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助力建设海洋强国
张燕雪丹 上海海洋大学副教授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顾问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中国制定较早的一部环境保护专门法。其自1982年颁布实施,历经1999年一次修订,2013年、2016年和2017年三次修正。本次由十三届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牵头,是对该法的第二次修订,也是一次对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制度的全方位调整,对于中国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及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从修订历程来看,除1999年修订外,2016年修正内容较多,涉及19项条款,适时增加了诸如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限批等制度,并提高了处罚最高限额。但修订后很快就有了再次修订的呼声,这与2018年后中国海洋环境治理领域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息息相关,涉及几方面内容:首先,中国海洋治理理念进一步强调陆海统筹的重要性。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任务和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战略部署亟需在法律上落地。其次,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对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政府分工进行调整,新组建自然资源部和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控、海上污染源治理等方面的职能进一步加强,而自然资源部则负责海洋生态保护的修复工作。另一方面,海警部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承担海上海洋环境保护执法工作。这些变化亟待在法律中予以明确。第三,一些关键制度,如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排污许可制度等都需要通过修订在上位法予以明确。最后,通过法律完善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环境诉讼体制机制的需求不断增强。
从最终文本来看,本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很好地回应了上述需求。尽管并未在篇章布局上进行大幅度调整,但在每章条款布局和内容方面修订较多。修订亮点包括:
一是将“陆海统筹、综合治理”作为重要基本原则提出,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作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加强了陆海之间在规划、标准、监测方面的制度协调,以及治理海洋的区域联动。
二是根据机构改革内容,调整了海洋环境保护的部门分工。增加了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对于海洋工程和海上倾倒废弃物的监管职能;明确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海域、海岸和海岛的生态修复项目;授权海警机构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自然保护地海岸线向海一侧保护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了对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对于海洋保护区的建立及管理,明确纳入国家自然保护地体系进行规制。明确国务院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开展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并落实补偿资金的责任,提出在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生物物种、生物遗传资源三个层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体系建设。规定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海洋生态修复,并提出了投放人工鱼礁和种植海藻场、海草床、珊瑚等具体恢复手段。
四是完善、补充了污染防控方面的重要制度内容。生态环境部门实施并成效显著的一些重要制度被写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在该领域的适用,包括排污许可管理制度、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养殖尾水排放限制、入海排污口监测管理、开放式沟渠排放等。
五是加强了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管理职权和责任。本次修订在多个方面增加了各级地方政府在海洋环境保护中的职责,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在垃圾污染防治方面,要求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从垃圾清理、监测到最终处置的制度措施。同时,要求入海河口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河口生态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
六是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提高了多个违法行为行政处罚金额的上限,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新增对海水养殖活动、入海排污口未依法监测、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进行生产建设活动和海上倾倒废弃物等的法律责任。
除上述方面,其他条款也进行了一定修改和调整,包括删除了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条款、规定自然岸线保护要求、海洋环境的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海上执法行政强制措施等。整体来看,本次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能够将建设海洋强国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理念、原则、制度等在法律中予以明确,并根据当前机构改革情况,对部门职权分工、央地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为下一步更好地实施相关制度,保护海洋环境奠定良好基础。
编审:高霈宁 唐华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