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
云南省取消农业户口
“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省将实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
”在昨日的全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闻通报会上,省公安厅副厅长严尚智通报了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据省公安厅治安总队总队长刘黎波介绍,此次我省的户籍改革虽然在全国是第13个实施户籍制度改革的省市,但却是改革最彻底的一个省。
旧户籍制度已难适应社会发展
严尚智副厅长说,此次的户籍制度改革并不意味着对老户籍制度的否定。户籍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和基础性工作,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二元制"户籍管理,是根据革命斗争的需要和新中国成立后的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实际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在特定的时期,"二元制"户籍管理制度基本适应了社会发展需要,在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家对劳动力和消费品等实行计划分配、控制城镇人口过快增长、保障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实行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已经越来越阻碍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地区间的合理流动,越来越不利于城市化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因此,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深入改革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已经势在必行。
4年调研酝酿户改方案
严尚智副厅长还说,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社会经济发展,与户籍管理最直接挂钩的粮油定量供应制度已经取消,与户籍管理相关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也在积极推进,随着我省户籍管理制度的不断改革,城乡户口管理差别已逐步缩小,进一步改革我省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为深化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03年5月,省公安厅成立了以主管厅长为组长的调研组。先后在昆明市、昭通市、玉溪市、曲靖市、文山州等地调研,到户籍改革先行的江苏、福建、广东及所辖的南京、苏州、福州、厦门、广州、深圳等市考察,起草了《云南省公安厅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草案,书面征求了全省16个州、市政府、公安局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多次召开了户籍管理改革座谈会,对我国我省户籍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了研究,形成了《关于深化我省户籍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6年7月,省公安厅结合公安部的工作要求再次进行了专题调研,汲取了红河州户籍管理改革中的好经验,完善了有关改革措施。2006年9月,将《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再次分别书面征求了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政府法制办等11个省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根据所提意见对草拟的《意见》进行了修改。2007年7月,刘平副省长专题听取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汇报。根据刘平副省长的指示要求,省公安厅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最终正式形成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三次户改迁徙近100万人
刘黎波总队长介绍,户籍改革在我省已经不是第一次,自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三次出台了户籍管理改革政策,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第一次是1997年,我省在安宁、楚雄等11个县市进行了小城镇户籍改革试点,为在城镇有合法稳定非农职业的农村人员或有稳定生活来源、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居住满2年的农村人员办理了落户。
第二次是1999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除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外,把全省其它各县市区全部纳入小城镇户籍改革范围,再次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
第三次是2001年,出台了《云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1]6号文件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户口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放宽了迁移落户条件。据不完全统计,自1997年至2005年底,全省共解决了近100万人户籍关系迁移的问题。
突破性取消农业户口
据了解,此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最大的突破就是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实行一元制的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统称为居民户。改革工作实施后将有利于逐步落实城乡居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公平待遇。对于这点,刘黎波总队长解释说,在全省取消"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 "二元制"户籍登记管理模式,并不等于取消了"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存在的事实。户籍登记管理模式的改革,并不能改变城市和农村的差别,也不能改变每一个居民的职业、实际登记户籍关系的居住地环境等客观事实。
同时,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改革学生落户办法;取消对直系亲属投靠落户的限制;放宽购房落户条件等方面,均在原改革的基础上有突破性放宽。
户改后怎样迁移落户?
“以准入条件取代人口控制指标,是这次户籍管理改革的核心和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对于这一问题严尚智副厅长解释说。由于现阶段还客观上存在城乡差别,城乡相关政策也还有一定差距,不可能实现户籍关系自由迁移。因此,在城镇或农村迁移户籍关系时仍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条件。
即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有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这两个条件,才能迁移落户。以准入条件确定户籍关系的登记、迁移,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便于正确引导公民迁移落户,便于对人口迁移流动进行科学调控。
所谓"合法产权的固定住所",是指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95房改"前,单位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未出售产权的住宅。所谓"稳定生活来源",是指有合法稳定收入、能够自食其力生活、不需要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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