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将调整
从严限制高院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
来自最高法院的最新信息显示:民事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将会被调整,民事一审案件将主要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来审理。这无疑是2008年法院改革的一个亮点。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项改革要求,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特别是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同一辖区的案件,主要由基层法院受理。
“有的民事案件虽然标的额很大,但它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这样的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来受理。”这位负责人解释道。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拟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从严限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那是不是意味着高级法院不再受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了?“除非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在本辖区确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在受理前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具体讲,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仅限于少数政策性、公益性较强,社会敏感度高,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有难度的案件。
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明确建立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机制,相应调整四级法院的职能划分,有利于完善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有利于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
调整之后,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会相应增加,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考验也是促进。
最高法院要求高级法院在今年4月1日民诉法修订案施行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所辖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终结“马拉松官司”
再审申请审查程序将规范
上访、申诉,不停地写诉状,不停地递材料,一遍遍无助地诉说着在他们看来不公的故事。有的人从黑发申诉到白发,不知耗费了多少时日……
对“申诉难”难在何处,有人曾给出了两句精辟的阐释:难在“应当再审的未能再审,应当及时再审的长期未能再审”。
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明确要求,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再审之诉制度,明确申请再审的条件和期限、案件管辖、再审程序等事项,从制度上保证当事人能够平等行使诉讼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理顺内部工作机制的基础上,与有关部门就相关立法问题在多个层面上多次进行沟通和磋商,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建议,使再审制度改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
在实际运行中,老百姓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对老百姓的保障不够。“现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改革,一个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要解决当事人申请再审难的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说。
按照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由原来的5种细化和扩大到13种。申请再审事由的法定化、明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可以确保符合法定理由的案件及时进入再审。
因为再审标准过于模糊,一些当事人有理无理都要申诉,许多理应及时了结的案件陷入了“马拉松官司”,反复申诉、反复再审,甚至历经十多次判决仍无法息讼,令司法资源不堪重负。
“无限再审,没有次数的限制,使生效判决稳定性不够,司法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修订后的法律,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为解决申诉和申请再审难问题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将使司法权威得到进一步维护。(记者王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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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
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39项改革任务,《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了50项改革任务。目前89项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从总体上形成了基本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审判体系,推进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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