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是少数民族或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是农村居民,只要符合其中一个条件的北川夫妻,经批准后可生育第二子女;丧偶或离婚后再婚的夫妻,再婚前一方子女不超过两个、另一方无子女,或者双方各有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昨日,《北川羌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提请省人大审查批准。
除对二胎生育条件作出了规定外,《变通规定》还将少数民族女性晚育时间提前到22岁。另外,对居住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夫妻,符合“规定生育的第一或第二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再生育的”、“亲兄妹中有一个有生育能力的”、“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一方是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四级及其以上伤残军人的”中任一条件的,还可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在生育奖励上,变通规定特别对“符合政策生育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或仅存一个子女的夫妻,与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同等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体现了对有子女死亡家庭的照顾和安慰。
省人大民宗委审查认为,北川县根据相关规定,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做一些适当的变通,是必要的,符合北川实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但建议将生育第三个子女条件中的“双方均是独生子女的”修改为“家庭缺乏劳动力且第一和第二个孩子均是女孩的”。(华西都市报 邓宇 张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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