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立香港特首的宪制权威是香港国安法实施的重要保障

发布时间:2020-06-24 09:55:57  |  来源:中国网  |  作者:孙璐  |  责任编辑:殷晓霞
关键词:草案,宪制,国安法,政府治理模式,香港政治

孙璐中国传媒大学政府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6月20日,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出炉,(以下简称《草案》)。《草案》中将香港国安法的指导原则、机构设置、人员配置、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政府在香港国安法实施过程中的权责、分工等相关细节进行了说明。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是《草案》中将行政长官任命为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强化了香港特首在维护国家安全领域的宪制权威。

《草案》中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的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落在了以特首为核心的行政部门,这一规定将会强化香港的行政主导体制和特首的宪制权威。

在《基本法》和“一国两制”原则的指导下,香港特区政府实行的是行政主导体制,行政主导制就是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三种权力架构中,行政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在香港体现为以行政长官为代表的特区政府在权力架构中处于优势地位,只有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才能做到《基本法》规定的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这一香港特有的政治体制是顺应政府治理模式变革的潮流,又能够保证行政系统高效运作的独特产物,在维护和保障香港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尽管《基本法》奠定了确立行政主导体制所需要的制度和法律基础,但在实际运作中,尤其是涉及到国家安全等重要事件中,香港立法、司法机关的部分机构和人员频频越权,浪费特区政府的行政资源和权力,导致政府的权威严重受损。最有代表性的例子就是 “23条立法”从2003年搁浅至今,使香港成为国家安全领域的短板和风险口。

近年来,“港独”和本土“暴力主义”“恐怖主义”,威胁中央在香港行使主权,危害香港特区政府管治。有些立法会议员变身 “完全反对派”,凡是政府提出的政策和法案一律反对,凡是涉及到中央对港方针与政策的一律“污名化”“阴谋化”,动辄就在立法会“拉布”,拖延众多对香港至关重要的立法日程。例如香港特区政府于2018年初就《国歌法》提出并推动相关本地立法工作,立法会于2019年1月完成《国歌条例草案》首读程序并进入二读阶段。但自“修例风波”以来,反对派拉布导致立法会内务委员会长期停摆,并在审议《国歌法》的日程中百般阻扰,才延至日前通过。香港的政治生态急速变化导致香港特区政府与立法会关系日益紧张,特区政府推行政策举步维艰。

《草案》指出,香港特首将从香港各级法官中指定若干法官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审判属于维护国安工作的其中一环,而行政长官是“第一责任人”。这些年来,尽管香港频频出现危害国家安全和主权利益的犯罪行为,但香港法院在基本法23条立法未完成的情况下并没有充分承担起维护国家安全的最低法治责任。在许多涉及到香港国家安全的判例中,很多法官依照英美普通法中的判例原则和“维护抗争者”的取向,将这些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放在危害“公共秩序”的范畴之内进行审判,并不能对犯罪分子予以震慑。

《草案》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即香港国安法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其宪制地位远高于香港本地法例,不能以通常对待本地法例的基本法审查或人权法案审查标准对待这部法律。香港司法体系属于英美的普通法系,但香港法治是属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是香港法治需要遵循的底线。

在香港国安法的授权下,行政长官既是国安委的主席,又负责指定法官审理相关案件,其政治权威将会提升,在维护国安方面将扮演重要角色,符合基本法规定的“行政主导”精神。

《草案》说明既强调中央根本责任,也突出香港主体责任,还充分照顾到香港的法律差异和高度自治。相信相关立法完成后,香港的政治生态将会向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在行政主导的体制下,优化立法会审议理性、理顺香港行政、立法与司法的关系,维护“一国两制”与基本法。香港国安法的出台是重塑香港行政主导宪制秩序的重大契机,长远必将有效保障港人的根本福祉和香港的长治久安。(责任编辑:唐华)(观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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