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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战峰,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研究员
中国网/中国发展门户网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创新加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建设提供了重要动力机制。“十四五”时期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和新挑战,要坚决彻落实好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继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与创新,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体系现代化,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仍面临系列挑战
“十四五”时期中国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需要解决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政策应用不足,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跟不上,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系不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政策框架不健全以及应对国际社会由于贸易摩擦等带来的环境不确定性等问题与挑战。
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系还不完善、能力建设尚未完全到位,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监测评估、监督执法、督察问责“四个统一”仍在完善进程。
结构调整力度和深度还需要深化,对减排贡献潜力有待进一步挖潜。
流域控制单元达标管理、环境空气质量分区达标管理、“三线一单”、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工作在积极推进,但是政策框架并不健全。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计、评价、考核、公开、责任、激励等仍有多环节政策能力没有到位,当前主要以环境质量监测和目标考核为主。
生态环境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的市场经济政策长效机制在逐步健全,但是与结构调整、质量改善、多元治理需求还存在供需落差。
多主体治理的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还不健全,绿色生产和消费的社会环境还没有完全具备。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仍不完善,执法、司法不健全等问题依然存在。
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碳减排2030达峰,以及科学主动应对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需要通过生态环境政策改革适应新挑战、新变化,我国现有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与深度参与国际环境规则制定和引领仍存在较大差距。
“十四五”重点推进形成美丽中国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政策机制
“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与创新需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通过深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来应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三期叠加”阶段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促进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积极主动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通过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的系统统筹、综合调控、协同治理、空间管控,夯实生态环境统一监管体系和能力,实现环境保护事权的“五个打通”以及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的“一个贯通”。需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市场基础、企业实施、公众参与以及人大执法监督、“两法”(司法、法院)等多主体治理角色和作用,建立多元有效、动力内生、相互监督、公开透明的大生态环境保护格局。更加重视发挥市场经济政策在调控经济主体生态环境行为中的长效激励作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和消费的动力机制和制度环境。需要突出政策制定实施的科学化,政策调控对象的差异化,政策手段的精细化,政策效应的组合化,以适应新形势的生态环境保护新需求。需要进一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深度参与推进国际环境规则制定,助推形成美丽中国建设的长效政策机制,共建全球美丽清洁世界。
“十四五”抓好六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领域改革
创新推进绿色发展四大结构调整政策。以水泥、化工等非电重点行业超低排放补贴、水电价阶梯激励政策为主要“抓手”促产业结构深度绿色调整;实施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协同推进碳减排和污染减排等,推进能源节约利用与结构调整;实施岸电使用补贴、柴油货车限期淘汰等,推进交通运输结构优化调整;强化补贴推动农村废弃物资源化与有机肥综合利用以及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推动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完善生态环境空间管控。继续推进生态、大气、水、土壤、海洋等要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推进生态环境要素空间全覆盖管控;构建以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空间管控清单准入、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空间监管与绩效考核为主要抓手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政策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政策机制。抓好以考评为主的生态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建立水、气、土、生态等要素统一的目标考核体系,建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公开、责任、奖惩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并强化考核结果与财政资金、官员升迁等政策的衔接增效。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范围由大气、水、土壤拓展到近岸海域水质、地下水、农业与农村,完善空气质量达标、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点位与网络。
完善生态环境市场经济政策。全面建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绩效导向的财政资金分配机制,将挥发性有机物、碳排放、污染性产品等纳入环境保护税改革范围,推进将生态环境外部成本纳入资源税和消费税改革,推动建立全成本覆盖的污水处理费政策和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基于生态贡献和生态环境改善绩效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机制,建立“三水统筹”(水资源、水质、水生态)、优先保障生态基流的跨省界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形成市场化、多元化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碳交易市场,继续推动排污权交易、资源权益交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引导和鼓励长江等重点流域以及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探索设立绿色发展基金。
推进建立大生态环境治理格局。以考核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监管执法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引导绿色消费和绿色生活方式;强化人大生态环境法律执法检查监督作用,完善政协生态环境治理监督,健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实施、社会参与、多元共治、公开透明、动力内生的大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深度参与推进国际环境规则制定。动态跟踪评估《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生态环境目标指标进展,定期发布《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进展报告》。极推动共建绿色“一带一路”,推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国际互认,主导制定“一带一路”基础设施绿色化标准体系;推进绿色贸易与绿色责任投资,促进贸易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强国际生态环境公约履约。
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配套支撑
推进建立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推进制订修订《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气候变化应对法》等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专项法;推进修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条例办法,制定和完善排污许可、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流域、区域环境标准制定和实施,着力推进对地方法律法规标准的指导和规范。
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监管。推进生态环境督查制度化、规范化、精简化,形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查、省级政府环境监察体系合理分工、高效协作的督查制度;强化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抓好陆源污染物排海监督,加强流域生态环境统一执法监管,建立常态化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机制,建立与完善人民环保监督员制度,强化规范和引导,创新治理模式与机制,充分动员生态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决策与实施能力。推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政策评估机制,推动改变“重”政策制定、“轻”政策评估的环境政策制定实施“常态”,研究生态环境政策评估结果反馈机制与重大政策适时修订机制,提高生态环境政策制定实施的经济有效性、决策科学化水平。促进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等高科技技术手段在政策制定领域的创新推广应用,做好二次污染源普查成果在生态环境保护政策中的应用研究。谋划编制“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改革规划。通过该规划衔接2035年生态环境政策改革长远目标,为落实美丽中国建设的“十四五”目标提供政策动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