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新闻网讯 记者昨天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扬州转发江苏省“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意见”,进一步加大就业援助力度,新政通过延长社保补贴期限、税费减免等多项措施,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
明年底前又失业,可重领优惠证
过去,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可领取劳动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最长3年社保补贴等一系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只能领取一次再就业优惠证,也就是说,一旦该人员就业后再失业,将不能享受扶持政策。
新政规定,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期满后又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并经劳动部门确认后,可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新政还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3年期满后,可相应延长补贴期限;对距离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到法定退休年龄。
吸纳可小额贷款者可贷100万
新政进一步明确了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个人进行税费减免。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实际招用的人数,3年内按合同期限享受社保补贴。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可按个体经营户申请享受最高8000元的税收减免,也可比照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减免的条件,按实际吸纳人数申请享受每人每年不超过4800元的税收减免,但两者不能累加执行,每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银行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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