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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反贪斗争日益深化,范围也开始扩大到在国际层面追踪、搜捕与引渡贪腐者并追查他们的财产。与此同时,司法领域的国际合作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事实上,无论中国还是外国都存在贪腐犯罪现象,各国的法律也都不同程度地予以打击。这就是国际合作的基础,也是联合国制定《反腐败公约》的根本原因。
但由于各国间存在着司法理念、司法制度以及量刑标准等方面的不同,真正形同一体的国际司法合作是不存在的:欧盟与美国间有差异,发达国家与不发达国家更难对接。中国与西方国家间当然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由此,除强调原则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外,各国间并没有关于反贪、甚至普通刑事犯罪领域统一的全面合作条约,有的只是双边或多边合作协议或条约。
因此,对于刚刚开始将反贪、反刑事犯罪斗争扩大到国际范围的中国而言,也就不可能事事顺利地与各国展开全面合作。特别是大部西方国家废除了死刑、对中国社会制度与司法体系也常有偏见、有疑虑,中国与这些国家的司法合作也会遇到更多的障碍与困难。而一些贪腐者或犯罪分子为最大限度保护自己,更常常使用各种合法手段、跨国手段来保护自己的资产,这就使中国进行跨国打击犯罪、追查财产的任务更为艰巨。
从如何处理薄熙来在法国戛纳房产一事,我们就会看到一连串复杂问题:
第一,到目前为止,中国与法国间其实还未就追缉中国在法的贪腐嫌犯问
题、追查其财产问题达成正式协议。前不久法国司法部刑事事务主管罗伯特·格里表示法国愿协助中国追缉并有可能引渡嫌犯,条件是中国承诺不对他们判死刑。但他又同时表示:这两方面工作是一个一揽子的内容,需要有两国间的双边协议来确定。这有待于双方高层谈判来达成。这就表示在薄熙来戛纳房产问题上,法国司法当局还做不到按中国法院判决来进行扣押、清点等全面介入的行动。笔者采访所见该房产持有人时下还可以通过中介来自由挂牌销售房产,就说明了这一点。
第二,为掩盖此房产属于薄家所有、并为了少缴各种税款,置产者使用了欧美国家法律允许的公司套公司手法来淡化真正持有人的面目,给人们的追查工作制造许多法律层面的障碍。据笔者去戛纳商业法庭书记处查到的法律文件,就看到该房产直接购入、管理是一家公司,该公司又是由另一家在卢森堡注册的公司完全控股,而后者又是第三家在英属维京群岛注册的公司出资成立并控股。要理清所有权关系,就必须深入研究这三家公司股权状况以及具体出资者的状况。对此,光靠中国法庭的证词还不够,还需要实实在在的物质证据,也就是要出示相应的整套公司法律文件。
事实上,要扣押、追查、收回这栋戛纳的别墅,就要先证明该房产属于薄家;而要证明薄家的所有权,就必须看到控股公司里写明薄家的份额。而按法国法律,所有权者还必须证明自己获得房产的方式:出资购买,必须用文件标明资金来源与属性。而如果非自己出资,所有权就会受到质疑。如是别人赠与(或行贿),也相应需要财产的赠与证书(国家还要收高比例的赠与税),否则财产的赠与也不成立。仅仅口头说的赠与是不作数的。对此,中国方面作为追查与扣押申请方首先需要提出完整的证据链。
第三,该房产事实上涉及了分属法国、卢森堡、英属维京群岛三国的三个公司,每个地方均有自己的公司法、财产法,最后还涉及了中国的有关法律。如何协调这些不同国家的公司法、财产法就很复杂。
事实上,不仅中国在跨国追查犯罪人的财产方面遇到困难,即使在西方国家之间,这样的跨国追查、尤其是跨国追缴和没收犯罪人资产也困难重重。法国司法部门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在与西方盟国间的跨国追查问题上也障碍很多,即使追缴,当事国还往往分享追缴所得。他表示,提出跨国追查的申请方,必须提出完整的证据,让资产所在国明确知道资产是犯罪收入所得。证据不全就无法有效追缴资产。另外,西方国家非常重视程序法,中国要充分重视这一点:在法国,司法当局如没有严格按照程序法规定,罪犯就会因此逃脱制裁。
综上所述,跨国追查、追缴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与有关资产是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中国目前开始进行的一项必要工作。对于公众舆论来说,要充分意识到这一工作的艰巨性与复杂性,这其实不仅仅需要一国的努力,还需其他所涉国家的高度配合,需要双方、多方司法体系的相对契合,需要严格遵守司法程序,还需要经验的积累与技术的熟练。因此,不可能一蹴而就,更需要各方的持续努力。(内容来源:观点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