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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在百姓的心中有多重——《儿童权利公约》公众调查报告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om.cn  2002 年 0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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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关情况说明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妇女报》从1997年11月至1998年10月,联合进行,《儿童权利公约》宣传系列活动,同时开展了“儿童权利调查”。

    

    调查采用一卷两行方式展开:即一种为通过报纸发行的问卷方式,另一种是采取判断随机抽样方式,主要面向学校教师。两种方式共回收问卷1521份,其中有效问卷1496份作统计分析,回收问卷的有效率为98.81%,数据处理采用SPSS6.0版软件。

    

    为了保证样本的代表性,对本次调查报告数据经全面核实后,根据1997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地区人口比例,又对各省市样本进行了加权。本次调查的结果在95%置信度下可以推算大陆各地最大允许绝误差不超过3%。

    

    调查样本构成——

    

    性别构成:男:52.5% 女47.5%。

    

    年龄分布:18岁以下:18.94%,19-35岁为:25.74%,36-50岁为:29.79%,51岁以上:25.53%。

    

    文化程度:小学以及小学以下:11.8%,初中:32.3%,高中或中专:35.3%;大专:14.2%;大学以及大学以上:6.4%。

    

    在上述系列活动中,我们从以上问卷调查、四大城市的15次专题座谈会以及200多名个人访谈中,对儿童权益的现状有了一些把握。

    

    二、我国公众对儿童的年龄界定不清楚

    

    从回收的问卷中发现,有6.45%的人认为是指12岁以下的人,有12.9%的人认为是指15岁以下的人,有35.4%的人认为是指16岁以下的人,回答正确的,即18岁以下的人占45.16%。

    

    我们在北京地区特别就儿童这一概念对80位中小学生、40位成人进行了了解,“什么叫儿童?”一位10岁女孩的回答是:儿童是小学生,而一位30岁的母亲也表示:人在儿童段主要是受教育。这些观点应该说都没有错误,但它同时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孩子和成人都在更多的时候容易把“儿童”仅仅看成是教育对象。

    

    10-11岁的小学生说:“不够1.2米,要大人管,爱看动画片、单纯、无自主能力的是儿童。”

    

    13-14岁的初中生认为,很自由、天真、活泼、淘气的人,生活经验少,分辨是非的能力差,接受东西快(不分好坏)的人是儿童。

    

    17-18岁的高生中则为,基本不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生活基本不能自理,对他人有依赖性,年龄小,认知能力低、知识面窄的人是儿童。

    

    无论孩子们是从何种角度做出的回答,一个有趣的现象是上述三个年龄段的孩子绝大多数不承认自己是儿童,如:正向成年迈进的高中生没有一人认为不满18岁是儿童,初中生们大多将儿童年龄卡在14岁左右,小学生们更加强调“幼小”,将儿童限定在10岁乃至4岁以前。

    

    儿童不愿意承认自己是儿童的现象耐人寻味,除了他们渴望成长、渴望成人的心理因素之外,是否也有成人对儿童压力过大,造成儿童想逃避现实的因素呢?

    

    儿童不能对自己的童年时代泰然处之并且引以为自豪,显然与之生存的环境有关,与成年人有关,现实中成人对儿童的描述大多带有爱怜的语气及俯视的角度,如:需要保护的,心智不成熟的,儿童就是小孩,是花朵、小树,必须有大人照顾,无独立生存能力等。有57%的成人在面对“应当如何看待儿童?”的题目时,选择了他们是“教育对象”而没有选择“和成人一样是平等的人”。

    

    由此,我们不难推导出,在面向全国的问卷调查中尽管有84.37%的人认为儿童无论在家庭、学校、社会都是有权利的,但是这里的权利仅仅指的是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这种对儿童权益的认识虽然是正确的,但却不是完整意义上的儿童权益的概念。

    

    我们所宣传的儿童权益概念,也是《儿童权利公约》中的一个主要理念,就是儿童作为人类同样无异于成人,他们和成人同样平等,享有各种权利,童年时代不仅仅只是单纯为其长大成人提供训练的阶段。

    

    三、我国公众对儿童权益有一定的了解

    

    有84.37%的成人与儿童了解,儿童无论是在社会、学校,还是在家庭中都是有权利的;

    

    有73.53%的成人与儿童知道政府、社会、父母、监护人和所有成年公民都有责任保护儿童;

    

    有80%的成人与儿童非常同意“儿童出生后,无论是否残疾,都有生命的权利”;

    

    有90%的成人与儿童清楚国家有义务为儿童提供医疗保健的基本条件;

    

    有70%的成人与儿童非常愿意帮助罪犯的子女;

    

    有73.34%的成人与儿童很不赞成“棒打出孝子”;

    

    有53.33%的成人与儿童不同意由儿童本人承担起贫困家庭的生活重担,并由媒介对此进行大力宣传教育其他儿童;

    

    儿童参与救火救灾是不是英雄行为?62.06%的成人和儿童对此表示否定态度,并认为不值得提倡;

    

    教育的目标之一是充分发展儿童的个性,对此表示认同的成人与儿童高达61.29%;

    

    有48.39%的成人与儿童非常同意“玩”是儿童的权利;

    

    有68.96%的儿童与成人非常同意“应帮助贫因地区的女童上学,因为她们是未来的母亲,她们负有教育下一代的责任”;

    

    在“父母没有权利为儿女订婚”的题目面前,83.13%的成人和儿童选择了非常同意;

    

    100%的成人和儿童非常同意“父母抚养孩子是一种社会责任和义务,而不仅仅是延续自己的血脉”;

    

    93.1%的成人和儿童非常同意“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酗酒、流浪等家庭和学校都有责任”;

    

    96.67%的成人和儿童都非常同意“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和学习成绩好的儿童同样有人格尊严”。

    

    有72.42%的成人与儿童同意“学校中有关儿童的学习和活动内容,应该由孩子参与做决定,而不能仅仅是老师说了算”,还有86.67%的成人和儿童认为“可以不经过家长和老师的允许,自主地在媒介上发表自己的观点”。

    

    现在,许多家长已经开始学习并尝试着用法律来为自己的子女争取权益,儿童们也开始懂得和了解了法律与自己的权益之间的关系。比如,像学生状告老师,家长状告学校,儿童状告商家,儿童状告父母的事件在今天在各地屡有发生。5岁的孩子,面对母亲高高扬起的手掌会说,你再打我,我就去找警察;当家长强迫子女学习自己所不喜欢的科目时,他们知道青少年心理咨询电话能帮自己的忙。

    

    此外,投书媒介,希望社会加大舆论监督的家长和儿童则更多,在这次系列活动中,我们就收到了家长和中学生的上百封来信,其内容主要分为反映自己身边的违法现象和呼吁社会加大宣传儿童权益保护力度这两大部分。

    

    四、成人与儿童对儿童权益的认识有差异

    

    调查中发现成人与儿童在对待儿童权益的问题上态度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程度不同的差异。

    

    比如,对于“无论在家庭、学校、社会上儿童都是有权利的”这样的问题,儿童表示赞同的为51.83%,成人表示赞同的则为32.54%,儿童中持赞同观点的人显然高于成人。

    

    有59.33%的儿童知道《儿童权利公约》是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制定的,而成人了解这一点的仅有10.67%。

    

    如对“儿童出生后,无论是否残疾,都有生命的权利”的选择,有44.65%的儿童表示非常同意,有35.35%的成人表示非常同意,儿童的赞同率高于成人。

    

    在对待“如果我能帮助罪犯的孩子,我一定帮助他”问题面前,非常同意的成人为34.7%,儿童为35.3%,比较同意的成人为8.4%,儿童为11.6%,儿童表示赞同的声音还是超过了成人。

    

    对于“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教师可以看寄给他们的信”和“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家长有权检查孩子的日记”这样的题目,儿童最为敏感,表示很不同意的多达62.7%和28.37%,而成人与儿童站在同一立场,同样坚决表示很不同意的仅为7.3%和3.89%。

    

    对“棒打出孝子”这样问题,儿童中有56.8%的人很不同意,而成人中同样表示很不同意的人明显少于儿童,为16.54%。

    

    像“为激励儿童上进心,考试后排名次是一种好做法”这样的问题,在儿童心中的支持率一般均低于成人,仅有3.9%的孩子表示比较赞成,而有26.1%的成人表示比较赞成,但表示不太赞成和很不赞成的儿童分别是31.8%和19.7%,而成人仅为11.53%和3.64%。

    

    有30.70%和18.36%的儿童非常同意或比较同意“玩是儿童的权利”这一观点,而成人对此的支持率偏低,表示非常同意和比较同意的人为17.69%和7.45%。

    

    在“父母没有权利为子女订婚”这样的问题面前,儿童的坚决态度称得上是不让成人,如有51.63%的儿童表示非常同意,而成人表示非常同意人为31.71%,支持率仍然低于儿童。

    

    对“学校教育必须包括青春期教育”的认同,儿童与成人不相上下,分别为52.16%和40.19%。

    

    对于“儿童应抓紧学习功课,文化、娱乐设施少点没关系”的问题,儿童中37.52%的人表示不太同意,成人持此观点的为25.82%。

    

    五、成人对待儿童权益的观念和行为不一致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棒打出孝子”这样的封建观念已逐渐为人们所否认,调查中也显示仅有31.33%的成人对此表示比较同意。但从实际来看,情况远非如此,尽管仅有14.12%的家长承认,“因为孩子学习成绩总没有进步或调皮,经常打孩子”,但却有25%的中小学生反映“因为学习进步不大,经常受家长打驾”。看来家长面对不听话的孩子,嘴里说不打,手下并不实行,由此证明,还是有部分家庭视孩子为私有财产,可以任自己打骂。

    

    孩子们的个人隐私是否能得到尊重和保护?在观念上仅有21.74%的成人非常同意“为了更好地教育孩子,家长有权利检查孩子的日记”,11.95%的成人非常同意“为了更好地保护儿童,教师可以看寄给他们的信”。但在实际生活中,却有24.11%的家长和22.12%的老师出于种种理由,有过检查孩子信件或日记的行为,还有21.1%的中小学生反映,他们的家长“经常检查自己的通信和日记”。

    

    如前所述,在人们的认识中,对儿童具有受教育的权利的认同率还是很高的,但在儿童接受教育的内容和形式上,一般还是以学校的文化知识的学习和教育为主,为此有20.69%的人比较赞同“儿童接触的娱乐信息越少越好”,有19.13%的人不同意“儿童有玩的权利”,有10%的人不同意儿童自主参加游戏和娱乐活动,也就是说在这些人的头脑中对寓教于乐还不能持乐观的态度,有13.17%的人不同意“男女平等”应成为教育儿童的一项重要内容,还有61.46%的人不同意学校开展“青春期教育”。

    

    虽然有100%的人同意“学习成绩不好的孩子与学习成绩好的孩子同样有人格尊严”,但实际工作中仍有30%的人会为“考试的成绩排名次”。

    

    有77.17%的教师表示“在自己所教的班级里,学生可以安排自己的课外活动”,有82.17%的家长说“孩子课余活动,由孩子们自己决定或安排”,但有50%的孩子说,这并不符合他们的实际情况,又如:仅有10%的父母承认自己不许子女看电视,但却有50%的孩子反映家长不许自己电视。

    

    有87.11%的父母表示自己“为孩子安排的课余学习内容,征求了孩子们的意见”,但是有50%的儿童反映,他们的父母在征求他们意见时,要求他们必须同意父母安排的内容。

    

    有61.11%的老师称自己从来不罚学生多写作业,可同样有60%的学生表示,这并不符合自己的实际情况。

    

    有68.42%的教师表示自己从来不让学生罚站,但有50%的中小学生强调自己被罚站过。

    

    六、维护儿童权益——成人儿童均有误区

    

    如:有41.93%的成人与儿童同意,为了使本人不再痛苦和拖累家人、社会,严重残疾的儿童可以让他们自然死亡。

    

    有38.71%的成人和儿童认为,家长可以决定他的孩子是否接受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

    

    38.71%的成人和儿童认为,“对被抱养的孩子,最好不要告诉他亲生父母是谁”。

    

    17.24%的成人和儿童赞同大众传媒只应向孩子进行中国传统文化和爱国主义的教育,另外有13.8%的成人与儿童则赞同“为向儿童介绍西方先进技术文明,大众传媒应主要传播西方文化”。

    

    还有27.58%的成人与儿童坚持“学生因纪律不好被教师轰出课堂不是剥夺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面对“应该让儿童自觉参加公益劳动或集体活动”这样的题目,仍有45.16%儿童和成人选择了“不同意”。

    

    又如:有26.66%的儿童与成人认同“儿童应抓紧时间学习,适合儿童的文化、娱乐设施少点没关系”。

    

    有13.33%的成人和儿童对“不经过家长或老师允许,儿童不能自己在媒介上发表自己的见解”的观点,表示赞成。

    

    有6.9%的家长经常对孩子说:“你要不好好学习,我就不要你了”,有6.9%的父母经常教育子女:“我们生你养你,所以你必须听话”,有41.38%的家庭“总是督促孩子学习,尽量让子女少玩”,有10.71%的家长对于“有关孩子的事情,不征求孩子的意见”。

    

    七、儿童权益的保障不容乐观

    

    虽然在我国已经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等与联合国的《儿童权利公约》有相关性质的法律,但是在落实法律,确保儿童的权益的实践中,还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

    

    在座谈以及个人的访谈中我们了解到,人们普遍对学校教育中少数教师对学生的各种伤害深恶痛绝,如侵害学生受教育的权利,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侵害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随意打骂学生、伤害学生的情况比较普遍。北京市的调查显示有八成的中小学反映老师凶、厉害,经常讽刺、挖苦、嘲笑学生。有六成的学生反映教师在批评学生时体罚或变相体罚他们。

    

    有的学校向学生巧立名目多收费、有的学校不设学生的饮用水、有的学校不经家长的同意让学生做各类品的实验,有的学校规定遇到火灾时学生应冲在老师的前边,有的学校帮助商家向学生倾销不合格产品等等。

    

    在家庭中,一些父母居高临下,与子女不能平等相处,甚至把子女仍当成私有财产,现实中仍存在着虐待、遗弃、残害儿童的现象,在农村因受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的影响,个别家长仍会遗弃女婴、让女孩失学辍学,在城市,一些家庭对子女不讲说服教育,对学习不好的子女棍棒相加,只关心子女的分数,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是否健康。

    

    在社会中一些商家往往利用儿童的无知和单纯,只把儿童看成是赚钱的对象,甚至认为孩子的钱好赚,却不顾忌他们的身心健康,如在京津地区出现的冰棍名字居然叫“小秘傍大款”,儿童的玩具中近半数产品警示说明不详,存在不安全隐患。国家质检部门近年对6个城市抽查了47种奶粉,合格率竟为10%。一些商贩向学生销售香烟,引诱儿童投身电子赌博。商家的商品广告也常常向孩子们宣传追逐物质享乐,向父母示威、加压,强求购买,助长孩子们的不良习惯。

    

    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儿童受伤害明显。北京市对238名11-12岁儿童进行调查显示,远郊、近郊、市区儿童的血铅含量均超标,科学研究证明,高铅儿童总智商、操作能力和语言能力均明显落后于低铅儿童。

    

    中小学生对电视中“丰乳、健胸、减肥、美腿”类的广告极为反感,他们提出要求“还我们一个干净的荧屏”,电视购物广告中的那些女人的骚态、媚态,那些对着女性胸部、肚脐、大腿的特写镜头,那些充满挑逗性的语言,着实令他们避之不及。

    

    中小学生们还对平时除了教学参考书之外,可读性强的书不多、引不民阅读热点表示不满,对缺少活动场所尤其不满,他们说大人们的汽车把原来就不够的活动场地、绿地全占满了,要不就是盖成了房子出租、售货。

    

    在各种媒介的不少报道中,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对见义勇为的儿童少年大力表彰,并号召广大少年儿童向他们学习,实际上提倡少年勇斗歹徒、英勇灭火、以及担任起家庭的生活重担等都是不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草原防火条列》及《儿童权利公约》精神的,因为大多数儿童不具备上述能力,这些事情完全是成人和社会应承担的责任,儿童遇到这类事情可以报警,首要考虑的应是保护自已。

    

    八、儿童权益保障难的原因

    

    现实中许多的儿童权益得不到保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事实证明,仅仅有立法和司法的保障是不够的。立法保障是实现儿童权益的必要前提,属于政府行为或者说是一种政府的职能,但保护儿童的权益不仅仅是政府的事,而且也是社会的事、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法律不应只是写在纸上的。法律能否实施,靠的是法律背后的社会各阶层人士对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儿童权利公约》也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好,所传达和承载的是一种全新的儿童观念,这种儿童观与传统的儿童观的根本区别在于,它不仅重视儿童对于社会的价值,看到儿童因弱小而需要保护的事实,更重要的是它不因儿童弱小而轻视他们,而是把儿童看作有能力的、积极主动的权利主体,儿童拥有权利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把这种全新的儿童观转变成广大教师、家长以及一切和儿童相关领域中人们的自觉意识,是依法做好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根本所在。

    

    传统的儿童观往往从“国”或“家”的角度来认识儿童的价值,社会把儿童仅仅看作未来的就业者,家庭把儿童看成了私有财产,所以儿童在成人眼里在家需要依附父母,在外需要学习谋生的技能,儿童并没被成人社会确认是独立的个体,在社会和家庭中应当享有一定的权益。这种传统的儿童观普遍存在于我国公众之中,一直影响着人们对待儿童的态度和教育及培养方式,所以我国虽然有健全的儿童法律体系,但是仍然缺乏与之相适应公众意识作为社会心理基础,这才是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有法不依,有法难依的原因所在。

    

    以往人们普遍把儿童当作弱小的被动的保护对象,而较少把儿童当作是具有积极的主动的权利的主体,从这种儿童观出发,成人们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意志和价值判断标准强加于儿童,较少或根本不去关注儿童本身的愿望和需求,儿童作为权利的主体,具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成人应注意培养儿童学会表达个人的意见,并对他们的表达表示出应有的尊重。然而在现实中,儿童能够充分表达自我意愿和需求的机会少得可怜,比如对儿童节目的评选,一般不征求孩子们的意见,一些有关儿童的会议儿童虽然出席了但没有发言的机会,几年前一位上海的全国少代会代表就曾表示过这种想法,虽然只有小学四年级,但他表示参与的意识十分强烈,他提出少代会上的少年代表为什么不能参加有关章程的讨论?而成人代表却可以,还有在许多场合我们所看到的一些儿童代表的发言常常都是由成人写好的,而并非真正出自于儿童的心声。此外生活中也不难看到如儿童被成人摆布,去做一些装饰性的参与,或是象征性的参与。这种无视儿童自我意识的情形,往往又是在“为了孩子们好”的旗帜下进行的,所以有时人们对儿童已经造成了伤害,却还浑然不知;而儿童会明知受了伤害,也找不到理由进行自我保护。所以,把儿童看作积极的、主动的、权利的主体,正是今天保护儿童权益的基本点。不必否认儿童由于在生理和心理上幼小和不成熟,当然需要成人来保护,但是保护替代不了儿童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不等于不需要对儿童的权益表示应有的尊重。应该说,保护儿童的前提是尊重儿童,缺乏尊重的保护就有可能成为对儿童权益的伤害。例如最近被媒介披露的一些少年百科全书,尽管出的是少年儿童读的书,却并没有以儿童争取最大的利益为目的,而仅仅把他们当作了图书的销售对象,所以书中错误较多,导致儿童希望获取知识的目的没有达到,还伤害了他们求知的积极性,因此说只有在尊重儿童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与些同时,在尊重的环境中长大的孩子,从体验和感受尊重他人和自我尊重。

    

    说到儿童,成人们习惯把他们与接受各种教育相结合,往往会把儿童阶段,单纯的看成是接受教育的阶段,为此当儿童受教育上的权益受到伤害时,成人是不能接受的。但是,从这个角度上讲,儿童作为社会意义的人,就会变成了各种教育所要加工和塑造的对象,师生之间、父子之间较为突出的关系是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而他们彼此之间作为人与人平等的互相尊重的关系被淡化了,甚至是被遗忘了——童年由此演变成了仅能提供儿童训练长大后生存能力的场所和时空。

    

    九、儿童权益保障尚需完善

    

    应该承认随着法律法制意识的深入人心,社会各界对于儿童(未成年人)的生存、健康和发展给予了更多的关注,也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现实中大量涉及儿童保护的问题,正需要用法律进一步地去规范和解决。因此,不少专业人士表示,目前已出台的有关儿童的法律法规,有必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和补充。

    

    尊重儿童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在今天显得十分必要,许多儿童与成人之间的矛盾、冲突概源于此。所以在有关法律中应明确规定成人不得非法隐匿、拆阅或废置儿童的信件,不得未经允许擅自翻阅儿童的日记;不得肆意辱骂,殴打儿童或过分溺爱;在无安全防备的情况下,不得使婴幼儿独自留在室内或室外;儿童离家出走超过24小时下落不明,应及时报警;不得携带儿童进入有害其身心健康的场所;特别是成人对管教儿童不当中造成的严重后果,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在学校教育中,应规定学校不能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滥收费,不得向学生推销食品、用具、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索取回报,非经批准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

    

    应补充和强化社会各部门对儿童保护的责任,如出版、影视文化等部门对儿童的精神产品的创作要有倾斜政策,如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其产品损害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应向儿童销售香烟和酒类,更应严禁组织、引诱、教唆儿童卖艺、乞讨、吸毒等。

    

    还应广泛地运用媒介等宣传手段,加大《儿童权利公约》、《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家长、教师和儿童知法、懂法,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勇于同各种侵犯儿童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暴力、凌辱、毒害、摧残儿童心身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中国妇女报科教卫部 郝卫江)

     

    

    中国网摘自《当代青年研究》

    

    

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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