或将达四五千亿 -西藏青海传递延后 圣火从重庆提前进新疆 华南虎照进入调查处理 -证监会处罚两公司违规占资案 股民可索赔 央行:避免股市大波动 -"范跑跑"被取消从教资格欲起诉 "最美女警"被破格提拔为副政委 -黑龙江富锦粮库陈化粮被盗 涉案金额或过亿 钢价为何上涨迅猛 -中科院士称大地震后成都将安全20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全文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6 月 16 日 
字号:    打印本文章 写信给编辑

   

    第五章   震后救灾与重建

    第三十三条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非地震灾区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情和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

    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国务院应当对地震灾区提供救助,责成经济综合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救灾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第三十四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医药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伤员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第三十六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第三十八条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事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第三十九条 在震后救灾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服从指挥,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震害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统筹规划、安排地震灾区的重建工作。

    第四十二条 国家依法保护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保护,应当列入地震灾区的重建规划。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对地震监测设施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不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截留、挪用地震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法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来源: 中国发展门户网
   上一页   1   2   3  



相关文章:
重建条例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防震减灾法的规定
防震减灾法即将修订 汶川地震好经验应体现
中国对防震减灾总体布局 大城市将拥有避难场所
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年)发布(全文)
图片新闻:
暴雨袭击全国20省份 已造成169人死亡 3800多万人受灾[组图]
全国部分地区降暴雨 广西遭遇罕见洪灾【组图】
更多 >>

观察与思考
收养汶川地震孤儿资讯/ 寻亲资讯 / 震后防疫 / 抗震救灾行动 /最新报道
· 聚焦拉萨打砸抢烧严重暴力事件
· 中国推行大部制改革
更多>>
中国发展报告
中国改革评估报告(08年 07年) / 数字报告/ 农业发展 统计报告/ 农业投资政策及项目
· 中国社会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 中国环境统计数据大全(中英文版)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