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在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

2012年08月17日10:38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政策奖励 技术服务 节育措施
    中国发展门户网讯(实习生刘美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信息,我国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应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做了如下规定:

  在现居住地: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免费获得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材料。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享受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依法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在户籍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享受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依法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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