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首创生态环境法典,如何作答“发展与保护”两难命题?
中国网:2026年3月12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这部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世界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这部法典彰显出了我国怎样的生态文明智慧?对百姓“家门口的烦心事”做了细致规定,又体现了哪些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温度?这部法典将如何打通“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的法治通道?为同样面临“发展”与“保护”双重压力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怎样一种可借鉴的法治思路?本期节目,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为网友们分享观点。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侯佳儒做客《中国访谈》节目,解读我国第二部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中国网记者 杨佳 摄)
【访谈实录】
中国网:侯教授,您好!欢迎您做客中国网《中国访谈》节目。
侯佳儒:中国网的网友,大家好!
中国网: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法典”命名的法律,这部法律将“绿色低碳发展”独立成编更是全球首创。这两重“首创”彰显出了我国怎样一种生态文明智慧?
侯佳儒:您提到两重“首创”恰恰也表明生态环境法典两重重要意义。
首先,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法律结晶,同时它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在生态文明法治领域的一个彰显。就生态环境法典的正名而言,它没有叫“环境保护法典”,它叫“生态环境法典”,我觉得这背后是一种法律理念的转变,是一种法律世界观的转变。在传统法律上,我们将自然界视为资源,我们人类是使用者。但是生态环境法典,加上“生态”二字,实际上实现了一种身份的转变,我们将自身视为生态文明时代的“命运共同体”中的一员,尽管是两字之差,但是意义重大。它表明了我们立法的一种范式跃迁,它是从工业文明时代(法治范式)已经迈向了生态文明时代(法治范式)。更主要的,它是将我们所面对的自然视为命运共同体,它将山水林田湖草沙进行一体治理,这是一种从单要素治理向系统治理的转变。
第二点所谓的“首创”就是“绿色低碳发展”纳入生态环境法典,这一点意义重大。将“发展”纳入环境法典,我觉得具有世界性的意义。实际上背后显示出我们的一种发展观的演变,那就是环境保护和发展不再是对立的。我们的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就是要在保护中进行发展,在发展中去保护环境,这实现了二者的融合。这也是我们中国一直提倡的“天人合一”、目前我们所说的“人与自然协同发展”思维理念的一个体现。
所以,从这一点来看,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实际上在世界法典历史上也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它是一种立法范式的跃迁。
中国网: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但我们知道我国已经有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为什么还要在此时编纂统一的法典?具有哪些里程碑意义?
侯佳儒:我觉得生态环境法典在当下必须出台,它首先有个形式上的原因,我概括了三点:
第一点,已有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都是“头疼治头,脚疼治脚”。每一部法律都是一个“急救药箱”,有治水污的,有土壤治理的。那么这种碎片化的治理在实践过程中造成的问题特别多,存在各种冲突,存在各种空白,法律适用也比较难。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进行法律体系的整合,将碎片化的法律体系形成一个整体的提升,我觉得这是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一个重要意义。
第二点,已有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存在一个问题是“政出多门”,它大部分立法都是部委主导的,这些法律在解决整个体制机制问题上,往往很多问题(责任)切割不清,权利义务划分不明,那么在生态环境法典出台以后,通过全国人大进行立法,可以解决部委重新的权力责任界分,实现一个体系化的突围。
第三点,我认为也是最重要的,生态文明建设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取得如此多的丰硕成果,那么通过生态文明作为入点,用生态文明思想去统筹整合我们整个法律体系,实际上为我们目前已有的法律注入了生命力。那么生态文明就像绿色的血液,在整个法典中流淌,它赋予了既有的法律体系灵魂和生命力,这个作用非常大。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觉得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还可以这样去讲它的三层意义。
首先,它具有立碑的作用。正如我刚才提到的,党的十八大以后取得的丰硕的生态文明制度成果,比如中央环保督察制度、生态红线制度、河湖长制度等等。这些制度非常成熟,在实践中已经证明它的有效性,那么需要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把这些成熟的制度固定下来,才能固根本,我觉得这是法典立法的作用。
第二点,当下我们面临着“十五五”时期的环境攻关,有很多重大问题需要突破和解决,比如“双碳”目标的实现,那么通过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我们实际上实现了整个法治力量的一次总动员,形成力量的整合,那么让我们更有力量去应对当下的挑战。我觉得这是一个铸剑行为。
第三点,就面对未来而言,我们特别讲究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也讲究代际的传承,也讲究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发展,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觉得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实际上是对我们美好未来的一个奠基,是对我们子孙后代的一个承诺。
中国网:生态环境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采取的是适度法典化的模式。我们想知道,如何理解这个“适度”二字?
侯佳儒:您这个问题一下切中要害。要想理解适度法典化的意义所在,我觉得首先要知道它相对谁来说的。在我看来,“适度法典化”相对的是“完备法典化”这种模式而言的。完备法典化它有几个假设,一个(是)法典自身是封闭的,它意味着所有环境的事,法典都能管,包罗万象,而且绝不遗漏。第二,它讲究逻辑的自足,就意味着读整个法典的条文,你就能推算出整个事物的结果,不用考虑社会变迁,不用考虑地方差异性。第三,它还强调法典的稳定性,但实际上这种完备的法典只是一种理论想象,在现实中根本不可能。那么我们一直提到的“适度法典化”,实际上这是对我们当下整个法典化发展潮流、现状、时代精神的一个准确捕捉。
我觉得“适度法典化”的提法有几重意义。
第一,是我们的一个务实的做法。因为中国的生态环境发展建设从改革开放以来,发展非常迅猛,在整个世界上也是属于前列的。所以我们在既有的法律制度基础上进行巩固成熟,对一些存在瑕疵的(法律法规)我们进行完善,对于新兴的制度我们进行补充。那么这就是适度法典化一个非常正确的思路。
第二点就是科学立法的要求,正如我刚才所提到的,完备法典化它只是理论想象,而且它不是真实的,也不可能。所以,“适度法典化”它既是我们现实的选择,也是唯一的选择。所以,我觉得这个词非常准确地捕捉了(当代法典化)全部内涵。当我们明确提出“适度法典化”过程中就意味着,我们的法典化是有意识的(“适度法典化”),我们把握了时代精神。
我们在法典化的制订过程中,把“适度”二字进行推进,它核心要解决几个关系:法律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也就是法典要保持适当稳定,但是一定要对社会的生活保持开放性。它应该是动态的、适应性地去跟随社会去变迁。第二点,它要注意封闭和开放的问题。它是法典,那么一定要保持整个内容体系的恒定性、稳固性。那么这一点我觉得适度法典化就像盖一座大楼,地基必须是确定的,柱子和栋梁必是稳的,大楼里的装修、内容,其它的那些家具摆设,是可以保持一定的灵活性。所以,我觉得适度法典化它实际上打破了我们既有的把法典化想成一个封闭的城堡的思维。适度法典化采取这种形态,它基本形成一种生态性的、动态性的。它是一个生态、一个生命体。我觉得这种思维很重要。
还有一点,法典化不是终点,生态环境法典通过适度法典化的出台,它意味着我们迈入了一个更高阶、更有效、更制度化的一个法治新起点。
中国网:生态环境法典的第一条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这体现出了一种怎样的立法理念?法典中也将餐饮油烟、噪声、恶臭等“家门口的烦心事”做了细致的规定,这又体现出了哪些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温度?
侯佳儒:生态环境法典第一条将“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予以规定,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条款。它首先将保障公众健康作为公共产品予以明确,那么保障公民的生态环境权益作为立法的核心目的予以规定。
这些规定为我们每个人保护自身的环境权益提供了切实可依的一个法律依据,这些条文不是抽象的宣言口号,它在整个生态环境法典的具体条文中都深刻得到落实,它对我们老百姓身边好多“家门口的事”都进行了规定,比如油烟、噪声、恶臭,污水。在以往面对类似的问题的时候,我们老百姓往往感觉无法可依,面对很多非正常的,非合理的一些噪声污染也无计可施。
但在生态环境法典颁布之后,如果一些不合规的噪声污染,如果您能忍受那是您的修养,但是如果您不想忍受,那您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去捍卫自身的权益,而生态环境法典恰恰提供了一堆权利维护的“工具箱”,你可以进行环境信息的咨询,可以参与环境事务,可以进行举报,可以进行环境事务监督。这些权利形成一个完整的“工具箱”去保护我们每个老百姓自身的合法权益。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它对我们老百姓日常关注的事,切身烦恼的事都给予了极其密切的回应。
生态环境法典不仅解决“绿水青山”这样的国之大事,它也解决我们老百姓日常这些民之细者。它让我们每个人能从生态环境法典中切切实实地感受到法治带来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节目录制现场。(中国网记者 杨佳 摄)
中国网:生态环境法典将“双碳”目标、碳排放权交易、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等纳入了不同的章节。从您的视角看,这将如何打通从“绿水青山”到“金山银山”转化的法制通道?
侯佳儒:我们通常所说的“绿水青山”就是良好的生态环境,我们通常所说的“金山银山”就是经济效益。那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生态环境法典的条文中得到了一个非常深刻的贯彻。
首先,“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一种价值观。那么生态环境法典通过对生态产品的定价、确权、可交易、可量化实现了这一点。比如我们森林减的碳,我们湿地涵养的水,这些通过法典的具体条文都予以明确价值。从这个角度看,生态环境法典就是生态产品的一个明码计价的生态账本。
第二点,“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它也是一种行动观,要求我们必须将“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同时也要将“金山银山”转化为“绿水青山”,这是一个双向的互动,它要求我们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发展。那么在生态环境法典中最明显的一个例子就是碳排放交易权制度的确立,实际上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构建了一个将“绿水青山”转化为可变现的“金山银山”的良好路径。
第三点,这就是法律所具有的作用,也就是生态环境法典天然带有的作用。如果说在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我们对“绿水青山”进行了破坏,那么不但你不能获得“金山银山”。生态环境法典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责任包,有各种法律责任处罚等着你。
生态环境法典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奠定了最后的一个法律的护航栏,开辟了一个保险道。
中国网:这部法律也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废旧动力电池等“新兴垃圾”做了明确的规定。那么您认为,这部法律如何为绿色产业护航?
侯佳儒:新能源产业发展非常迅速,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有发展的烦恼,比如退役设备如何处理,这已经成了一个很大的问题,比如像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电池,如果处理不当,它造成的污染可能比燃油车还要严重。那么如何确保我们整个绿色产业发展“一绿到底”,生态环境法典对此做出了回应。
法典还确定了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制度,谁生产谁管理,它严格规定了生产者责任。生态环境法典之所以这么规定,就是要守住好“最后一公里”,确保不能让“前端低碳,后端污染”成为现实来违背我们立法的初衷。
生态环境法典的这些规定非常具有前瞻性,它确保了我们的绿色产业前端能保证清洁能源的输出,而后端避免可能造成的固体废物再带来新型污染。所以,生态环境法典对整个绿色产业实现了全产品生命周期的法治护栏构建,它确保我们的新能源产品从摇篮到坟墓“一绿到底”,真正地实现生态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中国网:生态环境法典对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做了原则性的规定。那么在当前全球气候治理博弈加剧的背景下,这部法律向世界传递出了怎样的信号?
侯佳儒:正如您提到的,生态环境法典对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也做了一个专章规定。尽管条文较为原则,但其传递的信号却非常强烈、非常坚定、非常清晰。
传递的第一个信号就是中国的气候治理已经纳入了法治轨道。法典规定碳达峰和碳中和目标必须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这一点表明,中国的气候治理不仅仅是政策性的宣言和政策性的引导,而是具有了法律效力。这对全世界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的信号,中国承担气候减排责任,这是认真的,是有法律保障的,它发挥了法律稳预期的作用。
第二点,它传递了中国的气候治理已经纳入市场化轨道的信号。法典专门对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进行了规定。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落实减排非常有效的一种措施。中国通过立法予以明确,表明这个路径是有效的,是中国在长期经济发展、气候治理过程中予以推进的。作为整个气候治理的路径选择,这给其他国家也提供了一个可预期的、可借鉴的一个范本。
第三点,就是气候治理民生化的一个务实性导向信号。在整个生态环境法典这一编中,它也提到了不仅仅是减排,还有对于气候适应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从农业、应急各个领域对民生福祉与气候治理,与经济发展进行了整合。这一点也体现了中国向世界表达的一个气候治理的决心。
第四个信号就是气候合作的规则化。法典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对中国积极参与全球气候治理,参与国际合作也进行了规定,这一点非常重要。在目前整个全球气候治理这个变局中,我们这一声明让我们的全球治理伙伴增加了信心,也在全球治理的变局中增加了中国的稳定性,这是一种非常积极的力量。
总体看来,整个生态环境法典对于气候治理传递的信号是明确的,是清晰的,而且是有力的。这展现了中国在全球框架下,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一员,我们所展现的大国担当。
中国网:这部法典的出台,为同样面临“发展”和“保护”双重挑战的发展中国家,会提供一种怎样可借鉴的法治思路?
侯佳儒:正如您所提到的,如何平衡保护与发展的关系,是所有发展中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有时候往往是为了发展,牺牲了环境保护,也有时候是为了保护,牺牲了经济发展。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中国可以提供三方面的经验。
第一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提供了保护与发展的系统性法治框架。许多发展中国家都面临先污染、后治理,或者是为了发展牺牲环境,或者为了环境,牺牲发展这样的一个困境。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出台指明了第三条道路,创新地设置了“绿色低碳发展”编,它将产业发展、污染治理、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完全容纳为环境法的整个体系。这表明环境法可以成为绿色经济转型的引擎和动力,而不仅仅是为经济发展设置负面清单。
第二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它示范了“循序渐进法典化”的一个务实路径。法典化听起来命题非常宏大,让人望而生畏。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采取“适度法典化”的模式,它采取分类处理,逐步整合的模式。对于较为成熟的领域,比如污染防治,它采取全部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对于新兴领域,比如气候变化,它只是做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比如说自然资源相应法律法规,采取法典与单行法并行的模式。这种逐步推进的法典化模式,降低了法典化的门槛和难度。它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条件、法律的成熟度和治理的需求,进行适当的变通。
第三点,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的编纂过程也展示了“凝聚改革共识”的治理智慧。生态环境法典中许多制度都是经过改革实践的,比如中央环保督察制度、河湖长制、生态红线制度,都是从实践中的试点凝结经验,最后形成为国家的一个立法。这个过程本身可以凝结社会各种领域的不同声音,将改革成果逐渐固定下来,在固定的法治成果基础上继续推进改革,这条路径也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所效仿。
中国生态环境法典编纂的过程,它向世界传递的一个核心信息是,要处理好发展和保护的矛盾,就要超越“零和”思维,要通过顶层设计、系统性法治建设,将绿色发展内化为改革模式本身。中国所采取的这条从实践探索到法律集成的道路,它其中的经验和教训,都可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参考。
中国网:面对即将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如果让您为网友描绘出一幅未来的“法典时代”下的生态环境图景,您会如何表达?
侯佳儒:我对法典的实施充满期待。我想象中的法典实施以后,用三个词去概括——“美好家园”、“美丽中国”,“我们每个中国人都诗意地栖居于中国大地之上”。
生态环境法典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它以人民为中心,它回答了人民之问。我们每个人的幸福家园需要我们每个人知法、守法,我们管好家门口的事,这种幸福感,这种法治的获得感,是生态环境法典给我们提供的非常重要的一种支撑。
对于美丽中国,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提到,生态文明建设是“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美丽中国的建设,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落地,它离不开其他社会各个领域的支撑。“美丽中国”是生态文明法典得以实施的中国,它也一定是政治清明、法治昌明、文化复兴、社会和谐的,是这样一个中国。
我特别想提到,在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之后,我们每个人,(每个)中国人,都应该诗意地栖居于中国的大地之上。我们中国人一直喜欢的环境是家园,是田园牧歌,它讲究的是“天人合一”,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正是我们生态文明非常重要的思想,也是指导我们生态环境法典出台的一个重要原则。我期待这一天!
中国网:从单行法到法典化,法治护航生态环境,相信未来一定会绘就一幅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新画卷。感谢侯教授为我们分享您的精彩解读。
侯佳儒: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