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可裸泳浴场比拘留更能体现文明和进步

2014年02月10日15:54 | 中国发展门户网 www.chinagate.cn | 给编辑写信 字号:T|T
关键词: 拘留 海滨浴场 游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风化

今年春节期间,三亚市大东海被曝现裸晒、裸游行为。2月9日,海南省委书记罗保铭表示,在公众场所裸泳、裸晒有伤风化,绝不允许,不听劝阻的将进行拘留教育。三亚警方表示,将安排警力进行全天无缝隙值守,进行劝阻。计划安装监控摄像头和喇叭进行取证和劝阻。但笔者认为,裸泳并非不雅暴露,设立可裸泳浴场比拘留更能体现文明和进步。

拘留裸泳者法律依据不足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根据《三亚市公安局关于坚决打击在公共场所裸泳、裸晒行为的通告》,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但问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此有关的只有一条:第二十三条(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所以问题很明显:在海滨浴场裸泳是否构成扰乱公共秩序?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中,不雅暴露算是一种,但不雅暴露有一个很重要的考量依据,就是是否在不适当场合进行了不适当的暴露行为,导致其“能影响腐坏所接触之人的心智”。 不雅暴露与暴露行为所处的场合和行为所要传达的信息有关,与身上究竟有几块布片并无关联。例如在一个严肃的会场穿着秋衣秋裤,显然要比在海滨浴场裸泳更加不雅;穿着迷你裙搔首弄姿,显然比穿着泳装鱼跃入水更加不雅。从新闻图片上看,在三亚海滨浴场进行的裸露行为中,无论是大腹便便的土著范大叔,还是偶尔间杂其中的国际范洋人女子,也许乍见之下令人惊讶,但并未使人产生淫秽的联想。

总之,只要场合得当,裸泳是裸泳者的自由,但你的自由应当止步于我的自由,设立可裸泳浴场,张贴指示标志,避免心智不全者受到惊吓,自然也就“见怪不怪,其怪自败”了!因此要对那位认为裸泳惊吓到小孩的妈妈说一句:纯洁的孩子可能没有被裸泳者吓到,反而会被你的大惊小怪吓到。

围观裸泳比裸泳更邪恶

有人的逻辑是:裸泳导致围观,围观导致公共秩序破坏。

此事令我想起十几年前让人津津乐道的夏威夷裸体海滨浴场观光项目。九十年代初,先是有几个大胆的中国游客扭扭捏捏在夏威夷裸体沙滩的边缘徘徊几圈,后来发展到导游举着小红旗带领全团浩浩荡荡从裸体横陈的沙滩中央穿过。虽然发生过几起由于游客专心女裸泳者而踩到脚下的男裸泳者的事故,但基本还相安无事。问题出现在中国游客很快不再满足于到此一游,而想带点记念品回去。于是当西装笔挺的游客站在堆满密密麻麻的乳房和屁股的沙滩上拼命按傻瓜相机的快门时,裸泳者们不得不自动组织起来。不久在离沙滩两百米的地方树起了一块牌子:"进入者必须裸体!",或者以各种方式向进入裸体浴场的人身上溅水。

很显然,围观裸泳者,其实是干扰了裸泳者的自由。

设立可裸泳浴场是文明进步的一次机会

不仅三亚,之前在大连、厦门、青岛等地都曾经报道有裸泳的事例,一概以风化视之,实在有点以己度人了,无论是阳光治疗也好,还是拥抱自然也罢,在可裸泳浴场进行的裸泳行为本身,并不能简单以风化论之。

极端伊斯兰教义者认为,女子在公众场合裸露头发是有伤风化的行为;一百年前的中国人认为,男女学生共读或一起游泳是有伤风化的行为(鲁迅曾经撰文批评之);二十多年前的中国人认为,男女朋友在公众场合手拉手是有伤风化的行为;十多年前的中国人认为,婚前性行为、未婚先育是有伤风化的行为(现在在某些不发达城市仍然如此)。

风化,是象风一样变化的东西。在社会风化潮流中,国家的管理者、法律的制定者、规定的执行者一定要明白自己的位置、公民的权利和历史潮流的本位在哪里。

最后要对认为裸泳“有伤风化”的官员说一句:本人刚从三亚回来,最大的感慨就是很多人似乎早已把礼仪之邦的帽子抛进太平洋里面去了。比起惩治裸泳,惩治那些在自助餐厅穷凶极恶地抢夺食物,在公众场合毫无顾忌地吐痰放屁,在海滨浴场目中无人地随意遗洒,似乎更有关风化。

这不仅有关海南能否建成国际旅游岛,也是文明进步的一次机会。

(作者陈凯,北京市十佳青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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