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存款利率确定方式改变?

发布时间:2021-06-27 14:37:12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郭子源  |  责任编辑:王振红
关键词:利率,存款,金融,机构,银行

日前,一则“大额存单遭疯抢、存款利率要下调”的消息扰动市场,甚至引发部分银行储户的恐慌。

真实情况如何?多位业内人士告诉经济日报记者,“存款利率下调”系误读,储户无须恐慌。此次之所以出现变动,主要原因是存款利率的确定方式发生了改变,由原来的“基准利率×倍数”改为“基准利率+基点”,与贷款利率的确定方式接轨。

长期以来,存款利率确定方式一直沿用“基准利率×倍数”模式,如大额存单利率通常为“基准利率上浮40%”。现在,要将其改为“基准利率+基点”模式。

为何要修改?多位业内人士表示,主要目的有三:一是有效维护存款市场利率定价秩序,二是提高商业银行存款利率自主定价自由度和精准度,三是推动存款利率定价市场化。

2015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存款的实际执行利率。

随后,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有序推进,央行指导成立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简称“利率自律机制”),由多家金融机构组成,旨在对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为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此前,在利率自律机制的协调下,金融机构经过自主协商,按存款基准利率倍数来确定存款利率的自律约定上限。”利率自律机制相关负责人介绍,在上限范围内,各金融机构可与存款人自主协商,最终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由此,既能确保银行充分自主定价,又能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个别银行非理性定价。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利率上限,一个潜在问题也随之而来,那就是存在明显的杠杆效应。

记者调查发现,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出于逐利等考量,个别金融机构采用不合规手段“伪创新”了一些金融产品来吸收长期存款。在不正当竞争的影响下,为稳定存款来源,其他金融机构就不得不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进而推升银行业整体的负债成本,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

为解决以上问题,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势在必行。“利率自律机制充分征求并吸收了各核心成员的意见,决定将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加基点。”上述负责人说。

新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实施后,对存款市场将产生何种影响?是否会导致存款利率下降或上升?

“新方案实施后,金融机构无须大幅调整所有期限的存款利率,而且一年以上的存款占比也较小,总体看对金融机构和存款人的影响都不大。”上述负责人表示,具体来看,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有升有降”,即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

值得注意的是,在自律的上限之内,各家金融机构仍可以与存款人自主协商,共同确定存款的实际执行利率。目前,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定价总体平稳,有关调整正有序推进。

“针对活期存款和一年期以内的定期存款,各类银行对利率进行调整的可能性不大,但对一年期以上的定期存款,利率将可能适当下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

董希淼认为,进一步明确存款利率上浮上限、引导中长期存款利率下降,一方面有助于降低银行负债成本,进而推动银行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实际贷款成本。“同时,还能够约束中小银行和大型银行分支机构对存款的不理性竞争行为,克服银行揽储的‘规模情结’和‘速度冲动’,增强银行发展的稳健性、可持续性,更好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董希淼说,此外,还有助于减少短期存款与中长期存款之间的“价差”,减少套利行为。

新定价方法将对投资者产生什么影响?“对个人而言,如果资产配置中的中长期存款、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较多,那么收益率可能有所下降。”董希淼说,应平衡好风险与收益的关系,如果希望获得较高收益,那么必须承受较高风险,如果不希望承担较高风险,那么应该接受较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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