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适合中国发展顺应全球变革

发布时间:2019-11-23 14:14:22  |  来源: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  |  作者:张茉楠  |  责任编辑:王虔
关键词:开放,中国,制度,经济,全面

 作者:张茉楠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美欧所首席研究员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开放是中国最大的改革。十九届四中全会对中国未来中长期的制度体系做出了全面的战略设计,提出要“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这势必对中国改革开放全局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环顾全球,挑战前所未有,机遇蕴藏其中。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全球化进程遭遇前所未有的阻力。全球经济复苏势头受阻,主要经济体增速放缓,经济重陷疲软的风险不断加剧。此外,保护主义和贸易冲突也给国际商业活动带来了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和不可控性,降低了投资者信心。贸易冲突还阻碍了国际分工扩展和全球生产率提升,这将对全球稳定造成长期不利影响。

十九届四中全会公报提出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新一轮开放是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如果说改革开放40年来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近20年的开放进程主要是遵守既有国际规则的“履约式”开放,那么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向的新一轮开放则表明,本轮开放更具战略主动性,更契合中国经济发展内在需求和全球经济格局深刻变革的需要。

自主开放、全面开放、制度性开放是新一轮开放的三大主要特征。

首先,更注重自主开放。今年G20峰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了对外开放的五大举措,包括进一步开放市场、主动扩大进口、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平等待遇、大力推动经贸谈判。中国奉行“一诺千金”,这五点已经基本兑现,中国用实际行动履行了“开放的大门只会越开越大”的承诺。自去年以来,中国已多次下调进口关税税率。经过连续多次自主调整,关税总水平由2017年的9.8%下降至7.5%,平均降幅达23%。如果考虑到贸易结构的因素,中国实际贸易加权平均税率只有4.4%,较之美国贸易加权的实际进口关税税率是2.4%,欧盟的3%,澳大利亚的4%,已经非常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其次,更注重全面开放。从范围看,贸易与投资、产业与市场全面开放。中国将推动进口和出口、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双边贸易和双向投资、贸易和产业的协调发展,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从区域看,由南到北、由东到西、由沿海到内陆全域开放。目前,中国沿海省、直辖市、自治区已经全部拥有自贸区。自贸试验区总数达18个,将被赋予更大的改革开放自主权,并在探索实践中将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成熟后进一步向全国范围内推广。

与此同时,中国积极发挥建设性作用,在第22次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上,RCEP十五个成员国结束全部20个章节文本谈判及实质上所有市场准入问题谈判,并将致力于确保明年签署协议,将加快亚洲区域整合、推动迈向亚洲区域经济一体化。此外,中国已与25个国家和地区达成了17个自贸协定。显然,区域自贸区战略(FTA)也被视为中国新一轮全球化战略布局的重要路径,成为推动建立开放型世界经济必然选择。

第三,更注重制度性开放。中国改革开放的现代化进程与经济全球化进程几乎同步,开放经济体制经历了一条从“政策型开放→商品及要素流动型开放→制度型开放”的发展路径。近两年,中国加大了在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的改革步伐,不断完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制度化的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负面事项、具体管理措施不断缩减,进一步放宽外贸市场准入,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比限制等一系列扩大金融开放的举措落地。特别是金融领域开放力度前所未有。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将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等。

制度性开放的本质是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的开放。《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正式施行,这是对外资平等参与竞争及其利益的重要制度保障。不过要打造面向各类所有权性质主体的平等透明的制度环境,还有许多难题待解。例如,在待遇标准、投诉机制和争议解决、外资安审等具体制度安排上都有进一步补充完善、细化落实的空间和必要,还需继续制定配套法规。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全文中明确提出,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要保护外资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要健全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要健全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审查、国家技术安全清单管理、不可靠实体清单等制度。这意味着全球投资者未来将会在继续“深耕中国”,“融入中国”的过程中充分共享中国新一轮开放新的制度红利,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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