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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摘要)

2026-03-06 09:58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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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3月5日电 受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鸿忠3月5日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说明。说明摘要如下:

一、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用中长期规划指导经济社会发展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健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度体系,强化规划衔接落实机制;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提出,强化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强化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监督。

国家发展规划法是以宪法为依据,规范国家发展规划制定、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基本法律。党中央对加快出台国家发展规划法、强化规划编制实施的法治保障提出明确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必要认真总结长期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成功经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应当坚持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理念予以明确,对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具体程序作出全面系统规定,为在法治轨道上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国家发展规划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定和实施五年规划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一条重要经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个重要政治优势,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利于前瞻性把握战略问题,有利于保持事业连续性。从1953年开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已经连续制定实施了14个五年规划(计划),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综合国力提升,创造了世所罕见的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彰显了独特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治理优势。从我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至今,每一次都是在党中央领导下制定、实施并完成的,已经形成了成熟定型的做法。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对于加强党中央对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更好发挥我们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发展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在国家发展规划工作中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举措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在规划工作中把加强顶层设计和坚持问计于民统一起来,发扬民主、开门问策、集思广益;加强调研、论证和协商,广泛凝聚各方面共识和智慧;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人民的信心和支持就是我们国家奋进的力量,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规划工作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有利于在规划工作中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丰富和拓展民主参与的形式和渠道,更好体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三)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现实需要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密切相关。从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现行宪法,都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方面的重要规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行使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规划)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审查和批准计划(规划)调整方案、监督计划(规划)实施的职权,国务院行使编制、执行计划(规划)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相关职权。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有利于在规划工作中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提高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法治化水平,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四)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是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内在要求

党的二十大确立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心任务。“十五五”时期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夯实基础、全面发力的关键时期,要把宏伟蓝图变为现实,必须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坚持全国一盘棋,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咬定青山不放松;完善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的衔接协调机制和工作协同机制,形成定位准确、边界清晰、功能互补、统一衔接的国家规划体系。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为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有利于新形势下提升国家规划体系整体效能,健全宏观经济治理体系。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工作过程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总结长期以来特别是新时代以来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成功经验,以宪法为依据,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做法确立为法律制度规范,着力提高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实施及其监督等工作法治化水平,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的战略导向作用,更好发挥国家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

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保国家发展规划工作正确政治方向,通过国家发展规划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规划法定原则,以宪法为依据,贯彻宪法规定、原则和精神,通过国家发展规划法保证宪法相关规定的全面有效实施,同时与全国人大组织法和议事规则、监督法等法律做好制度衔接。三是坚持实践导向,从实际出发,把多年来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努力解决规划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四是坚持统筹协调,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在国家规划体系中的统领地位,同时为其他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留出制度空间,增强规划制度的系统性、协调性。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202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审议并原则同意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有关问题和工作的请示,为国家发展规划法立法工作提供了指引和遵循。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明确提出制定国家发展规划法。按照立法工作安排,国务院有关部门扎实开展调研论证工作,广泛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意见,在此基础上拟订了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2025年3月,国务院将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5年4月和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第十七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先后进行了两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遵循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遵循体现宪法有关规定、原则和精神,将多年来形成的成功经验和有益做法转化为法律制度,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发展规划相关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会后,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地方、各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两次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完善,主要是依照宪法规定对草案结构作了适当调整,充实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国家发展规划方面的相关职责和工作,完善了规划的指导思想、规划体系及相互关系等规定。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之后,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2025年12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决定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组织部署全国人大代表研读讨论,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6年1月30日,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代表研读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已经比较成熟。据此,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

三、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国家发展规划法草案分为6章,即总则、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附则,共3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的指导思想、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一是规定国家发展规划的概念及本法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包括根据需要提出的远景目标(草案第二条)。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的原则要求等作了规定(草案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三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规定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在国家规划体系中具有统领功能(草案第四条)。

(二)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

草案第二章“国家发展规划的编制”主要规定了国家发展规划的主要内容,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工作要求和相关程序。一是总结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成熟做法,明确国家发展规划根据党中央建议和决策部署,由国务院组织编制;具体编制工作由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承担(草案第七条)。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发展环境分析、指导方针、主要目标指标、重大战略任务、重大政策举措、重大工程项目、规划实施的保障等主要内容(草案第八条)。三是明确编制国家发展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应当统筹考虑的因素,并对开展前期研究、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创新编制手段等作出规定(草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四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请党中央、国务院审议的程序要求(草案第十五条)。

(三)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总结实践经验,草案第三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审查和批准”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调整方案等程序。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草案报党中央、国务院审议后,由国务院按照法律规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草案第十六条)。二是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专题调查研究以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作了规定(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是明确全国人大会议期间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具体程序(草案第十九条)。四是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国家发展规划的调整方案,并对国家发展规划及其调整方案的公布程序作了规定(草案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四)关于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

为了保证国家发展规划顺利实施,草案第四章“国家发展规划的实施”主要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各类政策措施等对国家发展规划的有效支撑和协同保障制度。一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由国务院组织实施,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拟订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意见,各地区、各部门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推进措施(草案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其他各级各类规划与国家发展规划衔接协调,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制定政策、配置资源等服务保障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措施(草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三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和评估制度(草案第二十八条)。

(五)关于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

完善的监督机制是国家发展规划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草案第五章“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主要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监督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职责等。一是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监督具体工作(草案第二十九条)。二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的中期评估、总结评估制度,规定相关程序要求(草案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三是明确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依法进行监督(草案第三十三条)。四是明确国家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作为衡量各地区、各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重要参考(草案第三十四条)。

(六)关于附则

草案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地方发展规划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国家支持香港、澳门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作了原则规定。一是明确省级发展规划报送国务院国家发展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和备案的相关要求;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发展规划应当与上级发展规划相衔接,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地方特色;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发展规划的编制等程序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草案第三十六条)。二是明确国家坚持“一国两制”方针,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主动对接国家发展规划,融入和服务国家发展大局(草案第三十七条)。【责任编辑:赵超】

【责任编辑:杨霄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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