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布BNO签证政策细则,外交部:中方将考虑不承认英BNO护照为有效旅行证件

发布时间:2020-07-24 09:12:29  |  来源:环球时报  |  作者:强薇,赵觉珵  |  责任编辑:刘梦雅
关键词:中英关系,BNO护照,香港

【环球时报记者 强 薇 赵觉珵】在美国国务卿蓬佩奥访问伦敦后的第二天,英国政府当地时间22日公布了英国国民(海外)护照(BNO)签证政策实施细则,宣布将为BNO持有者及其直系亲属提供更多居留权利,有关措施计划于2021年1月实施。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2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中方对英方的行为坚决反对,将考虑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

据路透社23日报道,英国政府在一份声明中宣布,英国将于2021年1月为香港近300万BNO护照持有者开通英国入籍通道,申请者无需有工作即可来到英国。本月初香港国安法实施后,英国就以该法律违背《中英联合声明》等借口,宣布将为持有BNO护照的香港公民及其家属延长在英居留时间,从6个月延长至5年。

此次出台的详细规定显示,持BNO护照的香港人和他们的近亲自明年1月起可以申请特别签证留英,其间申请人可在英国工作或读书,但不会获得社会福利等保障。申请人可选择先申请到英国30个月(可再延长30个月),或一次性申请到英国5年,此后再申请定居和入籍。英国政府称,要获得此特别签证,需要证明拥有BNO身份,但不须持有效BNO护照;若BNO过期或遗失,也不须申请新护照。

不过,英国政府也对签证申请人提出多项条件,包括申请人通常居住香港,财务状况能支撑本人在英国生活至少6个月,显示出学英文的意愿,取得由英国内政部认可医务所发出的结核病测试证书以证明健康,还需要支付签证费用与缴付健康税等。

英国内政大臣帕特尔22日在声明中声称,“英国与香港人民有着牢固的历史关系,英国遵守了维护香港居民自由的承诺”。外交大臣拉布则表示,“我们不会对香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我们也不会逃避对香港人民负有的历史责任。”

对于英国政府出台的BNO签证政策文件,中国驻英国大使馆发言人23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中英曾就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问题互换备忘录,英方在备忘录中明确承诺不给予持有BNO护照的香港中国公民在英居留权。“英方不顾中方强烈反对和一再交涉,为有关人员在英居留和入籍提供路径,严重违背自身承诺,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驻英使馆发言人表示,中方敦促英方认清香港已回归中国的现实,客观正确看待香港国安法,立即纠正自身错误,停止以任何方式干涉香港事务和中国内政,“否则必然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汪文斌23日在例行记者会上表示,由于英方违反承诺在前,中方将考虑不承认英国国民(海外)护照作为有效旅行证件,并保留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

香港特区政府23日晚也作出严正声明称,英国政府以香港国安法为借口高调采取某些措施,纯属政治操作,不仅严重违背自身承诺,也严重干预香港特区的事务,特区政府对此表示不满及反对,敦促英国政府停止干预香港特区事务,重回正轨。

对于拿BNO护照移民英国的选择,香港《大公报》此前算过一笔账,称要想借BNO入籍英国,需要先备好500万港元。报道还提到,香港移民到英国当地只能沦为“二等公民”,加上英国大城市样样贵,民众生活艰难。BNO持有人及其子女抵英后,也不能立刻享受公共医疗等福利。本月早些时候,英国智库“经济和商业研究中心”(CBER)则统计称,倘若最终有100万香港人选择移居英国,可为英国带来高达400亿英镑的经济效益。

全国政协副主席、前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此前曾公开表示,“英国不应高估香港人对移居英国的兴趣”,如果有人去英国住6年拿了英国国籍,“应该严格执行国籍法,收回中国国籍和香港居民身份”。香港《头条日报》日前也刊发评论称,英国的BNO计划是出于向香港“吸金”的考虑,该计划不是一个令香港人受益的计划。

修改BNO相关安排只是英国最近采取的多项破坏中英关系的行动之一,近来,英方还宣布禁止华为公司参与该国5G网络建设,暂停与香港引渡协定。英国《每日邮报》22日称,该国议员正要求发起一项调查,原因是英国国际发展部的年度报告显示,过去一年,英国通过直接援助或向联合国、欧盟等提供的资金中,有7160万英镑进入中国。根据相关文件,其中一部分资金用于改造学校、应对气候变化、改善动物福利以及引入英国式的养老金制度等。英国保守党前党魁、反华派人士伊恩·邓肯·史密斯称,上述援助款项“非常疯狂”,他认为,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英国经济体量仅为中国的1/5,却在帮助中国的企业。“这使得我们对与中国的整体关系、对中国的依赖,以及这种无用的援助支出进行战略性审查变得更加紧迫。”香港著名时评记者卢纲23日在香港《南华早报》撰写评论文章称,自英国脱欧、与欧盟做出切割后,英国正在快速沦为美国的附庸,充其量就是一个下辖的“诸侯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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