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中国新闻网6月6日)
虽然《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兼职有着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也仅限于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而对于公务员在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的兼职行为,法律只设定了“经有关机关批准”和“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的限制条件。所以,从法律层面看,《公务员法》并未明确禁止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若干意见》的出台,其实是对公务员兼职许可的“禁止性规定”。
不过,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职,并不意味着这一法理上的禁止要求,没有在实践中付诸实施。即便在《公务员法》没有正式制定实施以前,随着法治政府和有限政府的不断推进深入,从中央到地方,都曾经展开过轰轰烈烈的清理“公务员兼职行业协会”的运动。但吊诡的是,直至今天还需要通过行政命令对此行为三令五申,其实反衬出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现象依然严重。
清理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职的预期目标,总是遭遇“雷声大雨点小”的尴尬,或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印证出以行政命令来“去行政化”的缺陷。禁止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职仅仅是手段,目的在于防范行政权力对行业协会的干涉,最终解决行业协会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一个“去行政化”的目标,由行政化的命令来主导,多少有些迫不得已。
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遏制行政权力,让带有“全能”和“无限”倾向的行政权力,在市民社会的兴起、行业协会自治管理等第三方力量的制约下,成为“有限的权力”、“有限的政府”。
所以,行业协会独立于政府的关键,不在于政府能否顺利地通过禁止性规定,杜绝公务员在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象,而在于限制行政权力,并通过市民社会的完善发育和社会自治力量的成长,以“集体的力量”来对抗可能随时处于失控状态的行政权力。一个通过自治发展壮大起来的行业协会,自然不会依赖政府,更会对公务员的兼职企图明确地构筑起“谢绝进入”的防火墙。
现实是,长期以来社会过于依赖国家和行政权力所导致的“大国家,小社会”格局,在塑造着无所不能的行政权力的同时,也压缩着社会自我发展的必要空间。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即便是自治的诉求,也要从行政权力的威权式命令中寻求正当性理由和可执行的依据。这样的社会自治,其实是一种加剧行政权力“无限全能”的催化剂。
中消协苦心孤诣地争取到财政资助的尴尬,恰恰就是行政权力过于强势之下的必然现象。其对自治的放弃,印证了行政权力对社会资源的垄断,而这才是“政会不分”的症结所在。(志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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