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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从民政部获悉,中央财政近日下拨了2011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央补助资金,对东、中、西部的补助标准分别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180元、270元、360元提高到200元、300元、400元。此次补助资金总额为25亿元,共有65.5万名孤儿将从中受益。
全国情况
提标幅度考虑人均收入及CPI
据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副司长徐建中介绍,今年上半年,民政部、财政部就孤儿基本生活费提标工作进行了研讨,提标幅度主要考虑了去年我国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和CPI增长情况。
在中央财政提高补助标准的同时,各省级地方政府财政也已对孤儿生活费补助标准,相应有不同程度的配套提高。如陕西省最近将该省散居孤儿的最低养育标准由2010年的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2011年的每人每月800元。
徐建中同时介绍,在发放2010年度孤儿基本生活费的过程中,各地民政部门对孤儿人数开展了新一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65.5万人,较2008年统计的71.2万人,减少了5.7万人。
北京情况
孤儿生活费最高每月1600元
今年5月10日,北京市民政局、财政局等联合发布《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北京孤儿生活费实现城乡统一标准,集中收养和社会散居的孤儿,每个月的生活费分别为1600元和1400元。
据介绍,上述孤儿基本生活费只向具有北京市户籍、未满18周岁的孤儿发放,发放范围包括失去父母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同时出现死亡、失踪、服刑、重度残疾等任意一种情况的未成年人,同样视同孤儿。
上述对象满18周岁后,如果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可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补贴至毕业。
北京市民政局要求,北京市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从今年起发放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标准为1600元,包括儿童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日常生活所需的水电气暖费用、基本医疗费及康复费,但不包含大病医疗费用、寄养家庭劳务费、福利机构行政事业经费等。(记者魏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