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民政厅发出通知 明确弃婴和孤儿养育方式
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分别采取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家庭收养等方式;社会散居孤儿实行家庭抚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方式
近日,省民政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弃婴、孤儿的养育方式。
弃婴是指被生父母遗弃,自发现之日起,60个自然日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幼儿。通知规定,由民政部门监护的弃婴分别采取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家庭收养等方式。担负集中供养的社会福利机构要加大对儿童生活和医疗保健投入,提高生活和健康标准。家庭寄养根据《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开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对适合家庭收养的儿童,按照“优先国内收养,适量开展涉外收养”的原则,积极稳妥地进行。
孤儿是指父母双亡和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双亡的儿童。按照通知规定,社会散居孤儿实行家庭抚养和集中供养相结合方式。孤儿家庭有法定监护人、抚养人的应在家庭抚养。由法定监护人抚养的社会散居孤儿,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规定,农村散居孤儿依法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城市散居孤儿依法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给予重点保障。孤儿家庭无法定监护人、抚养人或监护人、抚养人没有抚养能力的,民政部门应办理接收手续,指定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农村孤儿选择有养育条件的五保供养单位或综合福利机构抚养,城市孤儿在儿童福利院中抚养。
通知还规定,生父母没有监护能力或事实上无人监护的儿童,参照孤儿供养方式办理。(记者 周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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