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挑战与中国应对策略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深海海底区域蕴藏着多金属结核、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等极其丰富的关键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随着人类社会对资源需求的增加,深海关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正成为关键矿产的新供给源。据美国地质调查局预测,到2065年关键矿产供给的35%—45%将来自深海矿藏。2025年4月24日,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释放美国离岸关键矿产与资源》(Unleashing America’s Offshore Critical Minerals and Resources)行政令,强推深海采矿。2026年3月9日,加拿大公司The Metals Company(TMC)关于勘探许可与商业开采许可的综合申请被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定为“基本合规”。这些迹象都表明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正从勘探进入战略性开发的新阶段。
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有着重大战略权益和资源开发需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强调,“做强做优做大海洋产业,有序推进海洋能源资源开发利用”;“提高深海进入、探测、开发、安全能力”。中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深入推进的关键时期;国内矿产资源供给严重不足,铜、锰、镍、钴等12种关键矿产对外依存度超过70%,向深海要资源成为中国现实国情的必然选择。然而,当前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系统尚不成熟、环境影响仍未明晰、制度体系建设滞后,制约了中国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步伐。
随着深海关键矿产资源进入战略性开发新阶段,针对其资源环境双重性、开采技术复杂性、产业幼稚性、法律地位特殊性等特征,中国亟须紧抓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机会窗口,开辟深海关键矿产供给新渠道。基于此,本文首先梳理了全球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新形势与挑战,明晰了中国深海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现实条件与瓶颈,并针对性提出了促进中国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应对策略,以期为保障国家关键矿产资源供给安全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全球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新形势
全球关键矿产资源供给长期紧缺形势严峻
全球关键矿产供给紧缺成为长期性、结构性问题,既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与关键矿产稀缺性、难以替代性、共伴生性等供需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也受到大国博弈、地缘政治变化,以及主金属产能调整对关键矿产产业链、供应链冲击的影响。一方面,全球绿色低碳转型加速推进将长期拉动关键矿产需求不断增长。据国际能源署和世界银行估计,为实现全球能源低碳化转型,将需要约30×108 t清洁能源金属,因此促使关键矿产需求呈指数级增长。其中,到2040年全球新能源汽车对镍、钴、锂需求将分别增长41倍、21倍、43倍;风力发电对钕、镨需求将增长3倍以上;光伏发电对铟、镓需求将分别增长4倍、8倍以上。陆地关键矿产供给难以满足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关键矿产资源地域性富集现象十分突出,空间分布高度不均衡,进一步加剧了全球关键矿产供给的结构性风险。例如,2025年全球70%以上钴产量来自政治环境不稳定的刚果(金),供给风险极高。关键矿产需求激增、陆地矿产资源分布不均,以及国际形势日益复杂,对当前以陆地采矿为主的关键矿产供给体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可持续性挑战。
深海矿藏正成为关键矿产资源的新供给源
深海矿藏资源潜力巨大(表1),仅东太平洋克拉里昂-克利珀顿区(CCZ)多金属结核的锰、镍、钴储量就分别达60×108 t、2.74×108 t、0.44×108 t,分别是陆地储量的8倍、2倍、4倍。据美国兰德公司2025年预测,21—43艘深海采矿船即可满足全球2040年镍、钴需求的25%,这反映出深海矿产在缓解陆地资源供应压力的规模优势。在经济性方面,现有研究围绕深海多金属结核进行了成本—收益测算。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法构建的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模型、非洲集团(AG)模型和中国中南大学(CSU)模型等财务模型,在考虑金属价格波动、担保国税收制度、国际海底管理局(以下简称“海管局”)缴费制度等因素后,测得2018年深海多金属结核开发的内部收益率分别为18.1%、27.0%和17.1%;2023年,MIT模型在完善税费制度设计后测得内部收益率达到15.6%—15.9%,均优于陆地采矿平均收益水平。2025年,TMC发布了针对瑙鲁和汤加两国承包的国际海底矿区的深海采矿预可行性报告,宣布两国矿区总价值达236亿美元,内部收益率可高达26.8%—35.6%。对于深海采矿活动所在的东道国和近海国家,深海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能够带来加速经济发展、就业率上涨等社会福祉。由此可见,深海关键矿产资源的丰富储量和商业化应用前景有望使深海采矿成为应对全球资源供给压力的有效途径。

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正从勘探进入战略性开发新阶段
随着首批为期15年的国际海底勘探合同到期,海管局和各国为推动深海采矿进程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准备。2019年起,海管局理事会每年召开2—3次会议讨论《“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Regulations on exploit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以下简称《开发规章》)草案。2026年2月5日,海管局秘书长莱蒂西亚·卡瓦略表示,2026年全力推动《开发规章》出台,填补监管真空。技术层面,全球主要国家已对深海采矿装备单体或系统进行过海试,相关技术已经接近产业化开采水平。例如,日本于2017年完成全球首次海底多金属硫化物开采的全系统试验;比利时GSR公司于2021年在太平洋CCZ成功采集多金属结核;中国大洋矿产资源开发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大洋协会”)于2021年组织在南海完成深海采矿系统全流程试验,实际最大作业水深1306 m,采集并输送了1166 kg多金属结核;加拿大公司TMC于2022年成功采集了约4500 t多金属结核,并通过4.3 km长的立管系统将其中超过3000 t的多金属结核从海底提升至水面生产船。深海矿物选冶方面,主要国家已完成了多金属结核冶炼加工中试,以及富钴结壳、多金属硫化物的冶炼工艺实验室试验。种种迹象表明深海采矿新时代正在来临,加快深海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以缓解关键矿产供给压力其势已成。
全球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挑战
随着全球战略性资源争夺加剧,深海关键矿产资源开发成为地缘政治博弈的新战场。各国和相关利益群体对深海采矿的立场和利益诉求分歧显著。当前,全球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主要面临经济、技术、环境和治理四大挑战。
经济不确定性挑战
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仍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形成成熟的产业模式,其经济可行性在成本、市场和制度等方面均表现出较高的不确定性。
深海采矿整体成本支出高。深海矿产资源开发依赖专用采集系统、提升管道、海上支撑平台及远洋运输体系,前期资本投入远高于一般矿业项目;同时,深海作业距离远、技术要求高,导致燃料、设备维护、人员保障和环境监测等运营支出持续偏高,成本结构呈刚性特点。
金属价格波动增加深海采矿收益不确定性。深海采矿项目大多周期长、投资大,其收益高度依赖关键矿产的市场走势。在当前大国博弈加剧,以及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不稳定的背景下,关键矿产价格波动加剧,使深海采矿投资回报的不确定性随之上升。
权益制度不完善加剧投资风险。深海采矿的商业制度,以及税费结构、利润分配方式、环境担保金标准等权益制度尚未明确。制度安排的变动可能显著影响项目的成本构成与收益预期,增加投资决策难度。
环境规制带来额外的程序性风险。由于深海生态影响仍存在科学不确定性,监管机构和国际社会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关注持续提升。未来更严格的环境评估、监测与合规要求可能延长审批周期、限制作业方式和作业强度,进而影响项目商业化路径的稳定性。
技术可靠性挑战
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是一项高技术依赖度的系统性工程,具有技术复杂性特征。当前,尚无成熟可靠的采矿系统能够支撑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
深海采矿装备难以保障其生产作业的稳定可靠。高压、低温、低光、强腐蚀等极端恶劣的深海环境条件和温盐跃层、暗流涌动、海底地质微变等复杂多变的环境因素长期作用下,深海采矿系统的装备材料耐久性、电子元件稳定性、协同作业安全性等方面面临严苛考验。例如,面对从海底长距离运输矿石的需求,提升泵的耐腐蚀、耐磨损、耐冲击等技术难题仍未解决,泵管等关键装备的可靠性不足。
深海采矿系统规模化生产及持续作业能力验证不足。既有深海采矿海试规模有限,未充分考量大规模开采时多采矿车协同路径规划、提升系统并行作业负载均衡、采矿船大容量存储与持续装卸调配等设备集群协作复杂场景和长周期作业衍生问题,难以科学评估深海采矿系统扩能的效率瓶颈和运维成本,与产业化要求尚有差距。
生态环境可承载挑战
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具有资源环境双重性特征,需要平衡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的双重难题。国际社会对于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激烈争议从未平息。
对深海生态环境了解仍相对有限,指导深海采矿的数据支撑不足。目前,对于海底矿区的生态系统功能、环境基线特征、恢复能力、底栖生物连通性、生物群落重建可能性等一系列问题缺乏深入调查和跟踪监测,指导深海采矿的主要海洋数据库存在缺陷。在此背景下,深海采矿活动的潜在环境影响难以得到全面而科学的评估,深海生态环境修复的路径与成效也缺乏充分的实证依据。这种科学认识的有限性,使深海采矿监管标准的制定与产业界的决策均面临较大挑战,也进一步加剧了工业界和科学家们在深海采矿环境影响上的分歧。
深海采矿可能造成深海水文环境微变、生物多样性减少等环境问题。深海采矿不仅会直接影响其作业范围内的深海生态环境,集矿作业过程中的尾矿排放、沉积物羽流、水下噪声、光污染等物理扰动还会进一步扩散其影响范围,可能危及海洋食物链与生物群落,导致生态系统受损。
全球治理可持续性挑战
深海关键矿产资源开发发生在各国管辖范围以外的国际海底区域,理应遵循国际规章制度。然而,现有治理体系在制度设计与执行能力上均存在明显不足,加剧了深海采矿全球治理的复杂性。
海管局角色定位不清,监管独立性不足。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管局同时承担“促进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双重职责,但内部职能未有效分离,财政与信息来源依赖成员国和承包者,缺乏独立数据和执法工具,难以有力制约违规行为,致使监管效果有限。
《开发规章》迟迟未出台,深海关键矿产资源开发治理缺乏明确制度依据。尽管瑙鲁在2021年触发了要求海管局在2年内完成《开发规章》制定的“两年规则”,但面向实质开发的核心制度至今悬而未决。这一制度缺口使得深海矿业从勘探走向商业化开发缺乏明确、可执行的国际规则。
深海采矿全球治理正面临单边主义的严峻冲击。2024年初,挪威、日本陆续推出本国深海采矿政策;2025年4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行政命令加速深海采矿审批。这些绕过海管局治理框架的单边举措削弱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多边规则秩序并可能刺激别国效仿,引发在环境与社会标准上的“竞相逐底”,使全球治理面临分裂风险。
中国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现实条件
中国一直是海洋大国,并正在向海洋强国转变,在海洋、海事、航运、船舶等相关产业位居世界前列。经过30余年自主创新、艰苦创业和跨越式发展,中国对深海矿产资源的探索从几近空白到实现重大跨越。
资源条件
中国深海资源储备丰富,共拥有专属勘探权和优先开采权的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合同区5个,矿区面积约23.5×104 km2。1991年,中国大洋协会成为继印度、法国、日本和苏联的相关机构之后第5个深海采矿“先驱投资者”,并陆续于2001年、2011年、2013年与海管局签订了勘探合同。此后,中国五矿集团和北京先驱高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分别在2015年和2019年与海管局签订了勘探合同。中国率先成为全世界拥有深海矿区最多、矿产种类最全的国家。
技术条件
中国深海技术正实现从“跟跑”到“并跑”,甚至在部分领域“领跑”的跨越(表2),成为全球少数几个完成深海采矿全系统试验的国家。勘探环节,中国深海矿产资源探测技术已经建立了包括多波束测深系统、侧扫声呐、合成孔径声呐、深海地质取样器等在内的综合探测体系,并广泛应用于科研及商业勘探项目。海底采集环节,中国采矿船(水面支持平台)、海底采矿车等深海采矿装备虽多处于原理样机或工程样机阶段,但随着关键技术突破和深入验证,已接近产业化门槛,深海采矿系统整体联动作业方案快速完善。矿物运输环节,中国水力提升采矿系统的基本水力性能已通过试验验证,在复杂海底环境下的作业效率、能耗比、适应性和稳定性均优于气力提升方式。选矿与冶炼环节,中国针对性研发用于深海矿石的浮选、磁选、重选等选矿工艺,以及更绿色、低碳的冶炼技术。例如,高效选矿与环保冶炼技术的部分关键设备已进入工程样机阶段。

产业条件
中国在深海技术装备制造、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深海生物基因技术等领域已具备良好产业基础。自海洋强国战略提出以来,中国着力提升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总体能力,加快部署深海战略性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等工作,规划在2030—2035年形成深海高技术产业集群,并与发达国家同步进入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阶段。各省市也争相布局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未来产业。例如,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在政策规划中强调了深海装备、深海探采等重点方向。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市场主体紧密合作、积极参与深海采矿事业,推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等未来产业健康成长、蓬勃发展。2024年,中国五矿集团牵头组建深部、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未来产业创新联合体并担任总指挥,中国船舶集团、招商局集团担任深海联合总指挥,矿冶科技集团等10余家中央企业担任副总指挥,并与多方创新主体合作共建;中交疏浚技术装备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牵头2024年度上海市未来产业试验场“揭榜挂帅”深海探采领域项目,开展“深海矿产资源采掘、中继、提升与分选全系统中试测验平台建设与应用”研究。
中国积极构建深海领域国际合作网络,为产业发展拓展全球资源渠道。2025年4月,金砖国家深海资源国际研究中心于杭州揭牌成立,这不仅是深化金砖国家深海科技合作创新的重要平台,更标志着中国深海采矿产业具备链接全球创新资源的国际合作条件。
制度条件
中国不断完善国内深海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并积极参与健全深海全球治理机制及国际规章制度。在国内制度准备方面,加快推进深海治理的国内规章制度体系建设。2016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以下简称《深海法》)及2017年出台的配套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在深海资源勘探开发方面的法律框架基本确立,为中国开展深海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在国际治理参与方面,一直致力于为建立公正合理的深海国际秩序贡献中国智慧。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海管局筹建,以及协定和实施相关国际规章制度。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国际协定谈判中,中国提出“促进人类的共同福祉”等创新性建议,主张考虑不同国家的特殊性,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共识建立惠益共享制度,积极推进国际软法新秩序的建设。在《开发规章》及配套标准和准则的立法过程中,中国创新提出“预商采”作为从勘探到商业化开发阶段的过渡,以验证产能、技术、环保等方面的可行性,并对深海采矿形成更为真实全面的科学认知。
中国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瓶颈
深海采矿是一项规模庞大、技术复杂、多元协同的系统工程,尽管中国在资源储备、技术研发、产业布局、制度建设等方面已奠定了坚实基础,但系统能力距离实现战略性开发仍有差距,面临制度、技术、产业、市场、环境等多重瓶颈。
制度“断点”
深海法规可操作性尚待进一步完善。《深海法》配套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尚未完善,已出台法规文件的部分条款为原则性、纲领性内容,可操作性不足;深海资源勘探开发许可、环境影响评估、监督管理、执法等制度的内容完整性不足,保障深海法律制度实施的配套政策设计缺失,深海采矿规则建设相对滞后。
国际海底主体准入制度缺失。中国持有矿区的主体资格审查、外资准入、缴费等制度缺失,制约了各类市场主体进入持有矿区进行探采活动。
国际海底矿权受让制度建设滞后。中国海底矿权评估、转让及相关的融资、抵押与合资评估等机制尚未形成,致使所持有的矿权难以融资,更难通过市场交易进行增值。
技术“卡点”
中国深海采矿关键技术装备仍多处于系统试验研究阶段,预计滞后世界技术实现时间5年,面临因技术储备不足而丧失资源优先开发权益的风险。
勘探环节。高端声、光、磁、成分检测等传感器对外依存度高,微型化、智能化高端深海传感器短缺,存在“卡脖子”风险。深海极端环境还增加了高效精准勘探的技术风险。例如,声学定位精度不足制约了海量光学数据融合分析、水下声学通信速率低限制了探测平台大集群实时协同勘探。
海底采集环节。采矿系统结构复杂且串联运行,单点故障易导致系统瘫痪。深海采矿车在结构设计、参数匹配和高压作业稳定性等方面验证不足,存在开采效率偏低的风险。
矿物运输环节。深海数据组网与通信技术易受信号衰减和干扰影响,可能导致数据延迟或丢失,威胁系统实时控制与安全。新材料在耐压、耐腐蚀和抗疲劳性等方面仍不成熟,且成本高昂。能源供给方式受高压、高盐、低温等环境制约,技术路径尚不确定,影响运输系统的连续性和经济性。提升管泄漏或装备脱落还可能引发次生污染,加剧环境管理压力。
选矿与冶炼环节。深海矿物成分复杂、嵌布粒度细、有价金属种类多、低品位元素较多且含盐量高,大幅增加了低碳高效冶金技术、船载矿物原位预富集技术等选冶技术难度和配套装备要求。深海矿物的焙烧、浸出及分离技术仍处于研发示范阶段,关键工艺的先进性与经济性未经验证。若核心选冶技术未能突破,将直接影响深海采矿的商业可行性和产业链回报。
产业“痛点”
深海采矿属于未来产业,尚处于幼稚期,产业生态还未正式成型,培育发展路径尚不明晰。2024年印发的《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推动未来产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已将深海领域纳入未来空间产业范畴开展前瞻布局,但是中国尚无面向深海产业的顶层设计,深海矿产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时间表和产业发展路线图不明晰,链主企业有待培育,产业配套不完备,使得难以集中优势资源、凝聚合力,将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塑造为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
深海采矿领域科研投入不足,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建设不优。虽然中国有“深海关键技术与装备”重点专项等项目支持深海资源开发研究,但虑及深海采矿技术不确定性高、科研成果转化难、回报周期长、投资风险大,以及市场需求和成本效益不明等问题,政府、企业、高校与科研机构等各方主体对深海采矿投入积极性不高,滞缓了其科研发展与产业培育的步伐。
市场“盲点”
从市场前景来看,经济性不明晰是影响中国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进程的关键因素。尽管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潜力巨大,但对其战略性开发的技术经济测算还比较缺乏。这使得深海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难以得到准确评估,而有关深海采矿的成本分析不足则进一步加剧了市场主体对深海采矿经济性问题的担忧。
从市场结构来看,中国关键矿产资源陆海统筹开发机制尚未建立。深海矿产资源一旦实现规模化开发,势必对陆地关键矿产的供给格局、需求结构及价格体系产生显著影响,可能引发价格波动加剧、陆地矿业利润压缩、产业链调整困难等一系列连锁反应,但当前中国尚未做好陆海矿产资源统筹开发的系统预案。
环境“难点”
深海环境保护制度不完备制约了中国深海采矿规则制定主导权和舆论斗争主动权。中国现行国内法律制度在深海环境保护方面并不完备,缺少深海环境保护规则和检查制度等配套规章,以及相关环境技术标准;而以德国为首的欧盟国家将其国内法中发展成熟的环境成本内部化和环境阈值等概念逐渐植入《开发规章》中。这种制度落差使中国在深海环境标准制定中易陷于被动,甚至面临“牺牲环境换资源”的舆论压力,影响中国在国际深海治理中的话语主动性。
深海环境科学研究方面的国际话语权不足削弱了中国在国际环境议题设置的影响力。中国在深海生态系统长期观测、环境影响评估等基础研究领域仍存在短板,缺乏足量的一手环境数据,科学家对国际科研议程的设置影响力有限,导致中国在国际规则提案和舆论交锋中常缺乏强有力的科学依据,难以有效抗衡发达国家主导的环保叙事。
中国深海关键矿产资源战略性开发的应对策略
完善深海矿产资源开发法律制度与监管体系。① 完善深海法律制度体系。应加快推进《深海法》配套制度建设,制定实施条例、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应急处置办法等,并做好国内法律与国际规则的衔接。② 建立国际海底主体准入制度。遵循海管局对承包者的资质审查和环境责任要求,通过国内立法明确中国企业申请国际海底矿权的程序、缴费机制、环境责任保险等制度,提升中国主体参与深海开发的合规能力。③ 构建与国际规则对接的矿权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海管局要求的矿权评估准则,规范矿权转让、融资、合资等行为,探索特许权使用费与盈利分享相结合的利益分配模式。④ 健全覆盖全过程的开发监管体系。重点加强深海环境监测与评估能力,建立符合国际准则的监管机制,确保中国深海开发活动既符合国内监管要求,也履行国际环境责任。
加快深海采矿关键技术装备创新突破。① 加强前瞻技术布局,抢占深海采矿前沿制高点。识别并制定深海采矿关键核心技术清单和指南,瞄准深海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关键技术需求,合理布局优势力量。② 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深海采矿“卡脖子”技术协同攻关。针对深海矿产精细勘探、绿色开采、安全开发等环节中存在的技术瓶颈,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为牵引,整合跨学科、跨领域的科研力量进行协同攻关,重点突破数字矿区、商业采矿系统设计、模块化支持平台、海上安装与维护、环境监测与生态修复等瓶颈技术,提升深海采矿装备自主化能力。③ 推动技术融合创新,发展智能绿色采矿体系。发挥人工智能、无人机、北斗定位、5G通信网络和大数据等技术优势,研发智能采矿机器人、无人化采矿船、实时环境监测系统等新型深海矿产开发装备,形成低扰动、低排放、可追溯的绿色开发技术体系。
培育深海关键矿产资源开发全产业链。① 加快深海采矿市场主体培育。加快培育一批深海领域的链主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鼓励国有企业发挥产业链链长的担当作用,有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形成多主体参与的发展格局。② 充分发挥深海采矿科技平台的支撑赋能作用。加快推动海上公共实验场、深海探测技术研发中心、深海采矿环境影响模拟平台、深海采矿培训与教育等平台建设,为发展深海高新技术和装备创造提供技术支撑。③ 加紧深海未来产业培育。在海南、福建等沿海地区建设深海矿物加工基地,整合深海矿物“采矿—冶炼—新材料”全链条产业,提升中国深海采矿全链条技术能力和竞争力。
健全深海矿产资源开发的市场机制与陆海统筹体系。① 建立健全深海矿产资源的市场运行机制。构建系统的深海矿产开发技术经济评价体系,在遵循国际缴费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国内财政工具调节开发收益,探索设立深海开发专项基金,用于反哺技术研发与环境保护。设立国家深海矿产资源储备调控中心,对开发总量实施动态监测与配额管理,避免国内市场供需失衡。② 构建陆海关键矿产资源生产统筹、市场统筹和政策统筹开发体系。做好陆海关键矿产的规模化开发的时序规划与空间布局,参与构建国际矿产定价机制,完善国内储备与调控政策,平衡陆海关键矿产市场需求的共同激励和权益分配,形成与国际规则兼容、与陆地政策协调的深海矿产开发制度体系,实现资源安全与市场稳定的有机统一。
提高深海矿产资源国际治理能力。① 加强深海环境基础研究与科研话语权建设。加大对深海生态系统结构、环境基线与影响机理等基础研究的支持力度,建设覆盖重点矿区的长期观测与监测体系,提升中国获取一手深海环境数据的能力。依托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际联合研究平台,提高中国科研团队在国际深海科学组织、规则制定与科学研究中的参与度和影响力,增强议题设置能力和国际话语权。② 全面参与深海采矿国际治理事务。积极参与国际海底区域矿产资源、环境调查等共性技术的研究及国际标准的研制工作,通过更加专业、科学的数据和技术方案,提升中国在国际深海采矿治理体系中的制度塑造能力和影响力。③ 创新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国际合作模式。依托金砖国家深海资源国际研究中心等国际合作平台,务实推进与主要资源国、技术先进国的双边及多边合作,探索组建“深海采矿国际联盟”,推动数据共享、技术协作和国际科研团队共同参与,增强中国深海采矿技术发展和国际治理的合作支撑力量。
(作者:王昶、舒晓杰、周思源,中南大学 商学院;宋慧玲,郑州大学 商学院;刘少军,深海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中南大学深圳研究院; 徐向欣,上海交通大学 凯原法学院 、上海交通大学 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代涛,中国地质科学院 深地探测与矿产勘查全国重点实验室;张涛,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汪鹏,中国科学院城市环境研究所;李政,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成金华,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经济管理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