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教委举办的新闻发布会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符合有关借读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在得到有关部门开具的“在京借读批准书”后,可到暂住地附近学校入学。
近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转发了北京市教委《关于对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暂行办法》,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提供了政策依据。
北京市教委发言人在发布会上指出,为了能吸引更多的流动儿童进入公立学校就读,从新学期开始,将降低借读费用的标准,从原来小学一学期借读费500元降到200元,从原来初中一学期借读费1000元降到500元。
据了解,《暂行办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五方面:一是凡在北京行政区划范围之内的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当依法接受义务教育。他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都应当依法得到保障。二是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流动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各级教育、公安、工商、劳动、物价、卫生、房管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本市各中小学校有接纳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少年入学就读的责任。三是本市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流动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户籍所在地有监护条件的,应当责成其父母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对符合在本市借读条件的,应当批准在本市中小学借读。四是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当维护流动儿童少年学生在学校的正当权益,对借读的儿童少年在接受教育、参加团队组织、评优选先、参与问题等各项活动及实行奖励处分等方面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五是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区,有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可以参照本市的办学条件标准,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就学的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其办学符合义务教育的要求。
新华社 200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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