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广州七月三十日电 (莫非张明瑞)二十八日至三十日在广州举行的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政府提交的《广东省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二稿)》,新条例修改稿有多处修改,包括规定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应当在居住地居住一定期限。
修改后的第十一条规定:“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六十周岁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三十日以上的流动人口,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同时,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及其条件做了具体的增删。修改稿指出:“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六十周岁的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的,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发给居住证”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在居住地连续居住三十日以上的,可以根据个人需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领居住证:(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本省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三)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此外,为明确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的日常职责,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七条修改为“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受公安机关委托,开展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居住证受理、发放等具体工作,并受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工作。”
同时,为使流动人口协管员的定位更明确,管理更规范,将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条作了部分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流动人口协管员,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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