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
小额信贷发展须“多路开花”
焦瑾璞认为,要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引进或开发小额信贷管理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同样,也要允许现存多种法人、所有制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共同存在和适度竞争;允许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参与在农村地区组建各种新的小额信贷机构
对于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焦瑾璞认为,应该涵盖六大类机构,包括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
作为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一系列重要政策的参与制定者,央行研究局副局长焦瑾璞对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倾注了大量心血。
5月29日,焦瑾璞在他的办公室接受了《第一财经日报》专访,就他眼中的小额信贷市场化之路该如何选择与推进、市场开放与监管的配套设置,以及小额信贷的未来发展之路,一一给出他的看法和建议。
小额信贷是正规商业金融重要补充
他首先澄清了当前一些对小额信贷概念的模糊理解,“在农村金融范畴谈小额信贷,并不是特指某一类机构,而是一种金融服务模式,主要面向微型企业、中低收入居民,以及不能提供有效担保物的贫困农民开展。”
焦瑾璞强调,小额信贷在本质上是一类包含独特风险管理机制的金融服务产品,它既可以由专业的小额信贷银行或专业贷款机构来提供,也可以由商业银行来提供。
在他看来,小额信贷具有几个鲜明的基本特征,首先是信贷风险管理手段灵活。可以采用贷户联保、额度激励、分期还款等替代措施,不仅仅依赖担保物;其次具有突出的零售特征,信贷额度一般较小;此外,小额信贷业务是人力密集型行业,业务流程简单而便利,但要求有足以覆盖业务成本和融资成本的贷款利率水平。
“所以要注意的是,小额信贷是与正规商业金融相对而言的概念范畴,在我国发展小额信贷,是为了形成正规商业金融的重要补充。”焦瑾璞指出,“正因为如此,要坚持市场开放和多种形式小额信贷共同发展的原则。”
鼓励多种类型小额信贷共同发展
焦瑾璞认为,要允许和鼓励商业银行和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在引进或开发小额信贷管理技术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小额信贷业务;同样,也要允许现存多种法人、所有制性质的小额信贷机构共同存在和适度竞争;允许和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参与在农村地区组建各种新的小额信贷机构。
此外,在明确市场开放和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下,明确各类小额信贷的监管主体及其权责关系,配合使用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区分小额信贷与正规商业银行业务不同的风险特征及其监管涵义。
对于多种类型的小额信贷,焦瑾璞认为,应该涵盖六大类机构,包括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等。
在监管问题上,焦瑾璞给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他认为,要区分审慎性监管原则和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机构,可以吸收公众或社员存款,应该适用从保护中小存款人利益出发的审慎性监管原则。
此外,专业小额贷款公司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而其中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投资设立的“贷款子公司”也可以与其投资人并表适用审慎性监管原则。
对于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中吸收公众存款的应适用审慎性监管原则,而“不吸收公众存款的则可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
对于目前外界关注的市场准入问题,焦瑾璞建议,综合性商业银行的小额信贷事业部、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等专业小额信贷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全额投资设立的“贷款子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监督检查,由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按照审慎性监管原则负责实施。
而各类资本投资设立,并适用非审慎性监管原则的“商业性小额信贷公司”的市场准入和监督检查,不妨由注册地区政府牵头成立的“试点协调小组”实施。
此外,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中适用审慎性监管原则的,其市场准入和监督检查由银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负责实施。适用非审慎监管的,经主办或主管单位申请,可在民政部门注册成立,其监督检查可以暂由行业协会组织负责。
小额信贷应转向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
在谈到小额信贷与农村金融的关系时,焦瑾璞表示,小额信贷是“农村金融政策新方法”逐渐兴起的重要标志,并在农村金融政策改革中居于重要位置。他强调,在我国发展小额信贷,是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培育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面向多种资本,逐步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战略选择。
通过发展小额信贷,可以逐步将农村中的小型和微型企业、中低收入居民和贫困居民纳入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使金融服务逐渐向低端市场扩展,一方面有助于改善低收入人口经济状况,缓解日趋严重的收入不平衡问题,协调城乡协调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抑制非正规金融的蔓延之势。
基于这些原因,焦瑾璞谈到未来小额信贷的发展时表示,小额信贷应从单一的信贷服务向为农民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转变,包括向农户提供包括小额储蓄、小额保险、汇款和租赁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再进一步,则是利用自身的信息、市场、设备和人才方面的优势,为农民提供除金融服务以外,旨在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的各种服务。”
他强调,各界已经越来越认识到,除小额贷款之外的其他金融服务,对于低收入人口具有同等的重要性。(禹刚 霍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