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五:第一章总则 第七、八条

2012年08月16日11:1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计划生育 基本义务 社会发展 社会保障

  ●第八条 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奖励的规定。 为了鼓励各级组织和个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表彰广大基层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进一步提高广大计划生育工作者的社会地位,调动其工作积极性,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这是现代管理方法中的激励机制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于激发和调动各级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者以及社会各界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责任感,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和地方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主要包括:评选表彰劳动模范、优秀公务员、优秀工作者;表彰计划生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为从事计划生育工作一定年限以上的人员颁发荣誉证书。物质奖励主要包括颁发奖品或奖金、提高有关待遇、晋升晋级、享受有关的优先、优待、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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