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残重病等特困人员拟纳入低保

发布时间:2020-09-09 09:23:00  |  来源:新京报  |  作者:马瑾倩  |  责任编辑:杨霄霄
关键词:重残,重病,特困人员,低保,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不再养“懒汉”、重残重病明确纳入低保……9月7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9类社会救助对象、11类救助制度。意见反馈截止到10月7日。

焦点1

拟建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社会救助政策,整合优化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能力。

同时,国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期社会救助政策和紧急救助程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化建设,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焦点2

未就业社会救助对象不得无理拒绝就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社会救助对象包括: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遇困家庭或者人员、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费用的人员、省市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

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低收入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鼓励企业吸纳、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实施就业救助。加强就业救助与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最低工资等制度衔接,鼓励和引导就业救助对象主动就业创业。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社会救助对象应当根据自身能力参加劳动,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条件的,应当积极就业;未就业的,应当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的免费培训、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

获得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先行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

焦点3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与低保、医保等衔接

实施社会救助,可以通过发放救助金、配发实物等方式,也可以通过提供服务的方式。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应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以及办理丧葬事宜。同时,应当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仍在义务教育或者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读的,应当继续予以供养。

焦点4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享政策优惠

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明确国家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帮扶。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为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救助提供便利。

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作用,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向社会力量购买,为有需求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

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依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依法做好信息发布、公益服务记录或证明等工作,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焦点5

骗取社会救助将被纳入全国信用平台

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及时公开社会救助政策、救助标准以及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除公示的信息外,社会救助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建立社会救助对象信用记录制度,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会救助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开展失信惩戒。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以非法所得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不缴纳罚款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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