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家庭如果没有一个人就业,生活之艰难可想而知。促进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于改善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而特殊的意义。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介绍,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
为了进一步完善面向所有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制度,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具体明确的三方面政策措施。
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申报认定,是帮助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工作的起点。《通知》要求各地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零就业家庭申报认定制度,规范审核认定程序,建立专门台账,及时接受零就业家庭的就业援助申请。
实施公益性岗位援助,多种扶持措施并举。对零就业家庭等困难群体的援助,需要更好地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能,要从有针对性地开发适合他们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岗位入手。
《通知》要求,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为零就业家庭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通过多种形式帮扶他们实现就业。
为了给就业困难人员创造良好的就业环境,《通知》明确提出,对各类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各地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并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5年。
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各地的实践已经证明,在一个阶段内消除零就业家庭是可以做到的。但由于零就业家庭处于动态变化之中,消除零就业家庭不可能一劳永逸。
《通知》提出,建立动态管理、动态援助的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探索推行“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的动态管理机制。
《通知》要求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定期上门调查走访,准确掌握零就业家庭的总量、具体情况和就业愿望等,建立统一的登记台账和数据库,指定专人负责,跟踪服务。同时,制定即时援助预案,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及时启动援助预案,实现有效的就业援助,确保一定期限内实现就业,逐步形成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困难群体再就业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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