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发布 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9-07-25 11:05:06  |  来源:经济日报  |  作者:彭江  |  责任编辑:刘梦雅
关键词:股权,托管,商业银行,机构,办法

经济日报北京7月23日讯 记者彭江报道:中国银保监会23日对外发布了《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股权托管方式等提出明确要求,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提升股权信息透明度。

据了解,早在2018年初,银保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应建立股权托管制度。从实践中看,部分商业银行进行了股权托管,总体上提高了股权管理水平,降低了股权管理成本。但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如托管机构硬件条件、服务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存在股权“形式托管”现象,未能发挥股权托管的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部分银行因公司治理水平较弱出现了一些股权乱象。银保监会从审慎监管角度,要求未上市的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将股权托管至依法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且不在黑名单中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或其他股权托管机构。

《办法》规定,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应按照现有法律法规进行,非上市商业银行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股权托管机构。

《办法》明确,商业银行应向托管机构完整、及时、准确地提供股东名册及有关股权信息资料。托管机构应严格遵照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勤勉尽责地对股东名册进行管理,保障商业银行股权活动安全、高效、合规进行。

《办法》还强化了监管部门职责,除了对违反规定的商业银行进行处罚外,监管部门还将建立股权托管机构黑名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黑名单信息。

银保监会发布《办法》的同时还配套印发了相关通知,对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和股权确权工作作出了过渡期安排。未托管的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按《办法》要求完成托管,已托管、但不符合《办法》要求的,应在同一时间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股权确权,应当与股权托管工作同时进行,商业银行应在2020年6月底前完成不低于80%的股权确权,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全部股权的确权,因特殊原因无法确权的除外。

返回顶部