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治理与治理科技:以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规制研究为视角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区块链数字资产指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登记、存储、持有、转让或交易的新型无形资产。这些资产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于特定系统中,作为价值或权利的数字化表示(digital representation),被产业界称为加密资产(crypto asset)、加密通证(crypto token)等。区块链数字资产因其具备支付结算、收藏、投资、确权等功能而被大众熟知,其业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以比特币(bitcoin)、以太币(ethereum)或者瑞波币(ripple)等稳定币、非同质化通证(NFT)为代表的资产形态存在大量市场案例。例如,Facebook(现更名Meta)发行的天秤币,以及微软公司和亚马逊公司在内的大型科技巨头亦发布NFT。在日本、德国等部分国家,已允许其NFT作市场支付结算。中国虽然在加密货币领域呈现从严监管态势,但是自2021年起内地多家科技企业如腾讯、阿里巴巴发行多款数字藏品;并且,随着中国上海数字藏品二级市场的开放,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恢复热度。加之在法律规制方面,2022年4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及“中国数字藏品司法裁判第一案”等立法与司法实践更新,业界已更深入探讨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属性认定、平台效应等问题。而在地区发展上,中国香港地区在2022年以来通过颁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等系列文件以营造有利环境,争当亚洲区块链资产中心。以上,可见中国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开放之路”愈加明朗。
许多研究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治理机制进行讨论,有从金融化可能性、司法裁判角度、社会管理学等视角切入,还有通过比较法研究看待各国区块链资产发展与治理差异。但是较少从科技端视野入手,即从区块链技术本身看待所形成资产的治理问题。值得深思的是,区块链技术所体现的去中心化、易于跨境、难以识别的优势特征,正是区块链数字资产业务中治理的难点与挑战所在,如果忽视其依托的技术路径而谈论法律规制构建,容易引发僵硬套用现有规则的“治标不治本”的尴尬处境。本文将以科技端视野观察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治理脉络,厘清“科技治理”与“治理科技”的关系,以及二者在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中的各自侧重点,以期为区块链数字资产的中国制度储备提供创新性视角。
科技端视野下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治理机制
科技端是理解区块链治理的必要角度
以科技为驱动的数字经济形态和社会形态。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经济和社会,诞生了如平台经济、互联网金融和电子商务等新业务模式,但是这种技术的核心功能依然围绕着“促进”现有商品和服务的交换。与此同时,区块链等创新技术的出现标志着与传统互联网不同的技术趋势,区块链技术不仅促进资产和服务的交易,更重要的是创造和管理数字资产和服务,如加密货币、智能合约等,它通过分布式账本技术实现数据的不可篡改性和透明度。区块链技术不只是交易的催化剂,也是数字资产生态系统的基石,为资产交易和新型资产创造提供了新维度,预示着数字经济新方向的发展,并将对未来经济社会产生显著影响。
科技中立概念持续为监管提供指引。科技中立原则(technological neutrality)是一种认为科技本身在道德和价值判断上是中立的观点,强调科技的影响取决于人类如何使用和控制它。这个原则基于假设科技工具或系统本身不具有内在的好坏之分,科技引发的积极或消极效应由使用者的目的、社会结构和文化背景决定。在以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治理研究当中也时常对区块链技术的中立性问题进行探讨。需要在区块链数字资产监管中继续坚持科技中立原则,指的是各国应尽量避免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基础设施的中立性进行干预,有研究分析,当基础设施中的某个区块链节点受到监管或者制裁,即中立性受到干预时,将引发具有高度破坏性的网络分叉,并破坏区块链技术的基本价值主张,导致广泛的参与者抛弃此节点进而使区块链数字资产活动同时转移而难以控制。因此,科技中立的概念将指引各国的监管聚焦于以风险为本的区块链数字资产活动。
国际组织的治理安排反映共识。国际组织对区块链资产的治理安排体现了对这一技术潜力的认识和技术视角的重视。国际组织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金融稳定委员会(FSB)等,已经开始研究区块链技术及资产,并提出了一系列治理建议和框架。在治理区块链资产的过程中,各国政府和监管机构正逐步认识到,单纯依赖传统的金融监管框架已不足以应对这一领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此,各国开始探索与区块链技术特性相适应的治理机制,包括制定专门针对区块链资产的法律法规、建立跨境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采用基于区块链的监管技术(RegTech)来提高监管效率和有效性,即探索以科技端出发,对治理机制进行调整或重塑。此外,随着区块链技术在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等方面的潜力逐渐显现。这促使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在构建治理机制时在关注技术风险和挑战之外,也考虑如何利用技术的积极效应。例如,通过支持区块链在供应链透明度、财产权注册、公共记录保持等领域的应用,以促进更加公平和高效的社会经济结构。
科技治理与治理科技的概念厘清
在现有关于区块链治理或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的研究中,科技治理(technology governance)和治理科技(governance technology)被经常性地混用,导致在治理机制研究过程中,无法区分治理机制中主客体和治理内容的对应关系。如何理解二者的语义异同,对于数字资产治理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已有多次全球性会议、国家间论坛强调科技治理,并在当中分析技术类型、治理要点等具体内容,表明科技治理作为一种官方共识而存在。例如,2021年全球技术治理峰会(Global Technology Governance Summit 2021)、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科学、技术和创新局专门在官网设立科技治理一栏以供大众认知。金融科技与科技金融的概念关系可提供参考借鉴。金融科技泛指一切能运用于金融数字化、现代化的科技手段,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以及本文探讨的区块链等技术。而科技金融则指的是以科技赋能和驱动的金融业态,存在部分研究以“数字金融”指代。金融科技是科技领域中的分支,而科技金融则是金融行业的细分领域,两者互相辅助,共同发力。
在区块链模型中,通常分成技术层、协议层、应用层3个切面(图1)。技术层是区块链技术落地应用的基础,而协议层和应用层则存在于具体化场景,因此,按照是否投入具体应用及应用程度,可将技术层作为第一层,明确第一层科技治理的重点在于“治理”,是对于区块链技术层本身的治理,是运用多元化手段对区块链技术的技术属性进行识别、提取及管理的过程;而涵盖协议层与应用层的第二层治理科技落脚在“科技”,是指用作治理方式的科技手段,是运用区块链技术作为治理方式的其中之一,在许多文章中被表述为“以链治链”,即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传统治理手段中或者是通过区块链技术构建全新的治理方法。
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治理机制应从区块链技术治理为先,逐渐向上筑起运用区块链技术的治理路径,最后两者共同发力的设计。应当认识到,一方面,“科技治理”是首要层,应提升为首要任务,无论是技术中立概念还是全球各国对区块链技术的认知与共识,优先发展技术层并且加以引导,能够更好地控制后续协议层和应用层的构建程度,也能够控制区块链技术如何拓展到更广泛的应用当中。另一方面,“治理科技”由于对区块链数字资产产生直接作用,是建立在技术层安全可控的基础上形成的区块链协议层与应用层,以提高对数字资产的治理力度,与通过“科技治理”的间接效应形成合力。
科技治理:对区块链技术的有条件信任
区块链技术层的风险分析
随着区块链技术在多个领域的应用与推广,区块链数字资产引发的各种安全问题也开始在全球范围内出现,包括非法集资、洗钱、暗网非法交易、过度挖矿等。例如,中国在2015—2017年间出现大范围的非法代币融资案例;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频繁认定区块链数字资产构成未经批准发行证券。而大量事实表明,区块链技术层已然成为网络攻击者重点关注的诱人目标,且随着协议层的推广和应用层的流行,未来将出现更多区块链安全问题。因此,区块链技术层的风险分析,将对科技治理的路径设计提供参考,使其具备针对性。
技术安全风险。引起技术安全风险的行为基本上可划分成2类。通过破坏运营节点,导致区块链网络运行困难甚至瘫痪。破坏运营节点的方法多种多样,例如通过不当地增加节点数量或攻击某些关键节点,具体有“女巫攻击”“51%攻击”“路由攻击”等类型。以“女巫攻击”为例,作为一种安全攻击,攻击者创建大量虚假身份来获得对网络的不成比例的影响力。由于在区块链系统中,区块链数字资产依赖于网络中节点的共识机制来验证和记录交易,“女巫攻击”通过增加大量节点破坏网络共识,进而干扰或操纵交易记录,并且通过大量虚假请求或交易,攻击者可以消耗网络资源,导致正常交易无法得到处理,从而实现对网络的拒绝服务攻击(denial-of-service attack,简称DoS攻击)。涉及对运营节点的控制,其中攻击者向交易网络中的其他节点发送错误的交易信息,导致特定节点在交易中遭受财产损失。这通常涉及对私钥的破解,因为私钥是验证交易合法性的关键。一旦私钥丢失或被窃取,相当于攻击者获得了访问和操作账户下所有资产与数据的权限。因此,确保私钥的安全是区块链应用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一旦掌握私钥的节点遭到攻破,黑客可以轻易且无需密码即可转移用户账户中的资产。例如,2022年加密货币做市商Wintermute因使用了安全性低的生成工具Profanity创建以太坊地址,导致地址存在严重漏洞而被黑客攻击,损失1.6亿美金。网络钓鱼攻击等手段也是常见的威胁方式,它们与私钥破解同样危险,威胁到用户资产的安全。区块链技术层还面临着可扩展性等问题的挑战,即多数区块链技术在商业应用中职只能兼顾可扩展性、去中心化与安全性中的其中2项,形成了“区块链不可能三角”难题。
技术垄断风险。在技术层的垄断基本上可以划分为3个方面。区块链技术的开发和运营往往受在少数科技公司或者企业控制,这些公司通过控制技术开发的方向和速度,以及对底层协议的控制,可能形成垄断地位。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较之公有链,私有链更易出现垄断的风险。公有链对全体市场主体开放,任何人皆可提出将交易区块链添加至公共区块链,因此在公有链系统中,参与者较难取得策略性的优先地位或者被赋予不公平优势,而私有链的开放成员特定、有限,参与者可能会直接达成协议以操纵价格、分配市场或客户、不当分享竞争敏感性数据。区块链网络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高度依赖于网络中的主要参与者,如矿工或验证节点。当这些关键参与者由少数大型实体控制时,网络的去中心化特性受到威胁,这些大型参与者可能利用其影响力进行市场操纵,增加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的难度和复杂性。区块链技术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使得普通用户难以充分理解和参与其治理,加剧了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称问题。技术垄断使得少数精英掌握大量关于区块链和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知识和信息,而普通用户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
技术操作风险。区块链技术操作风险,涵盖了从技术开发到日常运维、再到最终用户应用的全过程,体现了区块链技术在实际应用中面临的多维度挑战。这些风险不仅包括可能出现的技术缺陷,如代码错误或设计缺陷,还包括管理层面的不足,例如对区块链网络的监管不当或用户私钥管理的疏忽。安全漏洞更是一个重要的风险点,因为它们可能被恶意利用,导致数据泄露、资产丢失或其他安全事故。
技术法律风险。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层和合约层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在学术和实践领域都已得到深入的研究。作为区块链的基础支持——技术层本身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却显得更加抽象,且涉及面广,处理起来较为复杂。技术层主要围绕技术开发、部署和基础架构运维等方面展开。区块链技术层面最主要的法律挑战之一是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缺乏或难以统一问题。不同的区块链平台和应用可能采用不同的技术规范,这不仅增加了区块链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复杂度,而且还可能导致技术解决方案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下面临合法性的存疑。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本质与监管责任的冲突是另一大法律挑战。“去中心化”意味着没有中央权威机构来控制或管理整个网络,虽然为用户提供了更高的自主性和安全性,但确定谁应该为区块链网络上的行为或事故承担责任,具有复杂性。节点运营者、技术提供者等可能都会被视为潜在的责任主体,但在去中心化网络中界定主体的责任范围和程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除此之外,区块链技术层面的知识产权争议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法律风险。
各国科技治理的策略分析
美国:部署全面,部门协同,市场参与
美国在区块链技术及其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方面具备先行实践和政策导向,通过3个方面强调治理区块链技术是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的基础,即区块链技术发展政策、制定针对区块链技术的规范文件,以及在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文件中明确提出区块链技术治理的必要性,展现了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监管的全面视角和动态调整能力。
特朗普政府至拜登政府的政策转变。发布区块链技术发展政策是对未来技术景观的前瞻性规划。美国的治理区块链技术政策从特朗普政府时期的“放任自流”和“分散管理”转向拜登执政后的“负责任创新”和“政府监管”。拜登政府仅在2021年就提出了25项针对区块链技术的法案,全政府监管的具体行动上,行政令强调了由白宫统筹、多部门协作的重要性,强调机构间的横向联合与消除部门监管壁垒,有效整合资源促进区块链数字资产创新。2022年3月拜登政府发布《确保数字资产负责任发展的行政令》,旨在从价值观层面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发展路径。
针对区块链技术的专门规范。专门针对区块链技术的规范文件,为该领域的法律框架奠定了基础。这些规范文件为区块链技术的安全、有效应用提供了法律支持,也为解决潜在的法律问题和挑战提供了参考。例如,美国国会能源和商业委员会(USCC)一致通过了《2023年部署美国区块链法案》,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授予商务部长采取必要或适当行动的权力,促进美国在新兴技术领域的竞争力,该法案不仅提及了公私部门的协作关系对治理区块链技术的积极作用,还涉及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系统稳定性、应用创新、保护安全的潜在措施等问题。在此之前,还有2016年12月美联储发布的首份区块链研究白皮书《支付、清算与结算中的分布式账本技术》、2018年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发布的《NISTIR 8202区块链技术概述》,均对区块链技术及其风险治理提出规范。
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文件中强调治理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文件中提及区块链技术的治理必要性,反映了对该技术潜在风险的认识和对风险管理的重视。通过明确规定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分类、监管要求和合规标准,这些文档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防范洗钱和资助恐怖主义的风险,同时促进区块链数字资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例如,在2023年美国金融委员会通过《区块链监管确定性法案》,法案中明确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对区块链开发者、区块链网络、区块链服务、区块链数字资产等作出重要定义,重点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软硬件系统结构进行了技术分析,另外提起区块链数字资产开发商和服务提供商的监管框架。
各州治理与市场参与。除了联邦发布的指导性通用文件外,美国各州对区块链技术也处在积极跟进的状态。特拉华州是首个启动区块链发展战略并发起区块链倡议行动的州(区),在2016年已率先尝试将政府档案转移到区块链账本并引导该州注册企业进行区块链上的股权和股东权益追踪。同年,伊利诺伊州也发起了伊州区块链倡议行动。2017年2月,亚利桑那州通过区块链签名和智能合约合法性法案。而在市场方面,美国的诸多互联网巨头、金融机构及新兴区块链企业也领先于世界进程,开展了区块链技术与应用的深入研究和创新示范,如IBM、亚马逊、谷歌、微软等推出区块链底层平台,Facebook、沃尔玛、USAA保险、邮政运营商UPS等则开展了区块链在数字货币、保险、供应链等领域的创新应用。
英国、新加坡、中国香港等:技术优先,试点创新,监管先行
英国。英国积极推动区块链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法律协会与伦敦科技倡导者(TLA)的区块链法律和监管小组共同发布了关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和区块链法律及监管问题的指南,提供了在复杂区块链技术领域内导航的指导,包括技术发展、智能合约、数据治理等方面。同时,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也发布了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指南,指导企业探索区块链潜力而不违反金融法规。如2015年英国政府率先提出“监管沙盒计划”,意在提供一个安全范围允许金融科技企业可以测试其创新的金融产品、服务、商业模式和营销方式,而不用在相关活动碰到问题时立即受到监管规则的约束。自2016年起实施“监管沙盒计划”,FCA已收到超过600份相关技术的申请,采用全年开放模式,使公司能在发展的合适时间测试技术。
新加坡。与英国类似,新加坡通过其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多个指导文件,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但对区块链资产一直采取保守的态度,截至2023年6月,MAS共收到461份牌照申请,只有19家获批。在治理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文件中可以看出,新加坡在治理区块链数字资产时特别注重技术层面的监管,这体现在包括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要求、实施“监管沙盒计划”,以及扩大对DPT(digital payment token)的定义等方面。
中国香港。中国香港也确立了“技术优先开发”的原则,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非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其他领域,在可控领域内测试区块链技术的稳定性。2017年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起了一项实验室试验,探索在中国香港银行间网络中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可行性。2018年,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区块链专责工作组,以推动中国香港成为全球领先的区块链中心。在对区块链技术进行较为全面的分析和应用后,中国香港也从2022年开始开启了对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探索与争先之路。例如,2022年中国香港公开发售亚洲首批区块链数字资产ETF,还开展了一系列区块链和数字资产相关的活动和峰会,如亚洲区块链峰会等,为该行业的交流和合作提供了平台。同年10月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就公众参与虚拟资产交易、代币化资产的产权保护、稳定币的发展等方面表明香港政府开放兼容、拥抱创新的态度。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香港政府优先下场开展实验计划,参与NFT发行、绿色债权代币化、数码珍珠等项目,以测试数字资产带来的技术成效,并尝试把有关技术进一步适用于评估金融市场。
治理科技:新兴治理方式的属性耦合
“以链治链”的创新模式
有研究指出,面对区块链技术展现的新兴特性,单纯按照传统法律规制或者依赖现实世界的治理体系,已不足以全面覆盖区块链技术领域呈现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这种情况下,代码治理成为了重要的补充路径。代码治理本质上是利用区块链技术自身的规则来实现系统内部的自我管理和监管。通过在区块链系统中嵌入特定的智能合约和治理协议,可以在不依赖外部法律体系的情况下,自动执行合约条款、管理交易、甚至处理纠纷,从而实现对整个区块链系统的有效治理。进一步地,有专家和学者提出了“以链治链”的治理方案,这一思路更深化了代码治理的概念。
然而,要实现有效的代码治理或布局“以链治链”的治理方案,还面临着不少挑战。需要在保证去中心化精神的前提下,设计出既能有效治理又能得到广泛认可的治理机制。智能合约虽然能自动执行,但其逻辑必须非常精确无误,任何设计上的缺陷都可能导致不可预测的损害后果。这些治理机制如何与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相互作用、相互补充,也是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下文,将分析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建立或重塑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新模式。
分布式数字身份
运行模式
分布式数字身份(decentralized identity,DID)是基于区块链技术构建的新一代数字身份系统,具有保证数据真实可信、保护隐私安全、互操作性强、可移植性强等特点,是构建数字金融、发展“元宇宙”网络的基础设施。与传统身份或者数字身份一致,其同样由“身份”与“凭证”两部分构建。以下以DID的创建—持有—核验的主体关系为结构,以某用户转移NFT为例分析DID运作的关键步骤(图2)。可以发现,每一步骤均需相应主体经过验证、标识,形成对应的独一区块链后才能进入下一流程,整个过程基于区块链技术创建的身份机制得以进行,脱离了传统互联网平台中大型平台对个人身份数据、信息的收集和掌控,使身份验证等关键步骤均由持有者支配。
风险识别
技术提供者。技术提供者的“发行链”构成了链上业务开展的基础,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如何保障系统的安全性和信息保护,尽管技术提供者如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美国微软、苹果等公司)投入充足资金确保系统安全,但技术更新与创新持续增加系统崩溃或停运的风险,同时存在密钥安全和技术集成的隐患;在提供跨境服务和注册时,是否能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是否支持匿名注册以保护技术支持者的隐私,这是当前全球法律体系尚未充分涉及的问题。
持有者。DID使数据和信息权力重新由用户控制,允许他们自主决定提供哪些数据及其在交易中的使用范围。数据自主权的实施和管理亦在各环节将面临风险:用户需谨慎选择在区块链上用以认证身份的信息,以尽量减少身份信息泄露的风险和可能。同时,用户还需保证所提供数据的真实性,为所提供的数据做信任背书。在控制个人数据的同时,还必须确保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方式和保护程度。能否利用好大数据得到合理的处理结果,也是需要考量的问题。概言之,虽然数据控制权回归个人而保障其充分自治,但维护各环节安全稳定运行的成本与个人能力难以匹配。
认证者与核验者。核验者主要核验用户的身份标识和文档,技术构建的身份标识通常不存在真实性问题。但在验证过程中,验证机构无法直接核实数据真实性,而是依赖认证者的背书。认证者的可信性,即是否在可信名单上,是身份验证业务需解决的问题。而认证者和核验者在处理身份数据和信息时的暂时存储与使用,如何避免二者对数据的再次进行实质性控制,又是另一关键问题。
区块链组织治理
与传统组织相区别,传统如公司、合伙企业等类型的组织被称之为科层制的模式,上下分级分工明确,存在中心层或决策层进行整体统筹,遵循特定的规则与程序。去中心化组织(DAO)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组织形式,它利用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组织的规则和操作,从而实现了一种没有中央管理层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体流程。在DAO成立初期,开发者或初始成员通过智能合约设定组织规则,如成员加入、投票权重、资产管理和决策流程。这些规则被编入智能合约后,便自动、公正、透明地执行。成员加入需要持有特定区块链资产,赋予投票权。决策如资金分配或规则变更时,通过投票决定,智能合约自动执行结果。此外,自动化减少人为错误,降低管理成本。DAO设置激励机制,如代码贡献或投票参与可获得数字资产奖励,鼓励成员活跃参与。治理规则可通过投票和智能合约更新灵活调整,应对外部变化或内部需求。需要注意的是,成立之初的治理规则是允许改变的,任何成员都可以提出改进建议。通过不断的投票和智能合约更新,DAO可以灵活地调整其治理结构和规则,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或内部发展的需要。
优势与风险。这种新型组织形式在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方面展现了2个重要的优势。DAO保障了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环境的整体去中心化和符合用户意志。在传统的中心化治理模式中,决策权集中于少数管理层或机构,而在DAO模式中,每个参与者都有权利通过投票机制参与决策,从而确保了治理的民主性和透明性。例如,2016年太坊分叉事件中,因黑客攻击分裂为Ethereum和 Ethereum Classic 2条链。DAO的出现改造了传统组织体(如公司、合伙企业等)的治理方式和治理思维,是对“自上而下式”治理方式的重大突破。在DAO模型中,治理结构不再依赖于固定的层级关系,而是建立在代码即法律的理念上。然而,DAO在理论上的治理潜力却在实践中面临诸多挑战。其中,治理结构的未成熟和法律地位的不明确是两大主要难题。由于DAO的去中心化特性,其内部治理结构可能缺乏有效的协调和冲突解决机制,导致治理效率和效果不佳。同时,DAO作为一种新兴的组织形式,在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尚未获得明确的定义和认可,目前仅有美国两州对DAO的法律地位进行了不一致的规定。其法律地位的不确定性可能影响到DAO成员的权益保护和组织的稳定运作。
传统监管科技化
运用区块链技术本身治理区块链区块链数字资产是一种内生治理机制,它通过技术的耦合性实现了区块链数字资产的自治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主要体现在分布式身份验证和去中心化自治组织(DAO)等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在这一背景下,监管科技(RegTech)的出现,将区块链技术与传统监管手段结合起来,为区块链数字资产的监管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例如智能合约允许将监管规则编码到区块链上,实现自动执行,这意味着合规检查和监管要求可以直接嵌入到交易和运营过程中,从而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监管科技的实施,需要监管机构与技术开发者之间的密切合作,以确保技术解决方案既能满足监管要求,又能充分发挥区块链技术的优势。同时,也需要不断更新监管框架,以适应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数字资产快速发展的特点。
科技端视野下中国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的多维路径和法治修正
科技治理的制度构建
政策上积极支持,加速推进技术研发。区块链数字资产治理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声音强调了区块链技术研发进程的加快,主张“技术在先,应用在后”的原则。这一主旨旨在突出核心技术的攻关和原创创新能力的提升对于区块链发展的重要性。根据2015年布雷顿森林会议发布的《比特币和区块链的承诺书》的观点,区块链处于从比特币向金融业务拓展,再延伸至到新型应用开发的演变过程中。这一过程中,社会各界的合作,尤其是技术攻关的加速,对于区块链的产业发展至关重要。鼓励和促进区块链企业之间,包括初创企业、开源社区、行业龙头等市场主体间的协同合作,是推动区块链基础网络、数据架构及应用系统研发的关键。以英国为例,政府通过鼓励初创企业与大型企业的合作,共同面对核心技术的挑战,既稳定了区块链技术获取和提升的市场平衡,也服务于更广泛的区块链技术应用的创新。此外,通过在实践中攻克技术难题,同样是加速区块链技术研发进程的重要途径。英美等国通过积极部署区块链应用项目,推动区块链技术与经济社会的深度融合。这些项目主要集中在解决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点对点网络(P2P)、智能合约等基础技术的难题上,旨在通过技术创新提升区块链产品和服务的价值,从而占据产业链的高端。
完善区块链风险评估,重塑区块链发展的风险体系。确认风险评估的范围。通过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如统计学分析、机器学习、信号处理、数据挖掘等,可以客观、全面地归纳和整理区块链风险数据,既能够厘清区块链应用风险的生成机理,还能实现对区块链风险的精准识别、科学评估与有效控制。这一过程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和智慧,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评估体系。评估过程的规范性。这包括规范评估主体、适用对象、评估流程与程序等,构建覆盖技术完整性、确定性与潜在风险等多个层面的评估机制,特别是在数据安全等关键应用领域。此外,参照英国《加密货币资产指引》等先进实践,政府应当完善区块链市场准入规则,包括应用平台的资格审查认证、加密货币交易所的牌照申请、特定业务的行政审批等。通过设立区块链风险预警机制与安全防控体系,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区块链技术的风险。
科技伦理引导。科技伦理在区块链治理中占据着核心地位,尤其是在保障数据安全和用户隐私方面。区块链作为一种创新技术,其独特的去中心化特性和匿名性带来了众多伦理与安全挑战。应关注区块链的伦理道德问题和保护数据安全是科技伦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开发环签名、零知识证明、同态加密等隐私保护算法,可以在不牺牲区块链透明度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有效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这些技术措施限制了数据传输至特定节点而非全网广播,并通过权限访问控制来最大限度地保护用户的隐私和数据安全,体现了科技伦理在技术应用和开发中的重要性。 建议仿照新加坡,在区块链数据安全治理方面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数据安全政策宣传、制定指南、促进技术发展,并建立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问责机制,将这些作为风险治理的核心。这表明科技伦理导向的区块链治理需通过具体组织和机构执行,确保伦理原则通过明确制度和规范得到落实。同时,加速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和网络安全领域立法,更新不适合区块链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区块链应用提供清晰的法律框架,确保伦理原则在区块链发展中实施。
治理科技的监管边界与政府责任
自主治理与监管边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区块链网络在技术层面提供了自主治理的可能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数字世界完全脱离了现实世界的监管机构而独立存在。相反,现实世界中的监管机构在区块链技术治理中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过,这一角色已经从传统的“中心者”转变为“辅助者”,这意味着在区块链网络能够实现自治的领域,监管机构应尊重并最大程度地依赖“技术”治理,充分实现自律、自我引导和共识推进,依靠技术本身的力量来实现,通过编码规则、智能合约等技术手段来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风险控制。这种治理模式在有效利用技术力量的同时,也促进了区块链网络内部的自治与自组织能力。同时,也需注意新型风险可能会扩张成系统性风险,挑战“以链治链”治理效力的边界。在面对这些新型风险时,传统的监管机构需要重新审视自身的角色和职责。传统监管机构的介入并不意味着对去中心化精神的否定,而是在必要时为区块链网络的健康发展提供辅助和保障,这要求监管机构不仅要深入理解区块链技术的工作原理和潜在风险,还需要掌握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工具和方法。
监管边界的确定路径。尊重技术自治。监管机构应尊重区块链技术的自主治理能力,依托技术力量实现规则的自动执行、风险控制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化。监管介入的主要目的应是辅助区块链网络实现更高效、更安全的自我管理,而非直接控制或干预。监管机构应聚焦于兜底性框架的建立。无论是风险预警机制的构建,还是非法活动的预防和打击等方面,特别是在防范洗钱、融资欺诈等细化领域,监管机构如网络安全管理部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需要发挥各自专业和权威优势,确保区块链技术和区块链数字资产的应用不被滥用。例如在是否开放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支付功能上,应有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外汇总局及第三方大型支付公司(中国的微信支付、支付宝)等共同协调与开展。监管机构应与区块链技术开发者、应用者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了解技术发展的最新动态,共同探讨如何在不损害技术发展和应用的前提下,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和监管合规。④ 监管政策和措施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以应对区块链技术快速发展带来的新情况和新挑战。监管机构应鼓励创新,同时在必要时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稳定。
正确地理解科技治理与治理科技的内涵和关系,是区块链技术、区块链数字资产及其制度规范相互融合、系统性构建的创新视角和必要出发点。将区块链数字资产的治理机制从科技端入手理解,置于科技这一场域细化分析,能够在宏观层面把控数字世界与现实世界、自治与他治、技术与法律、中国与国际的互动和协调;而在微观领域,也能进一步对数据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具体行业开展实现指引和导向。事实上,科技治理与治理科技的双层结构或制度设计在人工智能、算法技术等更广泛的技术应用治理问题上一样具备参考意义。
(作者:吴一楷、李国安,厦门大学法学院。《中国科学院院刊》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