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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流出地职责: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依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以及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入地职责:及时查验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依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以及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并采取措施,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并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按规定为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