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LANGUAGES

新闻

新闻直播 要闻 国际 军事 政协 政务 图片 视频

财经

财经 金融 证券 汽车 科技 消费 能源 地产 农业

观点

观点 理论 智库 中国3分钟 中国访谈 中国网评 外媒观察 中国关键词

文化

文化 文创 艺术 时尚 旅游 铁路 悦读 民藏 中医 中国瓷

国情

国情 助残 一带一路 海洋 草原 湾区 联盟 心理 老年

首页> 中国发展门户网> 发展要闻>

取消“15分钟门槛”让旅客出行更方便

2026-07-09 09:27

来源:北京日报

分享到:
链接已复制
字体:

近日,广东一名大学生因航空公司单方面提前航班起飞时间,索赔住宿费未果后提起诉讼,引发广泛关注。据报道,该学生购买的早班机票原定起飞时间在7点40分,没想到收到航司通知航班提前10分钟起飞。受通勤限制,他无法按时抵达,于是向航司申请免费退改签或赔付103.84元住宿费时,却被对方以“提前不足15分钟属正常航班调整”为由驳回。学生认为该规则有失公允,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并认定相关条款无效。经调解协商,涉案航司全额赔付住宿费,并承诺7月30日前完成规则调整。受该案影响,已有多家航司取消“15分钟门槛”,凡是航司原因造成的航班提前,旅客均可免费改签或全额退票。

旅客完成购票付款,本质上是与航空公司成立了合法有效的航空运输合同,客票标注的起飞时间是合同的核心条款,对双方均具备约束力。我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延迟运输或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见,涉案航司单方面调整航班时刻,属于未经协商变更合同,已然构成违约,由此产生的住宿、交通等合理损失,航空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不少航司设置的“15分钟门槛”,亦属于单方面划定的免责范围,将运营风险全部转嫁给旅客。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也要求,航司因自身原因调整航班,必须为旅客提供免费退改服务。因此,企业内部规则不能突破法律底线。

然而,不少格式条款长期藏在购票页面细则深处,普通旅客购票时很少仔细阅读,事后遭遇纠纷时才知晓其限制性规定。航司随意提前10分钟起飞却不提供补偿,旅客合法权益难以保障。

航空运输服务关乎万千群众出行权益,公平合理的服务规则是行业良性发展的根基。如今,多家航司主动取消“15分钟门槛”,正是这次维权案件带来的正向改变。对于广大旅客而言,出行前应当仔细阅读航班退改相关规则,充分了解自身权利;若遇到航司单方面更改航班、无故拒绝补偿等情况,可妥善留存购票记录、航班变更通知、住宿消费凭证等证据用于维权。民航企业则应主动自查自纠,全面梳理运输总条件中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主动履行合同义务与法定赔偿责任。监管部门也应持续加强常态化排查整治,对各类侵害旅客权益的隐形条款及时叫停整改。唯有航司守法经营、旅客主动维权、监管从严把控,才能构建权责对等、公平透明的民航出行环境。(作者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霄霄】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