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居住证 江西流动人口可享“市民待遇”

2011年04月27日11:29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流动人口 居住证 办法 市民待遇 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 职业指导 就业信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预防接种

新华网江西频道4月27日电 从相关部门获悉,《江西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日前公布。该省拟用居住证替代暂住证,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享有常住人口同等权益和公共服务。

根据规定,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居住登记。对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且在申报居住登记的同时提交了居住证明的流动人口,发给居住证。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一年、三年。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和居住变更登记以及首次申领居住证,免交工本费。

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禁止干涉用人单位合法招用流动人口,禁止针对流动人口就业或者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口设置收费项目。

流动人口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法依规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享受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享受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该《办法》正式实施后,《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前领取的暂住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依照本《办法》申领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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