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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控制和语言暴力也算家暴(法治聚焦)

2026-04-01 09:03

来源: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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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从此,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法律实施以来,对家庭暴力“零容忍”已成为社会共识。

家庭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如何区分家庭纠纷和家庭暴力?如何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年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包含长期对家庭成员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等情形,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

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也属于家暴

长期侮辱谩骂或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属于家庭暴力吗?在法律上该如何认定?

现实生活中,有不少人对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缺乏清晰认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回应,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张某经常酒后、打麻将输钱后谩骂、侮辱、诋毁妻子赵女士。赵女士不堪忍受,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错误言论,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妻子,赵女士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其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

审理法院认为,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女士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最高法提示,“好好说话”是家庭幸福的基石,长期的“语言暴力”不仅是家庭内部相处方式问题,更越过了人格尊严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加害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些人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针对该情形,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回应,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本质区别。

除传统身体侵害外,精神侵害、经济控制等非肢体暴力行为也属于家庭暴力。比如,加害人多次以跳楼、喝农药等方式对受害人进行威胁,虽然没有直接对受害人实施暴力,但这种自伤自残行为足以使受害人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精神不自由,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属于家庭暴力。

通过先行判决保护受害人

离婚诉讼中,如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应予支持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和亮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王女士的丈夫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她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她与异性外出参加任何活动。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中秋节王女士给正在家里装修房子的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还是夫妻俩在银行办理贷款时,王女士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丈夫赵某都认为她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王女士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便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王女士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最终,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严格执行法律文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刚性约束,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关键。那么,如何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王某多次遭受张某家庭暴力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步向当地公安、妇联、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次月,张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还存在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等行为。

“鉴于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审理法院表示,让施暴者承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刚性,起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近年来,人民法院也在探索通过先行判决方式更好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法官王丹说,比如,在已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谢某某诉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中,考虑到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离婚损害赔偿问题相关的案件事实尚未查明,为使谢某某早日从家庭暴力中解脱,并及时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人民法院作出先行判决,准予谢某某与贺某某离婚,并判令未成年子女由谢某某直接抚养,贺某某支付生活费。对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待相关事实查明后再行判决。

加强对特殊群体保护

帮助受害人实现经济独立,从根本上提升其自我保护能力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独立性较弱的残疾人,衣食起居、经济基础均高度依赖加害人,对寻求帮助就会有更多顾虑。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产生较好的干预效果,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

陈某就面临这样的情况。陈某为残疾人,没有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配偶刘某。在一次争吵时,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刘某仍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

此后,陈某妹妹垫付相关费用。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以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济控制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刘某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审理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定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依据“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向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监督刘某履行裁定内容。在多方联动下,刘某主动偿还陈某妹妹垫付的款项,并依医嘱陪伴陈某复查。

法院没有止步于此。为彻底解决经济实力不对等这一根本问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既治家庭暴力‘已病’,更防范再次家庭暴力的‘未病’,对特殊群体形成立体化保护。”陈宜芳说。

【责任编辑:杨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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