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违法行为处理办法

2012年08月17日09:5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违法行为 处理办法 行政处分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信息,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办法有以下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遂取、收受贿赂,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等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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