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上午,山西省召开领导干部大会,中组部副部长张纪南同志宣布了中央对山西省政府主要负责人调整的决定,任命王君同志为山西省委委员、常委、副书记,并提名为山西省省长候选人,免去孟学农同志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同意免去张建民同志的山西省副省长职务。(9月15日《中国青年报》)
从相关报道中我们得知,此次人事调整,是中央对山西省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截止9月14日,该事故已造成254人死亡,35人受伤。新闻说,这起特别重大事故是今年以来全国发生一次死亡人数最多的,也是近四十多年来尾矿库溃坝最严重的一起特别重大事故,损失惨重,影响恶劣,教训深刻。
经初步调查,导致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企业违法违规生产和建库,隐患排查治理走过场,安全整改指令不落实,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管理不得力。作为一省之长、全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孟学农同志,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9月11日,孟学农已就此事“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省人民作出深刻的检讨”,如今又领责告退,不仅表明了他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也凸显了中央加强追究领导责任的坚定决心。
在笔者的印象中,孟学农引咎辞职已非首次。2003年1月曾出任北京市委副书记、市长,同年4月因SARS事件期间瞒报疫情遭到世卫组织批评,最终引咎辞职。去年8月履新山西,成为一个以产矿为主、安全事故多发的省级行政首脑之后,可说是如履薄冰。尽管他做了大量工作,可治下还是重大安全事故频发。惹人眼球的不只是这次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记忆犹新的还有洪洞县“12·5”特大矿难。
当孟学农再次引咎辞职的消息传来,很多网友都发帖感叹孟学农同志官运不济、“倒霉”。窃以为,这是中央致力打造责任政府、健全行政问责制的题中之义,彰显了现代社会对相关官员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况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严格要求,能有效提升官员的自律性和工作责任感。从襄汾县陶寺乡党委书记、乡长,襄汾县安监局局长,襄汾县安监局总工程师相继被撤职,到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县长李学俊停职检查,再到分管副省长被免职、省长引咎辞职,表明安全事故问责已不再是打干雷,而正在变为一种严厉的常态程序。
众所周知,有权力就必须有责任,权与责必须对等。就襄汾县“9·8”尾矿溃坝重大事故而言,如此这般一个体积大约20万立方米的庞然大物,有如悬在下游居民头上一颗“定时炸弹”,可监管人员竟然长期视而不见,竟然可以在各种检查督查中蒙混过关,竟然没有纳入立即停产整改的重大隐患之列。更让人气愤的是,当尾矿库下游的村民和村委会意识到这座尾矿库的危险性,向当地乡、县递交“救命报告”,希望政府部门能及时出面制止此危险行为,“但均不了了之”。如果不追踪问责查个水落石出,能对得起那么多死去的亡灵吗?
由此来看孟学农同志领责告退,可说是一种“必然”,而不是“突然”,更不必为之“哗然”,一点也不冤枉。在他治下,接二连三发生重特大事故,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遭到重大损失,造成了特别恶劣的影响,这就意味着相关掌管用人、制定政策、监管下级的政府官员没有尽到自己的监督和管理责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他也应为此承担道义和政治上的责任。“引咎辞职”的“引”字,正是对官员自觉承担责任的内在要求。
孟学农再次引咎辞职,让我们看到了官员们在享受着特殊位置带来的权力感之外,还应背负着与之相应的巨大政治风险,具有积极的信号意义。此举成为官场常态和政治惯例,不仅有助于整肃吏治,树立官员“民本”思想,更是加强安全防范,杜绝安全事故频频发生,确立行政问责机制的迫切需要。只要我们牢牢抓住“人”这个根本,并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就没有预防不了的事故,就没有排除不了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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