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信息,我国办理生育服务证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与外籍人员结婚,在国内生育后则在内地居民一方按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需外籍一方提供的有关证明,可视情况提出要求。
在外国生育多胎,带子女回国居住应按《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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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港、澳、台居民结婚,在国内生育应当按《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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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为内地居民、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者双方均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生育多胎,如子女均在内地定居或长期居住,要按照《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委[1998]111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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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生育多胎,回国后应按照《国家计生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的规定》(国计生发[2002]34号),生育二胎的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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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在校生,生育服务证和婚育证明应按照《人口计生委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高等学校在校学生计划生育问题的意见》(国人口发[2007]6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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