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扶持待遇情况

2012年08月17日14:0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独生子女 奖励扶持 政策支持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信息,我国对于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扶持待遇的情况作了一些规定。

    若子女是未育收养的,则其父母不能享受奖励扶助待遇。目前,国家没有将未育收养子女的情况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主要是因为该制度针对的是有计划生育行为的家庭。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解决这一问题,同时,鼓励各地从地方实际出发,妥善解决好这一问题。  

    夫妇未育收养一个孩子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这种情形不能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但对一些特殊情况(如计划生育原因),则可以纳入。

    若男方初婚、女方再婚有一男孩,二人结婚后又生育一男孩。后二人又离婚,一人带一个男孩。现在男方已60岁,男方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

    在两省(区、市)政策有冲突的情况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一般由父母各自所在的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对于两省(区、市)政策有冲突的,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分居两省、市、自治区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保健费问题的意见》(国计生委字[1984]23)规定,可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如按所在省、市、自治区现行规定已经解决的,仍按现行办法解决,不要变动。二是如因两个省、市、自治区的现行规定相抵触没有解决的,按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的原则办理,夫妇一方为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的,保健费的百分之五十暂由所在城镇街道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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