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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紧急通知要求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8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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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加强捐赠救灾药品医疗器械监管

新华网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杨维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救灾期间的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大救灾和捐赠药品、医疗器械监管力度。

通知强调,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全面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对捐赠药品、医疗器械存在假冒伪劣、过期失效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情形的,要依法严惩。非灾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密切关注辖区内救灾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等情况,积极做好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捐赠境内生产的药品,必须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批准文号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内生产的医疗器械应是经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获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且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其中,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中国药品标准收载或中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

通知要求,捐赠人对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负责,捐赠时须向受赠人提供产品清单和检验报告。接受药品、医疗器械的受赠人应为灾区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受赠机构或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及其各省级以上分支机构。

来源: 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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