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世界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

发布时间:2019-08-31 09:50:30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袁勇, 仇莉娜  |  责任编辑:刘梦雅
关键词:中国, 世界贸易体制, 支持者, WTO协定

○ 中国具有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的优良传统。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是尊重国际条约,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在遵守WTO协定和执行WTO裁决方面也没有例外

○ 美国不顾WTO中的关税承诺义务和诉诸多边裁决义务,在没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以其国内法的“301条款”为依据,对中国发动贸易战,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为,违背多边主义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

8月30日,由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主办的中国践行国际法治研讨会在武汉举行。与会专家表示,只要抛弃先入之见,出于公平,是不难得出中国遵守世贸组织规则的总体结论的。中国还将继续履行在世贸组织框架下的义务,做世界贸易体制的坚定支持者。美方挑起并不断升级中美经贸摩擦,严重违反、践踏了多边贸易规则,也违背了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国际法准则。

中国具有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的优良传统

与会专家表示,中国具有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的优良传统,一直积极履行国际义务,遵守国际贸易规则,过去如此,未来也将如此。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漆彤表示,在履行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方面,在世贸组织分类的12大类服务部门的160个分部门中,中国承诺开放9大类的100个分部门,接近发达成员平均承诺开放108个分部门的水平。截至2007年,中国服务贸易领域开放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持续减少限制措施,逐步降低服务领域外资准入门槛,按期取消服务领域的地域和数量限制,不断扩大允许外资从事服务领域的业务范围。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孔庆江表示,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履行了在入世议定书和世贸组织协定下的各项义务。中国及时履行了减税承诺,中国所有的关税都受到约束,而适用税率相对较低,与最惠国税率紧密相连,从而使关税制度具有高度的可预测性。中国也按照承诺减少了非关税壁垒。

在执行WTO裁决方面,中国同样是典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左海聪表示,中国几乎全部执行了WTO的不利裁决。

“中国自入世以来至2018年8月21日,作为被诉方的有43起案件,其中11起面临执行WTO不利裁决的问题,中国全部执行了这些裁决,而且绝大部分都是在合理期限内执行了裁决。中国在执行裁决中,成功地克服了各种困难。在汽车零部件案、知识产权案、电子支付案、出口原料案、稀土案、出版物案等6个案件中,中国都面临修改法律、法规或调整行政措施的问题,法律修改需要启动完整的修法程序,法规和措施调整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市场准入,限制行政执法权,但我国政府都克服困难,成功地执行了裁决。”左海聪说。

左海聪认为,中国执行WTO不利裁决的优良表现,有三点原因。第一,中国具有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的优良传统。我国政府的一贯做法是尊重国际条约,信守国际承诺和义务,在遵守WTO协定和执行WTO裁决方面也没有例外。我国在执行WTO不利裁决时该修法的修法,该调整行政措施的就调整。第二,中国违反WTO规则的情形较少,执行不利裁决的压力相对较小。中国共有11个案件需要执行WTO不利裁决,违规面较小,这表明我国入世前后的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是全面认真的,入世后也极少有违规措施。第三,在执行动机上,我国既考虑国家利益,又考虑履行国际义务和维护国际声誉。中国本着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维护WTO裁判机构权威的原则,全面主动执行了所有WTO裁决,没有任何一起案件是在其他贸易伙伴实施报复的情形下才予以执行的。

美方行为有悖于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国际法准则

与会专家表示,美国不顾WTO中的关税承诺义务和诉诸多边裁决义务,在没有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情况下,以其国内法的“301条款”为依据,对中国发动贸易战,这是典型的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行为,违背多边主义和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制,暴露出其霸凌主义本质。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聂建强表示,对于中国强制转让技术的指控既没有事实证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中国政府没有强制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的政策和做法,中外企业技术合作和其他经贸合作完全是基于自愿原则实施的契约行为,双方企业都从中获得了实际利益,中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做法不违反中国的国际义务,也符合国际惯例和实践,不能牵强地认定为“强制转让技术”。

聂建强说,对于中国对美投资获取技术的指控也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国际法依据。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企业配置资源和开拓市场的需要,作为独立法人,他们在海外并购是企业的市场行为,把中国政府鼓励企业“走出去”和提供便利化服务曲解为推动企业并购获取先进技术的政府行为是牵强附会。

美国基于其国内法对中国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严重违反和践踏了多边贸易规则,也违背了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国际法准则。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教授、法学院副院长黄志雄表示,按照WTO规则特别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约束性关税减让表,美国给予中国的关税税率不能高于它在减让表中的最高关税税率,并且需要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进行关税减让,达成协议的税率表对各成员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撤回或修改。美国对中国产品加征高关税严重违反WTO关税减让义务;美国针对中国产品加征关税的措施,属于未经授权单方采取的中止减让并加征关税的措施,违反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不得单方采取措施”的规定。

与中国在合规和执行WTO裁决方面的良好表现相反,美国的合规记录和对WTO裁决的执行表现要差很多。孔庆江表示,中国从未因不遵守世贸争端解决机构裁决而受到任何报复请求的影响,但美国一直是报复的主要目标,在7次争端中,美国面临15次报复请求和授权。

左海聪表示,美国在WTO裁决中被诉案件为154起,在53个案件中面临执行问题,其中在11个涉及联邦法或州法修改的案件中,美国的不执行率超过50%;在38个贸易救济措施案件中,美国执行情况也不理想;在涉及反倾销的案件中,美国很难顺利执行WTO裁决;在涉及归零法的众多案件中,美国长期不执行WTO裁决;在涉及目标倾销和单独税率的案件中,美国采取了不执行的立场;在涉及反补贴的案件中,美国虽然执行了WTO相关裁决,但其他成员并不满意。在最终得到执行的案件中,美国较多采用拖延战术,并且不少案件是在欧盟、日本和巴西实施报复措施或提出报复威胁下执行的,主动和自觉执行的较少。美方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较少考虑履行国际义务和国际声誉,充分暴露其“唯我独尊”和“双重标准”的霸权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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