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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居住地: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免费获得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服务证明材料。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享受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依法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在户籍地: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享受免费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享受当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享受依法免费提供的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