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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无子女老人暮年“兜底”?

2026-05-09 09:42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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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要晚年照护有保障,也需妥善处置“身后事”

谁来为无子女老人暮年“兜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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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老人来说,要根据自己的风险点进行组合安排,把“生前照护、失能监护、身后处理”三件事分开设计,这样才是真正有兜底能力的方案。

家住北京的贺女士今年77岁,在北京有三处住房,退休金充裕,但她一生未婚,无儿无女,父母早已过世,虽有两个哥哥和两个姐姐,却也都年事已高。因此,今后的养老问题一直是她的一个心病。她曾向社区求助,也咨询过律师,有人建议她去养老院,有人提议她办理遗嘱。但这些都未能解决她最核心的担忧——当她生病卧床、意识不清时,该怎么办?

贺女士的情况并非个案,对于无子女老人来说,其既需要晚年照护有保障,也需要“身后事”能得到妥善处置,这就指向了一个关键性的问题:谁来为无子女老人的暮年做最后的“兜底”?

与最信任的人签订意定监护

2025年6月,贺女士来到了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公证员刘珊珊耐心听完她的情况后,随即向她介绍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所谓意定监护,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刘珊珊告诉贺女士,她可以提前选定一位自己最信任的人,签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未来的监护事项。这样一来,既不必担心将来无人照顾,也避免了因监护人选择不明而引发的家庭纠纷。贺女士听到后,也认为这项公证正好契合了她的现实需求。可是,选择谁来做她未来的监护人呢?

经过沟通,贺女士逐渐明确了一个人选——她的外甥女徐女士。徐女士是贺女士姐姐的女儿,两人感情深厚,住处也相距不远。平日里,徐女士经常上门探望,陪她聊天、整理家务、看病取药,是她生活中最亲近的人。

刘珊珊随后与徐女士进行联系,了解到徐女士目前已退休,现在自己经营一家小公司,经济独立,有稳定的收入和自有住房,家庭关系和谐。基于二人稳固的感情基础与徐女士良好的经济条件,刘珊珊为二人草拟了一份《意定监护协议》。协议内容充分考虑了贺女士未来可能面临的各类情况,并且明确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分别从医疗和生活照顾、财产管理、法律身份及丧葬安排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公证完成后,贺女士如释重负:“以前总担心老了无人照管,如今该安排的事都已安排妥当,心里踏实了许多。”

徐女士也感慨道,以前照顾姨妈,全凭感情与良心,也担心万一出现突发情况自己担不起责任。如今有了这份公证书,身份明确了,责任也清晰了,照顾起来名正言顺,心里也更有底了。

监护兜底框架已初步形成

如今,许多单身人士到公证处咨询养老保障、晚年照料及身后事规划相关业务。 “随着大家对意定监护制度认知不断提升,前来咨询意定监护的人越来越多。” 刘珊珊说。

在被意定监护人后,起初徐女士还存有一些顾虑:如果自己健康状况不佳,是否会影响对姨妈的照护安排?刘珊珊向徐女士解释了意定监护的法律性质和责任边界:监护人不是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责任,而是在被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履行监护职责,涉及重大财产处分等事项,法律也有严格限制和监督机制。徐女士听完,打消了顾虑,表示愿意承担起照顾姨妈的职责。

“大多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长期相互信任、彼此十分了解,且自愿承担监护责任。当然也有反悔的情况,比如有的监护人办完公证后发现实际精力跟不上,也有老人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对监护人不满意。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一致,重新签署协议或解除意定监护协议。”刘珊珊说。

记者了解到,在司法实践中,除了近几年备受关注的意定监护,一些人还选择通过公职监护制度、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扶养协议等来保障自身权益。比如,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发布的“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宣告朱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指定监护人案”中,独居、部分失能且无其他合适监护人的老人,由法院指定其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并同步建立监护台账、查询财产、在街道和民政监督下支取费用用于生活和医疗;同批典型案例中的“某养老院与某区民政局指定遗产管理人案”则表明,老人史某某去世后,法院也可以在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有效、照料义务已经实际履行的基础上,依法指定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实现生前照护与身后事务的衔接。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俊茹告诉记者:“我国对失独、空巢老人的监护兜底,已经初步形成了‘事先安排+事中兜底+身后衔接’的制度框架。老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依据《民法典》提前订立意定监护;一旦老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出现监护人缺位、亲属无法有效履职等情况,法律还有指定监护、临时照料、公职监护等机制作为兜底;老人去世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又能把遗产清理、债务处理、后续分配衔接起来。”

根据风险点组合安排

“对老人来说,要根据自己的风险点进行组合安排。如果担心失能后没人管,就优先考虑意定监护;如果希望有人长期照料自己并处理身后事务,可以考虑遗赠扶养协议;如果已经出现无人照护、亲属冲突等现实困难,就要及时引入指定监护或者公职监护。简单说,就是把‘生前照护、失能监护、身后处理’三件事分开设计,这样才是真正有兜底能力的方案。” 李俊茹说。

目前,一些地方探索通过出台细则来保障相关制度的实施和监督完善。比如,上海于今年开始施行《关于推进实施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涵盖政府职能、制度落地举措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内容,旨在推进构建完善的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体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并对建立老年人意定监护咨询的服务机制、示范文本制定、查询平台建立等公众关心的问题进行明确,同时对意定监护的设立流程提供规范指引。北京这两年也在持续推进相关服务指引和制度衔接,但全国层面仍缺乏统一制度设计。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很多人对于公职监护制度、指定遗产管理人制度、遗赠扶养协议以及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概念并不十分清楚;有人担心自己生病住院、手术急救时,监护人不能及时到场签字;还有人担心一旦自己失能后,法定继承人对监护人身份有异议以及监护人身份如何合法认定?

李俊茹认为,当前更需要关注的,是这些制度在现实生活中能否更加顺畅地衔接和落实。比如,把意定监护的启动、变更、终止和紧急医疗场景衔接得更清楚,同时建立更强的监督机制,防止监护权被滥用。(记者 周倩)

【责任编辑:杨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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