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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跨省(区、市)婚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该由谁发放。如两省(区、市)政策有冲突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做了如下的解释:
跨省(区、市)婚姻,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般由父母各自所在的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对于两省(区、市)政策有冲突的,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分居两省、市、自治区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保健费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委字[1984]第23号)规定,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如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现行规定已经解决的,仍按现行办法解决,不要变动。二是如因两个省、市、自治区的现行规定相抵触没有解决的,按“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原则办理,夫妇一方为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保健费的百分之五十暂由所在城镇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